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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卫党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E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应当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擅自决定涉及院系、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推荐中拉选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合作办学等工作。

  四、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五、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财务一支笔的职责,不准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六、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七、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科研项目、出国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八、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九、应当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准向组织隐瞒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十、应当严格遵守干部责任、考核的有关规定,述职述廉,接受教职工民主评议,不准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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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中医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和党员干部要带头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不以权谋私、立党为公。

  二、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对弄虚作假,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自觉地抵制不良倾向和不良行为。

  三、党员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不得牟取非法利益,要始终不渝地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四、党员和党员干部要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五、党员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管理,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和约束。

  六、党员和党员干部要模范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七、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患者第八、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

篇3:某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准则

  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准则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参股经营;

  2、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参与贿选等非法选举活动,不准弄虚作假或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招聘、入学、参军、就业、计生、低保、入党、廉租房等方面吃拿卡要;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屋租售、城市拆迁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7、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

  8、不准挪用、侵占、截留、骗取扶贫、救灾、社保、低保、再就业等资金和实物;

  9、不准参与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

  10、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或侵占、私分社区公共财物。

篇4: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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