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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级中学安全工作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区高级中学安全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则

  安全工作是学校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

  一、领导班子要重视安全工作,要有强烈的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切实提高全校安全意识,使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做每一项工作时,都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有安全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

  四、学校及各部门在制定计划、安排工作、开展工作、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好,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五、每学期学校要结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教师和学生中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能够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学校制定安全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教师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科任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

  2.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检查活动,及时提出安全方面的整改意见,确保教学过程中及组织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3.指导科任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相关学科、相关知识的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4.加强对体育活动课、实验课、电教课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检查、督促、考核科任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安全方面的行为规范、以及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方面的情况,对在教学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总务处

  1.总务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部门,担负学校设备、设施、环境、水、电的安全管理与维修工作.

  2.总务处要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

  3.总务处除参加学校正常安全检查外,本部门要每周(必要时随时)分头进行常规安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

  4.对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医务室、课教室、运动场等重要场所的安全要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5.在抓安全工作中,坚持“三个一”即每周一次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检查(按职责范围),每周一次安全工作记录。

  6.负责学校大小施工的安全工作,主动向管理部门沟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学校汇报安全工作。对工作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德育处

  1.德育处是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部门,一要对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二要对年级部、班主任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2.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主动协调、汇报沟通情况。

  3.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六个教育”,即:每学期两次的全校学生安全教育;每月一次的班主任工作中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行为习惯方面的安全教育;典型事例的安全教育;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每学期期末家长会的安全教育。

  4.坚持工作中的“三讲安全”,即:活动之前讲安全;日常劳动讲安全;结合问题讲安全。

  第四条 学生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学校没有学生期间,学校学生食堂不开火烧饭。

  二、学生在校外就餐点就餐的,班主任要搞好摸底登记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要注意饮食安全卫生,不喝生水,禁止在校内吃零食。

  三、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内超市和学校食堂进行安全卫生防疫检查。

  五、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时,学校将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救护。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年级部主任是本年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利用班、团、会活动时间及其它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传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全体教职工有义务关注学生横过马路的情形,教育学生遵守交规,尽量避免学生在过马路时出现人身伤害。

  四、严禁学生骑摩托车上学,严禁师生在校园内骑车。

  五、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家长接送学生进入校园,禁止非本校师生员工随意进入校园。

  第六条 消防与水电安全管理

  一、消防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火灾、火警的防范工作。对消防器材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及时整改。

  2.实验室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无关人员随意操作。

  3.易燃场所要经常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报告,及时整改。

  4.对于玩忽职守,知情不报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水、电管理制度

  1.不准随意玩弄电器设备,严禁乱接


乱拉电源、电线和水管,如工作需要要接电、接水时,须得到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由水电工负责安装。

  2.各处、室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等电器,以保证用电安全。教室及宿舍严禁使用任何充电设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各处、室需修理电器,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总务处应及时予以维修,保证用电、用水正常。

  4.总务处应组织人员每周对学校和其它有关公共场所的供电、供水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校舍安全检查、维修制度

  1.学校组织人员定期对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车棚、各功能室及其它附属教学设施进行检查。

  2.校舍安全每学期检查一次,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3.体育设备设施每学期检查一次。

  4.实验、电教设备每学期检查二次(期中、期末)。

  5.校舍翻新,维修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6.学校设施设备发生破损,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新,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1.分发的课桌凳不准任意调换搬动,不准乱涂乱刻、不准摇拽丢拖。

  2.门窗要及时启闭,保持空气流畅,放学后各班要由值日组长检查一遍。

  3.每学期初,学校为各班配备的清洁用具,要妥善保管,安放整齐。

  4.教务处、总务处要分别对借出的教学设备及其它物品进行登记,期末负责收回。

  5.人人都爱护公共财物,对损坏公物的同学要进行教育,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学生,要责令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行政值班巡视制度

  1.学校实行行政值班巡视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2.值班人员早晨必须提前到校门口,负责在大门开启学生进校时,注视学生入校,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处理当日事件。

  3.值班巡视根据季节特点,加强对教学区的值班巡视,对重点场所加强防盗、防火巡视。

  4.节假日,学校要安排值班人员,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5.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6.在值班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学校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7.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值班巡视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造成学校财产以及师生人身安全损害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条 毒品预防制度

