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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阅读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学生阅读规则

  一、进入阅读室不得携带书包。

  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谈笑喧闹。不准吃零食,不得随便搬动桌椅,保持室内整洁。

  三、要爱护书刊,损坏书刊须按章赔偿。

  四、本室书刊,只能在本室阅览,不得携出室外。

  五、学生应自觉遵守阅览室规则,违反阅览室规则又不听从教师及服务员劝告的,则停止其阅览。

  六、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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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委员组成。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一章 审委会审议事项

  第六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方面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六)因执行错误引起国家赔偿争议或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以及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分管副院长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于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改期召开或临时召开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

  院长决定将以上所列情形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长。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提交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讨论。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在本院内网于会议召开1日前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八条 合议庭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层报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九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之前,合议庭应当合议后形成倾向性意见,及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及时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于会议召开2日前送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审批后,按审委会委员人数准备报告份数,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在会议召开1日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发送给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汇报、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汇报案件之前,汇报人如因准备不充分,不能正确回答询问的,审判委员会可以中止讨论,责令重新准备,另行提交。

  第二十一条 讨论案件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作补充性发言。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由分管副院长先发表,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由发言,院长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进行总结归纳。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可以在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无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一一记明。同时合议庭书记员应单独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认为提交的案件或事项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可以不予讨论。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及其他部门必须执行。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发,其他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送签文书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呈送,以便核实。

  第二十七条 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对泄露审判秘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必须提前向院长请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E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E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组是党在我院工作的领导核心。其根本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团结和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党总支的工作。

  第二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院党总支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总支履行对各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及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党组成员应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讲党性,讲原则,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自觉维护党组一班人的团结,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第五条 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成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确定本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及中院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保证本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研究确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各项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总结;

  (三)需要向县委和中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法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五千元以上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决定干警的录用、调入、调出;

  (七)讨论决定本院干警和部门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

  (八)指导本院党总支、政治处、纪检组的工作,听取情况汇报;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党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临时召*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本院职能部门需要报请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报请主管党组成员同意,由主管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条 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决定的以外,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提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议题提纲。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告知未到会的党组成员。

  第十二条 党组秘书人选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每人发表的意见、每一事项讨论审议的结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但在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议决定。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党组讨论每项议题时,应先由主管党组成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意见及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在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对需要及时作出决定的问题,多数党组成员表示同意时,党组书记可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改期再议或由党组书记报请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可确定有关议题的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在该议题讨论完后即可退席。

  第十八条 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告或指示,应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

  第五章 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改变党组决议的,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在公众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或向新闻媒体发表涉及本院有关情况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会讨论通过或者传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党组成员报告,党组秘书协助催办。党组书记必须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敏感的人事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无论落实什么问题的决议,落实责任人均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组应及时听取主管党组成员或党组秘书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作出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会议记录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决定,以党组秘书记录或下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党组会的人员(含列席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党组决定没有公布前,不得向外公开决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非党组成员因公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应经党组书记批准;档案管理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记录,更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负责妥善保管,保密一定期限后,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

篇4: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含仪器室、准备空)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要充分发挥其在实验教学、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教学研究与培训诸方面的作用,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发挥其多功能作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教学仪器、药品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配备目录编号(或教材章节)分科、分类、分室,科学、合理地存放。要张贴明显的分类标签、橱目标签,注明编号、名称和数量,每件仪器(每瓶药品)也应标明编号和名称(微型仪器和玻璃器皿除外)。贵重仪器、危险药品(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剂、腐蚀品和毒害品)应设专库(柜)存放。形体特殊的仪器、标本应存放在专用橱内或支架上。自制教具也应像教学仪器一样科学存放,妥善保管。

  三、各学科要根据仪器、药品的特点,做好防尘、防腐、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磁、防冻等养护工作。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室内及仪器表面无尘土,达到干净、整齐、美观。

  四、实验室应有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火源、电源,并关好门窗。

  五、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仪器、药品帐目,设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和自制教具帐。严格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完整,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新调拨和购进的教学仪器、药品,要及时清点、验收、入帐、上橱。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调换或退货,严把产品质量关。

