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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管理办法(200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0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5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人(以下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规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5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市(区、县)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第三条 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须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第四条 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发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原则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申报受理

  ; 第六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1.市(区、县)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须提供市(区、县)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2.市(区、县)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认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3.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自主确定的“工效挂钩”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580号))。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企业,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也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条 税务所对企业报送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企业,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577号)送达企业,并将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完整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577号),通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

  第九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备资料中的有关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580号))。

  第三章 审核与分类管理

  第十条 税务所应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所负责对企业报送的 “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是否正确。

  (二)申报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台帐管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以及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是否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有无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是否报核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税务所在对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入“工效挂钩”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一类,否则列入企业“工效挂钩”数据属实(或无异常情况)一类。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不准确。

  (二)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

  (三)没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不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的没有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且未报核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税务所依照审核结果,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馈。

  (一)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汇总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有关数据。

  (二)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列出企业名单(包括计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

  (一)税前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

  (二)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或下降的;

  (三)企业职工人数变化较大的;

  (四)企业列支工资形式发生变化的。

  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的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如有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企业“工效挂钩”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对未经

  评估而直接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有关情况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况。如发现企业在执行中有关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反映;如发现企业在执行中有关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对台帐资料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580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报备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所在收到“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评估和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进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在发生“工效挂钩”工资扣除事项时未按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将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扣除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北京市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部分国有企业其工资扣除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原市体改办《关于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税收法律法规对“工效挂钩”工资政

  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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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范例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的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加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进一步发现案件线索,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达到廉政勤政一起抓,使监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部门必须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察。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

  第七条 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分公司机关各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的项目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公司宏观规划(计划)及业主需要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人工、材料等生产原料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是否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政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三条 对设备、物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生产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存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四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法律、财务制度进行内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www.pmceo.com建手续;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是否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对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公司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卫生、办公室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奖惩。监察部门应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建议领导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审批后,给有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监察部门复核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决定书发出后,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经被查单位、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由总经理、纪委书记主管。负责工作部署,宣传动员,下达任务,立项,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的审批,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决定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www.pmceo.com察部门具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办公会;监察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的会议;

  (二)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记录等;

  (三) 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

  (四) 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 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六) 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七) 对阻扰、干扰监察部门及其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追究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才能促进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爱护企业财产、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成绩突出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建议领导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对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上当受骗,浪费国家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开展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改进管理,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组织开展效能监察有功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总公司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范本

  (一)总则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1)本公司监事会由 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2)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5)监事会设监事条1名(或称为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 监事人选必具有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18岁以上。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表偿。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5)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6)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7)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9)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10)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1)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2)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3)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议。

  (六)监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七)监事会义务:

  1.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

  (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

  (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八)监事会的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对第三者的责任:

  (4)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九)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6月和12月。

  2.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的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7.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有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监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1)对特别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方能有效;

  (2)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监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监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十)监事会机构设置

  公司监事一般均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可委托公司其他部门代为处理日常事务。

篇4:公司监事会职责范例

  公司监事会职责范本

  对谁负责: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

  1. 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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