  1.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举,学生是最容易受到毒品侵害的群体,全体教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到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性。

  2.各年部、各班主任是本级、本班毒品预防责任人。

  3.学校、班级要经常开展“远离毒品”教育。

  4.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严格教学用的剧毒品、毒害品、易燃品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任课教师上课前要清点班级人数,如发现不明原因缺席要及时向班主任、学校报告,不得迟误。

  2.上课预备铃响时,任课教师要站在上课班级的门口,不得迟到。

  3.上课时,任课教师不能离开课堂,不能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允许接打听电话,不准拖堂。

  4.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杜绝课堂纪律混乱现象。

  5.上课时,不得把学生放出课堂活动或办事。班主任不得将上其它课的学生留在教室、办公室补课、做事等。

  6.上课时,不得把学生撵出课堂,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7.体育课不得任由学生自由活动,追逐打闹。要指导学生到指定的场地规范练习,不带利器参加活动。

  8.进行实验教学时,实验教师要提前做好仪器、药品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指导学生按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9.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其它离校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向学校汇报,活动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认真组织,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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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高级中学安全工作细则(最终版)

  区高级中学安全工作细则(最终版)

  第一条 总则

  安全工作是学校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

  一、领导班子要重视安全工作,要有强烈的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切实提高全校安全意识,使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做每一项工作时,都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有安全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

  四、学校及各部门在制定计划、安排工作、开展工作、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好,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五、每学期学校要结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教师和学生中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能够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学校制定安全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教师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

  1.负责科任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

  2.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检查活动,及时提出安全方面的整改意见,确保教学过程中及组织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3.指导科任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相关学科、相关知识的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4.加强对体育活动课、实验课、电教课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检查、督促、考核科任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安全方面的行为规范、以及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方面的情况,对在教学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总务处

  1.总务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部门,担负学校设备、设施、环境、水、电的安全管理与维修工作.

  2.总务处要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

  3.总务处除参加学校正常安全检查外,本部门要每周(必要时随时)分头进行常规安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

  4.对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医务室、课教室、运动场等重要场所的安全要进行重点检查、监督。

  5.在抓安全工作中,坚持“三个一”即每周一次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检查(按职责范围),每周一次安全工作记录。

  6.负责学校大小施工的安全工作,主动向管理部门沟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学校汇报安全工作。对工作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德育处

  1.德育处是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部门,一要对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二要对年级部、班主任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2.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主动协调、汇报沟通情况。

  3.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六个教育”,即:每学期两次的全校学生安全教育;每月一次的班主任工作中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行为习惯方面的安全教育;典型事例的安全教育;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每学期期末家长会的安全教育。

  4.坚持工作中的“三讲安全”,即:活动之前讲安全;日常劳动讲安全;结合问题讲安全。

  第四条 学生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学校没有学生期间,学校学生食堂不开火烧饭。

  二、学生在校外就餐点就餐的,班主任要搞好摸底登记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要注意饮食安全卫生,不喝生水,禁止在校内吃零食。

  三、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内超市和学校食堂进行安全卫生防疫检查。

  四、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时,学校将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救护。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年级部主任是本年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利用班、团、会活动时间及其它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传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全体教职工有义务关注学生横过马路的情形,教育学生遵守交规,尽量避免学生在过马路时出现人身伤害。

  四、严禁学生骑摩托车上学,严禁师生在校园内骑车。

  五、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家长接送学生进入校园,禁止非本校师生员工随意进入校园。

  第六条 消防与水电安全管理

  一、消防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火灾、火警的防范工作。对消防器材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及时整改。

  2.实验室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无关人员随意操作。

  3.易燃场所要经常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报告,及时整改。

  4.对于玩忽职守,知情不报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二、水、电管理制度

  1.不准随意玩弄电器设备


,严禁乱接乱拉电源、电线和水管,如工作需要要接电、接水时,须得到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由水电工负责安装。

  2.各处、室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器等电器,以保证用电安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各处、室需修理电器,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总务处应及时予以维修,保证用电、用水正常。

  4.教室、宿舍内严禁私自插接充电设备设施,违者予以没收,并视情节给与相应处理。

  5.总务处应组织人员每周对学校和其它有关公共场所的供电、供水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校舍安全检查、维修制度

