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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公司会计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6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及时、准确的提供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体系,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情况以及各预算主体经营状况信息。

  第三条 根据公司现行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董事会是公司现行会计核算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代表公司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会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财务部具体实施公司的会计工作,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且负责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收入、责任成本费用进行辅助记录。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公司财务部负责核算其日常费用开支。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和各分公司收支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财务部应同时对各责任中心的成本收入、费用开支进行辅助记录。

  (二)分公司财务部

  各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工程项目收入的核算及核算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开支;各施工处作为内部利润中心管理,由各工程项目小组的项目内勤会计在分公司核定的备用金限额内进行日常开支的报账。分公司财务部提供工程项目实际开支与项目成本费用定额之间的差异情况。并进行下属各责任中心的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辅助记录。

  第八条 根据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需要,财务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设财务部经理、总账、往来账、电算化、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按照岗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日常业务由财务部经理组织实施,并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分公司财务部成员由分公司财务部经理提名,经分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任职。

  第九条 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凭证管理、账务处理、成本核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条 财务部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不相容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主管(含)以上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主管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财务部需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结账日期为月末最后一天,经济事项必须完全反映在所发生的当期。为了便于及时核算公司的财务状况,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财务部可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设置二和三级明细科目、或增添部分会计科目,反映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和参与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预算主体的业绩,同时增加内部往来以反映公司统包工程项目在各分公司之间的分配时的内部转移定价,以及公司以内部银行的方式调剂各分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月末由财务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相互抵消。

  第四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管理包括原始凭证管理和记账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六)。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接受。业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可以编制记账凭证。各预算主体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单据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对合理性仅作形式上的审查但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统一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账表相符(实施细则见附件六)。

  第五章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对外财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内部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管理及考核各预算主体的经营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部审核、编制、汇总各预算主体的收入、成本、可控费用等项目,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部经理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一致。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财务报告由董事长和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其真实、完整。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外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实施细则见附件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财务总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见附件七)。

  第六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等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并由财务部具体执行;

  (三)财产清查由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四)会计资料由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对原始凭证、实物、款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各预算主体执行全面预算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财务部、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授权财务总监制订具体的会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八)。

  第三十三条 公司行政和作业部门、员工个人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公司审计部门检举。审计部有权处理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财务部职责分工实施细则

  附件二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附件三会计科目表

  附件四主要会计流程

  附件五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指引

  附件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附件七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八会计监督制度

  附件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附件十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编辑:www.pmceo.Com

篇2:M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制度

  M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因公司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时,须报批准。

  第三条凭证统一采用记帐凭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后,可采用软件打印记帐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www.pmceo.com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或碳素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www.pmceo.com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帐户,划一条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第11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篇3: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规   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1 在本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 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财务印章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3)没有填制完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制完毕,没有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4)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整理签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

  4 移交时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完善。

  5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篇4:中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中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财务科的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科长指定专人负责整理,装订成册,第二年六月底前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存放要做到有专橱,科学管理查找方便。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的期限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种,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要严格保守经济秘密,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六、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不超过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也一定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销毁。

篇5:M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M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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