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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区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一、 幼儿园内凡有以下事项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

  1、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

  2、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机构增设或撤并;

  4、中层干部推荐;

  5、教职工调动、考核、奖惩、福利、聘任方案和职务评审推荐;

  6、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较大数额经费开支;

  7、基本建设项目;

  8、大宗物资的采购;

  9、新出台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

  10、组织较大集体活动;

  11、招生及其收费政策的确定;

  1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

  二、参加集体议事的领导范围,应视议事内容决定。一般事项由校级领导集体商议,人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工会负责人组成。以上人员如果不足三人,视议事内容可扩大至中层领导。讨论特别事项可在校级领导的基础上扩大至中层领导。

  三、集体议事活动由园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园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集体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如遇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定,并把情况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

  四、集体议事的议题应由园长征求其他校级领导意见后事先拟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议定的事项由园长负责组织实施,党支部保证顺利实施。议事的内容都必须在《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记录本》中及时、准确记录,每学年结束后,《记录本》必须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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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学校中大党发[20**]3号《zz大学关于附属医院、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和加强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集体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 以下各项为集体议事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行风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基建总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预、结算,年度维修计划安排,重大维修项目招、邀标及预、结算。

  五、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设备购置招、邀标及预、结算。

  六、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新开展业务项目及资源配置(含人才、物力、房屋资源等)。

  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干、部门职能划分;推荐和任免科级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业务、管理干部)人选;各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定。

  八、医院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授予人选或推荐名单。

  九、业务干部、管理干部聘任、奖惩。专业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人事调配,师资、干部队伍建设,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配套建设、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合作项目的签订。

  十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十三、涉及全院的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及激励、奖惩措施和办法,重要福利事项。

  十四、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计划外资金走向、10万元以上大笔经费开支。

  十六、未列入预算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十七、与国内外单位、人士签订合作项目。

  十八、院长书记认为需交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集体议事的形式

  第五条 医院院长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正确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医院党委是政治核心,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医院党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 属以上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由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党办主任、院办主任、总会计师和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确定。

  第八条 医院根据职能要求,设立相关的职能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事前征询相关委员会或工会、教代会(职代会)、团委、研究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九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对不需要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第四章集体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一般在每周四下午)。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长、书记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汇总呈报领导审定。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十四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


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要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 议题要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院长确认签名,发送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集体议事的规则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凡需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出席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其中,分管拟议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视议题内容征得1/2或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当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除遇紧急情况应事后通报或报告外),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相关委员会应按照职责做好会议材料的论证准备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如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领导决策失误,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在。

  第三十四条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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