  1.学校组织人员定期对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车棚、各功能室及其它附属教学设施进行检查。

  2.校舍安全每学期检查一次,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3.体育设备设施每学期检查一次。

  4.实验、电教设备每学期检查二次(期中、期末)。

  5.校舍翻新,维修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6.学校设施设备发生破损,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新,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1.分发的课桌凳不准任意调换搬动,不准乱涂乱刻、不准摇拽丢拖。

  2.门窗要及时启闭,保持空气流畅,放学后各班要由值日组长检查一遍。

  3.每学期初,学校为各班配备的清洁用具,要妥善保管,安放整齐。

  4.教务处、总务处要分别对借出的教学设备及其它物品进行登记,期末负责收回。

  5.人人都爱护公共财物,对损坏公物的同学要进行教育,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学生,要责令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行政值班巡视制度

  1.学校实行行政值班巡视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2.值班人员早晨必须提前到校门口,负责在大门开启学生进校时,注视学生入校,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处理当日事件。

  3.值班巡视根据季节特点,加强对教学区的值班巡视,对重点场所加强防盗、防火巡视。

  4.节假日,学校要安排值班人员,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5.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6.在值班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学校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7.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值班巡视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造成学校财产以及师生人身安全损害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条 毒品预防制度

  1.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举,学生是最容易受到毒品侵害的群体,全体教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到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性。

  2.各年部、各班主任是本级、本班毒品预防责任人。

  3.学校、班级要经常开展“远离毒品”教育。

  4.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严格教学用的剧毒品、毒害品、易燃品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任课教师上课前要清点班级人数,如发现不明原因缺席要及时向班主任、学校报告,不得迟误。

  2.上课预备铃响时,任课教师要站在上课班级的门口,不得迟到。

  3.上课时,任课教师不能离开课堂,不能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允许接打听电话,不准拖堂。

  4.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杜绝课堂纪律混乱现象。

  5.上课时,不得把学


生放出课堂活动或办事。班主任不得将上其它课的学生留在教室、办公室补课、做事等。

  6.上课时,不得把学生撵出课堂,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7.体育课不得任由学生自由活动,追逐打闹。要指导学生到指定的场地规范练习,不带利器参加活动。

  8.进行实验教学时,实验教师要提前做好仪器、药品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指导学生按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9.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其它离校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向学校汇报,活动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认真组织,杜绝事故发生。

篇3:三中小学部安全教育细则

>  第三中学小学部安全教育细则

  校外四不要:

  1.不私自去河边、海边玩耍,不在冰上行走,不去有危险的地方。不去未成年不适宜的场所(歌舞厅、游戏厅等),不参加赌博、酗酒、诈骗。

  2.不骑车上学,不在路上乱行。不做无证的交通工具。

  3.不要随便和陌生人说话。更不要跟随陌生人一起走。

  4.不购买或食用三无产品。尤其是校门口小商小贩买的食品。

  校外四要:

  1.要按时上学,按时回家。

  2.要去正规的小饭桌。

  3.要遵守交通规则,公共秩序。

  4.进入校甬道要按秩序行走。主动排队。

  校内四不要:

  1.不在大厅、小操场、喷泉边、窗口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随意进入其他班级及教师办公室。不私自拿别人的物品及钱财。

  2.不要在楼道、楼梯、卫生间内追逐、打斗。

  3.不携带危险品特别是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学生不得带手机进入校园。

  4.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校内四要:

  1.要按学校规定的课程,准时上课、上操、参加活动。有病有事必须和老师请假,如得病诊断出(手足口病,甲流,西红热,风疹、麻疹等)传染病,必须进行隔离在家休息,同时上报学校,不得瞒报或不报。

  2.要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

  3.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在校内遇到紧急危险情况,马上报告老师,一切听从学校的指挥。

篇4:实小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2)

  实验小学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二)

  为加大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现"一岗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及《zz县教育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安定稳定是科学发展的前提,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教育战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责任。要从实践"***"和"***"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命关天,安全第一"的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事事讲安全,处处抓安全,统筹安排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切实把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安排、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不断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级领导及处室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及各处室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广播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食堂司务长负责,食堂司务长为第一责任人。

  食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由司炉工负责,司炉工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寝室里的安全工作由寝室管理员负责,寝室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

