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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四)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8

  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四)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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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股份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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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四条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五条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除按本制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八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九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第十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农民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

  (八)中华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用途等严格审批后,交财务经理签字,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付款手续。

  (一)部门负责人是指各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经理、副经理)。如负责人外出不在公司驻地时,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临时负责人审批,在外出前,应将指定的临时负责人通报财务部。

  (二)财务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七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十九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六)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七)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过公司总部规定的货币资金限额保留货币资金。

  第三章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适当简化工程报帐手续,保证工程建设用资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处申请,报经财务经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额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的金额由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定额成本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定额成本的10%。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经工程处处长核准后,由财务经理根据项目大小、工地远近等实际情况批准,在中途交回报销凭证时,财务部予以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备用金只允许用于工程辅助材料购置、小额赔偿、工程招待等支出,具体用

途由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后实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由工程处处长在工程项目小组内指定项目内勤会计,经财务处同意后,负责备用金的保管,项目内勤会计不得由项目经理兼任,财务部对项目内勤会计的工作应该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的开支,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项目经理对备用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会计处在报帐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内勤会计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有关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备用金的领用、中途报销和开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内勤会计必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备用金开支凭证及剩余资金,财务处据之注销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工程款不得直接从甲方汇至工程现场。特殊情况下,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经过公司和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分公司承揽的工程,经过分公司财务经理同意,可以直接汇至工程现场,视同备用金管理。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各分公司必须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公司总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第三十二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五章资金调度

  第三十七条为了在各分公司之间实现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分公司资金坚持"定额使用、有偿调剂"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各分公司对目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清理以后,只允许在两家银行各开设一个帐户,并将帐户有关资料报公司总部备案。公司总部开设一个资金归集户,用于归集分公司上划的资金和向分公司下划贷款。

  第三十九条工程现场所开临时银行帐户,作为备用金帐户管理,在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注销,禁止各分公司将资金超限额、超期限留存于临时帐户。

  第四十条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银行帐户,分公司的资金支出从分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资金余额标准原则上等于分公司年初资产×6% + 年度预算收入×7%,上下浮动10%作为控制区间,具体标准及上下区间在年初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核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包括已下拨到工程现场的资金和备用金,下同)余额超过控制上限时,由分公司将超过资金余额标准的部分上划到公司总部,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具体数值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在年初确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控制下限时,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总部回拨分公司已经上划到公司总部的资金,不再计息。回拨后仍然不能达到资金余额标准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总部申请内部贷款,直至达到资金余额标准,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四十四条分公司目前的银行贷款,通过内部往来全部上划到公司总部,作为分公司在公司总部的内部贷款,分公司不得再筹集新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大的工程项目随时上报公司总部,小的工程项目按月汇总上报公司总部,禁止分公司私揽工程、收入转存、私设小金库、超额下拨备用金等,公司总部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发现问题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追究分公司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总部签约的项目,其款项的回收由公司总部市场部负责,授权分公司签约的项目,其款项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场部和工程处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为分公司服务的思想,满足分公司的业务资金需求。

  第六章资金报告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财务部每天向分公司经理上报资金流量简报,每周向公司总部财务部上报资金流量简报,每月向公司总部财务部上报本月资金流量及下月资金需求状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总部财务部每周将分公司的资金流量简报汇总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每月编制资金平衡调度计划。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公司总部审计部对各分公司遵守与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并上报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P企业资金筹集制度

  P企业资金筹集制度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www.pmceo.com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篇4:P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收支分类1

  第三章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2

  第四章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2

  第五章 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3

  第六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与管理4

  第七章 资金调拨的管理7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检查7

  第九章 统计报表7

  第十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本单位的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条 集团总部财务部设立资金管理岗位,负责集团的资金管理。同时,向子公司委派资金管理员,负责监督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收支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集团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五条 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团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三)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资金收入的分类

  (一)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

  (二)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

  (三)筹资活动的资金流入。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

  (一)经营活动的资金支出

  1、产品销售成本;

  2、期间费用;

  3、营业外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4、其它资金支出。

  (二)投资活动资金支出

  (三)分配股利

  第三章 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八条 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的内容

  (一)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收取的租金;

  (三)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

  第九条 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

  (二)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员负责监督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集团所属单位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在银行或其他机构另立资金账户。

  第四章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十条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范围

  (一)收回投资资金;

  (二)分得的股利资金;

  (三)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四)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资金净额;

  (五)收到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活动资金收入管理

  (一) 项目投资责任人负责投资资金的回收及取得的收益,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总部财务部应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三)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有设备部门的报废鉴定,主管领导签署报废意见,完备的出库手续,总裁同意出售的决定,收取的资金要即时入账;

  (四)转让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资金;

  (五)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集团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章 筹资活动资金收入的内容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适量原则: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三)时效性原则: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生产经营的协调一致;

  (四)最低资金成本原则: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

  (五)资金结构合理原则:使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渠道及审批程序

  (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由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提出方案,财务总监复核,总裁批准;

  (二)定向募股:由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提出方案,经董事局批准按法定程序执行;

  (三)其他筹资方式。

  第六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部、子公司预算内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说明: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

  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工作事项使用部门总经理财务部总裁董事局财务总监

  固定资产购置5000元以下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5000-20万元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20万元以上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货款支付5万元以下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5万-50万元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50万元以上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办公费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招待费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差旅费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培训费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通讯费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宣传广告费用3000元以下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3000元以上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利息支出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工资、奖金、福利提出①审批②核准③

  对外捐款赞助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第十五条 事业部、子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

  事业部、子公司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总裁审批,财务总监核准;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董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集团总部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

  工作事项使用部门部长行政总监财务部总裁董事局财务总监

  固定资产购置5000元以下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5000-20万元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20万元以上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办公费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招待费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差旅费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培训费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通讯费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宣传广告费用3000元以下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3000元以上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批④核准⑤

  工资、奖金、福利提出①审核②审批③核准④

  对外捐款赞助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提出①审核②审核③审核④审批⑤核准⑥

  第十七条 集团总部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

  总部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部长审核,行政总监审核,总裁审批,财务总监核准;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董事局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的管理

  (一)总部财务部组织各事业部、子公司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各事业部、子公司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并向总部财务部报送季度、月度资金滚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员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

  (三)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业务建立资金收支周报、月报报送制度,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员要定期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汇报资金收支情况。

  (四)所有单位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做到专款专用。

  (五)员工借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还款,须缴纳滞纳金,具体办法参见集团滞纳金管理细则。

  第七章 资金调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岗位负责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资金管理主管可以根据掌握的资金信息,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划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生资金的划拨时,资金拨出单位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划入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 总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裁、董事局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子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子公司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子公司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对子公司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九章 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必须在旬后1日内向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报送旬末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管理主管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务总监、总裁。

  第二十二条 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主管要及时掌握各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董事局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由财务总监提出,董事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篇5:P公司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P公司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3.1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3.2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4.1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4.2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4.3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4.4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4.5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5.1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5.2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3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5.4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6.1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2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6.3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6.4备用金的管理

  6.4.1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公款;

  6.4.3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6.5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7.1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2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3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7.4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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