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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卫生质量要求

  1、校园主要路面无垃圾、果壳、纸屑、枯枝、杂物。

  2、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点周围卫生清洁,设专人管理。

  3、路旁2米及绿篱下要保持无垃圾、果壳、纸屑、杂物。

  4、每天清空一次果皮箱,对果皮箱表层擦试一遍。

  5、对责任区内的小广告、乱涂乱画及时清理。

  6、杜绝垃圾死角,在蚊蝇孳生期间定期喷洒药物。

  7、喷泉池内水清见底、无漂浮物,所有水塘、景点水面无漂浮物。

  8、冬季下雪后,及时清除主要道路、重要活动场所的地面积雪。

  第二条 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1、细致划分清扫及保洁员的卫生区域,做到不遗漏、不交叉。

  2、明确卫生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校园主要道路每天必须彻底清扫两遍,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增加清扫次数。

  4、实行中心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卫生两次以上的制度。

  5、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讲评。

  第三条 督查及处理办法

  1、中心督查人员及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的卫生进行检查,以一个学期累计发现第一次卫生不合格提出批评;第二次不合格,提出警告;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十次以上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管理方每学期末在责任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罚款。

  2、领导、师生对校园内的卫生提出投诉,管理方核实情况属实的,计一次投诉,每学期投诉次数超过三次,不足十次的,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十次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罚款在责任方服务费中扣除。

采编:www.pmceo.cOm

篇2: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考核办法(3)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大队部和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大块: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专用教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专用教室卫生责任人为各专任教师,办公室卫生责任人为办公室当天值日教师。各责任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大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 学校大队部红领巾值日岗和当日值日行政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大扫除制度。由学校大队部定期(周五下午)或大型活动前出具体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由大队部、总务处联合部分行政进行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保洁区、专用教室、办公室随时抽查,并当场给予反馈和整改。

  六、各项检查评分情况由大队部统计汇总后纳入各责任人的绩效月常规考核。

  七、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八、考核标准:

  (一)教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教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及教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4. 黑板:外边框无灰尘,黑板槽内无大量粉笔沫。

  5.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二)保洁区卫生:

  保洁区:要求每天打扫干净。如发现保洁区内有一片纸片扣1分;树叶、杂物均酌情扣分。

  (注:保洁区的打扫必须在进校铃之前完成所有保洁工作,如铃声响后还在外打扫,为保洁不及时,扣2分;发现不打扫卫生的班级扣3分,并全校通报批评;眼操期间不允许任何班级、任何学生滞留在外打扫,发现一人扣1分)

  (三)专用教室卫生

  专用教室卫生要求同教室卫生要求一样。

  (四)办公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办公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离开座位必须把椅子放入桌子下,不合要求的扣月常规考核1分)、办公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上无杂物,除茶杯外,有一处不合要求扣月常规考核1分)

  4.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注:

  1.不定时随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

  2.周五定期检查中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

  3.遇重大活动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按活动级别递增扣分。(市3分、大市4分、省5分、国家6分)

  4.在各种检查中如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则相关责任人本月绩效月考核“卫生管理”项不得分,取消班级“文明班级”的资格。

篇3:小学校校园环境卫生实施办法(3)

>  小学校校园环境卫生实施办法(三)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校园整洁,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建设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学校校园范围区域。

  2.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上述区域范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照执行。

  二.校容卫生

  1.广大师生员工要养成良好的讲卫生、讲文明习惯,保持校容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污物、烟蒂;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校园内吸游烟;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不乱堆、乱放物品;不在房屋建筑物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

  2.各部门要建立卫生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

  3.校园内不准在护栏、电线杆、行道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区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不准乱设摊。

  4.标语牌、宣传栏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换、更新,卫生及时清理。

  5.校园内不准擅自饲养禽畜、宠物。

  6.施工单位要占用道路(含开挖道路)、绿化地块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操作者要追究责任。施工场地应设围护栏,并保持整洁。

  7.校园内行驶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在行驶中要严防滴漏和抛撒污物。

  8.保持校容卫生整洁应列入施工合同、经营服务合同。

  三.环境卫生

  1.道路、操场的清扫工作,由各班按分工区域负责。

  2.垃圾由门卫负责,并联系落实垃圾清运工作。

  四.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设施

  1.公共卫生设施由总务处统一规划设置和更新。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擅自拆迁各类公共卫生设施。

  2.公共卫生设施维修保洁工作由门卫负责。

  3.校园环境内的标语牌、标志牌、宣传栏、画廊等设施,卫生保洁工作由门卫负责。

  五.管理规定

  1.各部门应把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作为学校创建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校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之一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改正,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3.本实施办法的执行责任部门为校长办公室、总务处,执行责任者为学校执勤领导。

  4.本实施办法从二○**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篇4: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3)