  小卖部食品安全卫生由小卖部工作人员负责,售货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并向班主任报告,否则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工会主席: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后勤食堂、小卖部的食品安全,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少队总辅导员: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德育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食堂、餐厅等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

  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七)教导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八)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无故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雷击、防火、防食物中毒、疾病防控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体育比赛、秋游、春游等活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班主任要主动与家长联系,家校配合,形成家校安全教育合力。

  (九)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临近放学,天气恶劣突发暴雨、洪水等情况,未对学生进行安顿保护措施并及时与班主任、家长联系妥当疏散安排学生回家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十)其它岗往人员:

  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工作人员须持"双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重地;生、熟食应按规定分开储存,并注意保鲜、保洁;食堂卫生、餐具应定时、定人进行包洁、消毒;严格进货渠道,物品出库入库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混入其中。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寝室管理员:做好对住宿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定期与不定时结合在学生就寝时间点名、巡查。

  水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用水。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锅炉工:严格遵守锅炉工守则和锅炉操作程序,准时、保质履行岗位职责。

  周末节假日值班老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到岗及时,责任落实,带班行政要督促到位。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带班行政负连带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造成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各部门、各教师要按照上级关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有效地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同时在实施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做好协调和配合,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如遇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等,少队部制定方案报校领导审阅后,由少队部牵头,各部门、各教师必须积极配合落实。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力度,严格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因此,上级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作状况的基本要素,实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同时,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律取消责任人当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情节严重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在期末绩效工资中扣除以下规定金额,以示警戒。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工资1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教学楼。值日教师、行政要负责督查学生排路队、不买零食,安全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扣当事人工资10元,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4、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白天由值日老师、行政负责封闭管理;晚间由寄宿生管老师负责封闭管理。在校期间学生逃出

  学校,追究值日老师、值日行政、当班任课老师、班主任、寄宿生管老师等责任线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扣责任人工资10元。

  5、饭菜因工作人员疏漏,清洗不干净,做出熟食,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元。出现食物中毒,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后勤当事人员责任,扣当事人工资20元。因个人原因(未做熟、未洗净、混入变质食物、食物入库后长期置放至过期、一次库存过多)造成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按成本赔偿损失。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责任,学校予以解聘。

  6、午膳学生午休时间未到位或中途离开,值日老师要及时落实去向并妥当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扣除当班值日老师工资10元、值日行政5元。住宿学生就寝时间未到位,或学生中途离寝,寝室管理员要及时落实去向并妥当处理,否则扣除寝室管理员工资10元。

  7、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扣责任人工资10元。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8、在上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中,因责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学校受到批评,扣除当事人20元、负责处室主任10元,分管校级领导5元。

  9、其它未可预见的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责任人工资10元。

  10、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全体领导和老师都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重视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长应负领导责任之外,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发生的原因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按50%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责任线相关人员比例赔付--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当事人:班主任:值日行政:值日教师:分管领导:校长www.pmceo.com40:15:15:15:10:5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的,按50%计算);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当事人:司务长: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校长www.pmceo.com50:20:15:10:5)。

  如有条款与其它制度规定相悖者,以本细则为准。幼儿园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细则执行。

篇5:(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深化放心食堂创建工作的内涵,不断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与饮用水管理。

  第三条 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饮用水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 食堂建筑:

  一、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二、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与消除。

  三、食堂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贮存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四、食堂的建筑面积应按就餐学生每生不少于1.5平米的标准建设,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食品操作加工有根据功能划分(含:粗加工、切配、烧煮烹、消毒等)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二)墙面采用浅色、防水、防潮、无毒的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其他防水、防潮、无毒、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户应设有易拆洗且不生锈的纱网及空气幕。

  (五)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容器要配有盖子。

  (六)食堂内应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 食堂设备:

  一、食堂应当配备能满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厨房设备,并做好设备日常保养、保洁与维修工作。压力等特种设备使用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食品加工机械应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合格。

  三、食堂电器线路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化线路及时更换。

  四、餐厅应根据学生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餐桌椅,餐桌椅数量不低于就餐学生人数的1/3。

  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专用工具和容器,并贴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基础卫生设施与卫生要求: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灶面、灶台、经常洗刷,做到无污迹、无积尘、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工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食品粗加工应该有固定的场所,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配菜间、熟菜间、烹调间等分开,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并贴有明显标识,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配备专用洗刷设备和用品,数量以能满足需要为宜。