  六、装备符合标准的工作台和维修工具,加强对仪器的定期保养与维护工作,对损坏的教学仪器,应尽快维修,保证仪器的完好率在95%以上。应设立仪器维修与保养记录册,每次维修与保养都要记录在案。对丢失、损坏的教学仪器要及时登记,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短缺的仪器设备和消耗品要及时补充,保证实验教学的需要。

  七、危险品库(柜)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危险品的取用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定量取用,登记在册。对储存的危险品,要定期检查,要求包装完好,标签齐备,标志明显。对于废包装和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有毒物质,不得乱扔,要妥善处理,以防发生危险。

  八、实验室要建立仪器借还制度,设专门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编号、名称、借还数量和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教师要登记、签字。理科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可由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导)主任批准签字。外校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教学仪器外借必须按时归还,否则由批准人负责追回。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借用人负责将其维修好后再归还,不能修理的,查明原因,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后,再办理归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九、每学年要全面清理一次教学仪器和药品,将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对于消耗的药品、材料,应及时补充。对使用期已满,使用功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然修复但费用太太(超过价格50%)的仪器设备,应作报废处理。对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校鉴定小组审查评议,主管校长在申请书上签字批准生效,并要及时从有关帐目中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学校多余和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进行统一调配(有偿或无偿),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发挥投资效益。

  十、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实验室技术档案、实验室(课)事故记录,收集、科学存放有关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档案、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杂志及书籍。

  十一、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创设良好的科学环境和气氛。实验室应有科学家画像、格言、实验挂图和实验陈列橱窗,各学科实验室应体现本学科特点。

  十二、实验教师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教学仪器和药品的帐、物移交手续,经学校领导和交接双方三人签字后方可离岗。

篇5:公司知识竞赛活动规则

  公司知识竞赛活动规则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竞赛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竞赛规则

  1、竞赛分别由各参赛队现场以抽签方式决定台号,抽签后各参赛队不得自行调换抽签结果。各参赛队自行确定每位队员的排序,比赛中队员不得随意调整排序。

  2、本次竞赛每个参赛队基础分为100分。答题时间分别以30秒—90秒为限,在规定时间内回答问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将不得分。

  3、个人必答题。每人3题,每题的分值为10分、时间30秒,共分四轮。第一轮先从每队的1号队员开始,第二轮从每队的3号队员开始,第三轮再从每队的2号队员开始,第四轮再从每队的4号队员开始。答题过程中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则视为违规,违规者不得分。

  4、集体选择题。每队1道书面题,每题的分值为30分、时间90秒。从1号台开始发题,队员可以共同商议,主持人发完题后说“开始”,各队在30秒内完成答题,同时将所在台的台号填在试题指定的位置,时间到由主持人收回答案,交由仲裁席打分,然后宣布得分结果。

  5、点将题:每队4题,只点一名队员回答(答题时间为60秒,分两轮,连续不停顿问答2个问题,每题5分,共计20分),第一轮为:1号台点2号台,2号台点3号台,3号台点4号台,4号台点1号台;第一轮为:4号台点3号台,3号台点2号台,2号台点1号台,1号台点4号台。每队在答题时,各参赛队被点队员必须等主持人念完题并发问后,才可以答题,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如果抢答,判为犯规,将被扣去5分。每答对一题得5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答对题的数量计算每队的最后得分。

  6、风险抢答题。共10题(分值分别为20分,答题时间为30秒—60秒),谁先抢到谁回答。各参赛队必须等主持人念完题并喊“开始”后,才可以按抢答器,否则判为犯规,将被扣去10分。每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完整者,得20分,如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者,要倒扣20分。

  7、竞赛中如发生名次并列的情况,由并列队以抽取加试题的方式进行,加试题型为风险题,分值同上。如再次出现并列,继续加赛,直至决出名次为止。

  二、其他

  1、参赛队员回答问题时,声音要洪亮,答题完毕要说“回答完毕”,不会回答时要说“放弃”。

  2、竞赛期间,场上参赛队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决,如试题答案发生争议,由主持人提交仲裁席当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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