>  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权后勤集团对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后勤集团组织实施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承担校园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四害等项服务工作。后勤集团每学期组织1-2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作为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责任部门工作考核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校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员工的校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四条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五条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经营业主,不得在树、绿篱、草坪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张挂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六条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有关责任单位要予以及时修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经营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性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设置施工围挡。

  第十条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施工(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涂写和刻画。

  第十二条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宣传品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不得继续捆绑在树上。

  第十三条专用广告栏、橱窗要定期整饰刷新,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各经营摊点周围环境的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在校园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含自行车)均须在规定范围内停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十五条货运车辆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校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从室内往外抛撒废弃物和倒水;

  三、乱堆、乱放、乱挂杂物,乱倒垃圾、乱张贴广告、标语;

  四、乱丢瓜壳、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盒)等杂物;

  五、饲养家禽、家畜(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卫生专用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广场、楼内等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纸篓、垃圾容器、垃圾池收集等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负责保洁和清运。中转站的垃圾外运委托七星区环卫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垃圾容器、果皮箱和卫生纸篓的设置,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学校爱卫会批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的主支干道、广场、公共场地、沟渠、厕所等环境卫生清洗保洁工作,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的专职清扫员工负责。各种经营摊点及其门前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实施勤工俭学活动的卫生区域,由勤工俭学学生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后勤集团对校园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应按照后勤集团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对教工生活区和校内经营点产生的垃圾实行有偿收集。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由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清运和处理;其它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个人住房装修的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处理。施工、生产、装修产生的垃圾须运到校外。校内各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池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四条科研、医疗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下,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采取措施,加强蚊蝇蟑鼠消杀工作,消除蚊蝇孳生地,控制四害密度,预防蚊蝇蟑鼠等虫媒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集团或者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影响校容的;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五、饲养家禽家畜和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并可予以没收)

  六、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七、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八、报复性抛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赃物的;

  九、在树干枝杈、绿篱、草坪上晾晒衣物,影响校容的;

  十、开挖道路、房屋修缮、装修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积存、影响校容的;

  十一、公共厕所、化粪池、下水道、沉沙井冒溢,不及时处理疏通的;

  十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校容的;

  十三、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侮骂、殴打环卫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山西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6)

  山西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

  关于印发《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95号)

  晋建村字[20**]9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一是要以贯彻执行办法推动村庄治理工作,按照办法的要求治理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二是要以村庄治理为贯彻执行办法的契机,建立村庄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巩固村庄治理的成果。三是在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四是要将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反馈。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村镇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属地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和村庄的环境卫生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建制镇、集镇、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所有村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游园、绿地、水域、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运和填埋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由乡镇的环境卫生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六)经营性门店、摊点等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

  (八)家庭庭院、畜牧饲养点、自用厕所以及柴草、垃圾、粪肥堆放的场地,由住户负责;

  (九)农作物大棚及其看护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以外村庄的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划分,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家庭实行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家庭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临街单位和家庭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村容镇貌管理

  第十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 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格局、风貌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猪圈;

  (二)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四)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五)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柴草、垃圾、粪肥或者在庭院内堆放柴草超出围墙高度;

  (六)擅自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路口分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七)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牌匾和从事维修等经营活动;

  (八)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村容镇貌的地点停放各类车辆;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宣传品;

  (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十一)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十二)其他有碍村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村镇设置雕塑或者标志性物的,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雕塑、牌匾、标志物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完美和整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建制镇、集镇的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修建实体围墙,确需修建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集镇的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现有实体围墙由产权单位负责逐步改造。

  村庄居民住宅临街的围墙应力求统一、整齐、美观;倒塌的围墙,应当及时修复;现存的用秸秆和树枝形成的简易围栏,应当改造为统一、整齐的围墙设施。

  第十四条 村镇道路路面、广场、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出资修复。

  施工单位对挖掘村镇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出资清运,保持路面整洁。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挖掘单位按照当地标准定额支付。对不能及时清运污泥、污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实际需要支付。

  第十五条 建制镇、集镇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和施工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摆)放整齐,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 建制镇、集镇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对脱落、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设置标志;车辆摆放要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的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在商业橱窗上涂写、刻划和张贴字画。残破的商业橱窗及展品应当及时改造更新。

  第二十条 临街单位、门店的牌匾应当保持尺寸统一、色彩协调、设施完好、卫生整洁、用字准确规范。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村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环境卫生清扫、维护机构,有条件的村庄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环境卫生保洁人员。

  村镇环卫设施、车辆、专业人员经费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集镇或建制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村镇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

  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化,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四条 村镇在进行建设和改造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设立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 概算,由主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村镇居民家庭用厕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镇区内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第二十九条 建制镇、集镇镇区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街区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沼气、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减少垃圾。

  第三十一条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建制镇镇区内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对生活废弃物应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有条件的县(市)对村镇垃圾实行村庄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方式,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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