  四、灶前墙壁及灶面应铺瓷砖,灶台要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应有排烟罩,操作台有条件的可采用不锈钢台面,生进、熟出最好做到分台或架桥式操作台,下面进生,上面出熟,避免进、出菜在同一台面。

  五、食堂用餐场所要按50个学生一个水龙头的标准设置足够的洗手、洗碗设施。

  六、加工场所内应设置独立的更衣场所,大小以员工适用为宜,并设置相应的洗手设施。

  第七条 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切、配、烹调场所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二、餐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

  采用物理消毒的,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提倡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 、加工与出售

  第八条 食品采购

  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查验制度和采购台帐记录制度。

  一、定点采购:

  (一)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必须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能承担相应食品供应的能力。

  (二) 大宗食品采购经营单位的确定。

  1、大宗食品指粮、油、盐。

  2、大宗食品采购定点经营单位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招标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备案。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确定的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度与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可继续确定为定点经营单位或参加下轮供货经营单位的招标,对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轮供货与招标。

  (二)其它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确定的程序。

  1、学校根据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

  2、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批、备案(附件一);

  3、学校与经营单位签订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在供货过程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执行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三份,学校、经营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各一份;

  (三)定购采购监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采购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很好履行食品供应的经营单位要指导学校及时做好变更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的选择,布点要相对集体中,不易过多,以便于管理。对不执行定点采购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做出适当的处理。

  (四)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资料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营单位供货不良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经营单位的红章。

  二、进行采购查验和采购索证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三、采购查验:

  食堂采购人员应当到定点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1、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2、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查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采购生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标志。

  四、采购索证:

  1、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2、采购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堂应将与食品索证有关资料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后的一年。

  五、采购台帐记录:

  采购物品必须实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载明采购食品名称、进货时间、规格型号、数量、保质期限(应注名起止时间)、生产厂家或产地、和生产商或供应商资质审查是否合格、包装标识及感官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编号、购货任证票号、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人、验收人、不合格产品处理(附件三)。

  第九条 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采购食品的进出库

  建立食品进出库台帐。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食品贮存管理

  一、食品贮存间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面积应与贮存食物数量相适应,并要安装坚固的门窗。

  二、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无积尘,设置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食品库房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要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隔墙10cm、离地在30cm以上。

  五、使用过程中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要做好记录,记录应载明:时间、品名、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情况、处理人。

  七、冷藏、冷冻食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不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设备要定期除霜,保持霜薄气足。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先检验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加工食品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出售

  1、食品销售场所(分餐场所)应与用餐场所进行隔开,设有配餐室和配餐台,中间设置足够数量的能开合的销售饭菜的窗口,要配备盛装成品的专用盆具等容器。

  2、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食堂剩余食品应当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24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应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一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上岗证、就业培训证和健康证“三证”齐全,并持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第一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第一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要做好临时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一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

  (五)离开工作场所必须脱掉工作服。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一十九条 直接成本

  一、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三、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四、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五、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已列入财政开资的部分不再记入。

  六、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七、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成本

  一、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二、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三、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www.pmceo.com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四、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五、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六、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

  二、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三、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改善厨房设备条件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年审计不少于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

  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区、市)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的食堂按合同执行,但在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最大纯利提取上线。

  第六章 食堂经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经营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对非务教育阶段规模大、就餐人数学多的学校食堂(不含幼儿园食堂)可实行规范化、集团化、连锁化的食堂经营模式;对食堂规模小、就餐人数少的,倡导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三、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食堂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等,择优选定。

  四、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中标方,中标方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六、学校与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500-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5万元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承包者所有,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七、食堂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学生集体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护和救济。对食堂承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扣除风险保证金。

  八、鼓励和提倡学校食堂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费用由学校负担;社会饮食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由承包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食堂经营资质

  一、食堂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开办。

  二、新开办食堂的学校,要将食堂规模、经营和管理方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三、不得超出卫生许可范围经营。

  四、每年按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提前一个月办理年度复核或换证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食堂经营成本,提高食堂伙食标准和饭菜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www.pmceo.com人员时,要对所招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道德水平进行重点考察。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

  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五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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