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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科研工作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高级中学教科研工作条例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加强教师科研意识,保证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修订《**高级中学教育科研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一)、教科研工作目标:

  构建以学校实验项目及相关子课题研究为主体,以新课程实施和教师专业化发展及校本培训为研究重点的广大教师广泛参与的群体性校本科研工作体系。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师专业化发展,推进课程改革,为提高我校各项工作效益和水平服务,为落实发展规划,创建四星级高中服务。

  (二)、指导思想:

  校本教科研工作是教师学习思考、研讨交流、课题研究、专业发展及培训的一体化过程,是日常工作与教育科研工作的一体化过程,是教研、德研与科研德一体化过程。我们将这一思想概括为"科研工作化,工作科研化",使教科研成为每一位教师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倡导"科研兴校"。

  (三)、工作策略:

  继续坚持与发展被过去四年实践证明了的一系列策略,科研活动和课题研究相结合,降低起点和积极渗透相结合,广泛发动与重点扶持相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积极推进"管理从严、考评从严、分配从优",抓住课改和申办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契机,全员发动广大教师投入教科研工作。充分利用行政、学术、经济等手段。

  二、科研工作管理组织体系

  校长学校科研决策者和实验项目科研带头人和负责人,学校教科研室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教务处、德育处和各教研组、年级组动员教师参与科研工作,以科研深化教研和德研,以教研、德研促进科研。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考评,严格执行我校教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条例。教科研室在继续承担各级科研课题常规管理的同时,还将负责规划的实验项目和子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教科研室应不断加强与校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合作。我校教科研室还是管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职能机构,将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组织教师校本培训并负责培训课程开发与管理。

  三、课题管理

  对于学校教育科研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区级重点课题由校教科研室协助上级管理部门按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区级一般课题和校级课题由校教科研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管理,学校和教师个人负责的各级各类课题由科研室备案,教师应主动将自己承担的非校教科研室组织或经手的教育科研课题报学校教科研室备案。

  (一)、课题前期(申报)管理

  区级课题申报两年一次,学校教科室负责将当年区级课题申报工作安排及课题指南及时通过校园网及书面通知告知教师,若区级课题有课题数量限制,学校将组建专家学术小组论证评审,择优申报。余下课题中选出部分作为校级课题。无区级课题申报工作的年份,学校自行组织校级课题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学术小组论证评审,立项数量,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决定。为集中有限力量,及时解决改革和实验中的重要紧迫问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课题招投标工作。

  (二)、课题中期管理

  学校科研室对校级课题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检查,对区级一般课题每学年进行一次书面检查,并协助区教科研室对区级重点课题开展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题进展情况、有无阶段成果或调整,课题研究的困难及今后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等。教科研室将反馈检查结果,指导课题研究,对重要课题组织中期论证。

  (三)、课题后期管理

  教科研室协助区教科研室做好区级重点课题结题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校级课题成果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每两年举办一次科研成果的评比活动,并对其中优秀者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获当年区级成果者一般不参与校级成果评比。

  四、教育科研成果推广

  教科研成果一般指市、区、学校以上各类科研成果评选出获奖的成果。为了鼓励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积极推广、应用已有成果,使成果产生更大效益,将在每年举行的教科研会议中开展成果报告或其他推介活动。

  五、课题经费管理

  市、区级课题由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下拨,学校根据《**高中教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另行发放,对校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校级课题经费将在课题立项和结题后分期发放。

  六、其他教科研工作

  (一)、学校将努力提升教师科研能力,选派教师参加zz市教科研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安排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院开设的相关课程学习。积极探索教科研校本培训工作,注重在科研实践中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发挥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能力。

  (二)、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聘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或开展科研指导,积极推进与高校和兄弟学校的合作研究和资源共享。

  (三)、教科研室积极参与或协助德育处、教务处和其他职能处室组织学术研讨或工作研讨活动,努力将科研的思想和方法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中,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四)、定期举办教科研工作会议或课题研讨会,办好教育论坛和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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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市第二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某市第二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院建设,鼓励本院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格尽职守,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和省、地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政府法令,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种法规,院规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奖惩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全国医院工作人员守则》、《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龙岩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全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一次性发给奖金100-300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1、在医院建设以及在日常医疗、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

  2、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 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对待本职工作,年度出勤率达96%以上。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中工作显著。

  4、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年度业务考核优秀。

  5、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医德高尚,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7、在我院创全省“十佳医院”及创文明科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8、各类管理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成绩显著,在市、区、院检查中得到好评的。此项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院党办汇总,经院党委集体审查批准。

  第六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岩地一医字(1995)001号《关于奖励科技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 、图片影视等,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50元;省级的奖励50元;市级的奖励30元;区级的奖励20元;院内刊载的奖励5元。

  上述第六条 至第七条 奖励,与年终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条 积极为医院穿针引线,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资金、设备的,按捐款总数的1-3%奖励公关者(院级领导减半)o

  第九条 各种业务往来中,主动上缴回扣和馈赠的,按上缴金额的1%至30%奖励所在科室。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以某种借口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推、拖”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罚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 例》第十条 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 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3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5至10倍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五条 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5至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


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全年奖金,并予行政纪律处分。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当事者处以十倍罚款外,扣发全科本季度奖金的30%,并给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等,除如数退还外,给予个人或科室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点名批评。同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根据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当事人,甚至本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的回扣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三日内主动上缴,否则以受贿论处,除没收全部所得,按两倍罚款外,数据在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取得回扣,抬价进货,盲目采购,降低工程、物资质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处方权直接或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中获取药品回扣者,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医药经销单位的推销人员及药商,不得与我院科室、医生个人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无视我院规定,私下发放诸如宜传费、促销费、临床跟踪费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一经查实,取消药品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与我院业务来往。

  第二十二条 医药卫生、后勤设备等部门及采购人员,在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及工程建设、装修、维修等各种设备业务来往中,严禁变相索取回扣或好处费。凡是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法,如实人帐上缴医院财政,违者给予5至10倍罚款。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处,没收非法所得,强行追回公物,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十倍罚款。并给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四条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扣发一季度至全年奖金和所在科室当月奖金的10%。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活动的,没收其剩余物质,罚款500-50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务、职称、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处方权和扣发奖金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处以十倍罚款,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六条 因不执行或违反规章 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灾火警,设备损坏,要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内部纠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主要责任一方行政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其一切损失外,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外,一律中止学习,不发结业证书,并退回原单位处理,严重者责成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方式反馈我院,如原单位不予配合处理者,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进修学习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共产党员及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本规定执行处罚外,并按干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凡旷工的除扣发旷工工资外,还应分别扣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奖金(含超劳务补贴,满勤奖等各种津贴和奖金等,下同)。

  2、旷工二至四天,扣发一季度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会议上检讨。

  3、旷工五天至九夭,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4、旷工十至十四天,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旷工十五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除名。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每次扣一至三个月奖金,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迟到一次罚款5元,超过半小时以二次迟到论处,一个月内第二次迟到罚款10元,依此类推。早退一次处以10至50元罚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条 上班时间看小说、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处以20至1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不准时开诊,每次罚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换班或未经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罚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 公休、调休须事先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用休假来抵消),科主任、护士长调休(包括外出)超过1天须征得有关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六条 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罚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职工(包括为违反院规院纪的职工,提供假证或掩饰包庇的)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职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对组织和领导的决定顶着不办,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降级降薪,免职处理。毕业生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仍固执己见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章 处罚程序:由院党办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发;追回和没收的钱、物,由院办统一处理;行政处分由院党办行文、上报


、归档。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有关职能科室不按时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决而不行的;医院领导接到职能部门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不进处理,均以失职论处,扣发主要责任者全年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条 例不符的,以本条 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 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室。

篇3:高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搞好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工作水平,促进实验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导的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仪器室、训练室、实习室以及试剂材料库等。

  第三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督导组,成员3~5人,从我校离退休或在职的、德高望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中聘任,聘期一年。

  第四条 督导组要深入各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效果、设备器材管理、实验室环境与卫生。实验室安全和节约水电状况等。听取师生对实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和重大实验设备投资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 在不影响正常秩序的条件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一个院(部、室)采取有效方式检查实验室工作。对任何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人或事,有权批评、教育和制止。

  第六条 督导组工作

  1.督导组每学期至少要对每个实验室检查两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安排。每次检查按照《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检查指标》(见附则)的要求逐项评分,每学年末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各实验室得分多少排序,写出学年工作总结,由督导组组长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记录、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2.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一次。

  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

  第七条 检查结果的应用

  1.督导组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实验室候选单位的依据。凡进行实验室工作评比时,候选单位按日常检查得分多少确定,不再进行临时性检查评比。

  2.每学期将检查结果通报全院,对管理好的予以表扬,对差者给予批评。

  3.在经费分配、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对管理先进的实验室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篇4: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高中违纪学生处分试行条例

  一、学生处分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六级。

  二、受通报批评的学生该学期不能参加“三好生”评比,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比,无保送和推荐给高一级学校的资格。

  三、通报批评

  1、凡符合以下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认真学习,累计旷课达一天。

  (2)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

  (3)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员工的正确批评教育,故意顶撞,态度蛮横。

  (4)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包括课间跑、课外活动、大扫除等)。

  (5)进电子游戏机房、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等学生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6)无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知故犯。(如将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带入校园)

  (7)情节较轻的其他不良行为。

  2、通报批评可由班主任、学校有关部门或值周班级提出,经学生处核实批准、备案。

  3、经三次通报批评作警告处分。

  四、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凡符合以下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习极不认真,累计旷课一天以上或多次破坏课堂纪律,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

  (2)期中、期末考试或其他重要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3)破坏公物和他人财物。

  (4)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5)擅自离校出走,情节较轻。

  (6)其他违纪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如在校园内打扑克等)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学生处核实,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学校备案。

  五、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1、凡符合以下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受警告处分期间,再次严重违纪。

  (2)偷窃学校、他人财物。

  (3)因与同学关系不和而产生纠纷、矛盾,首先动手而引起打架事件,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4)以强欺弱,勒索他人钱物。

  (5)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2、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由年级组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学校备案。

  如学生行为已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5:实验中学住校生午休管理条例

  实验中学住校生午休管理条例

  为了配合学校午休管理制度,让各位同学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午休环境。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午休地点。确定后一个学期不更改。

  二、在教室进行午休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

  三、在宿舍午休的同学要遵守以下条例:

  1.按时进出宿舍大楼。(12:30——13:10)

  2.在宿舍内要休息或看书,保持安静。

  3.不准玩手机,如有发现按规定处理。

  4.不准在室内外大声喧哗,制止1次还不遵守该条例的,将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处分。

  5.各个宿舍同学不准串门,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6.不准把非住校生带入宿舍大楼,如有发现将追究责任。

  四、为了及时了解住校生的情况,全体住校生不要锁门,以便老师随时对各个宿舍进行检查。

  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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