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导航

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的基层工作,充分发挥校团委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全面实现“两个全体青年”的新要求,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团委是我校共青团工作重要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履行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职能,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充满活力的坚强集体。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理论和“***”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广大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大力开展学生骨干培训,全面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第四条 规章制度建设。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文明创建、校园文化、社会实践、考核评优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共青团的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班级团支部建设的指导,深入开展团员意识和主题团日等教育活动,探索学生会建团、社团建团、公寓建团等新型团建模式,规范做好考核评优、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素质拓展活动。认真做好素质拓展活动的规划、组织、认证等工作。大力开展学术科技、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素质拓展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学院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品牌活动。

  第七条 基础团务工作。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注册、团员关系转接、团组织信息统计、“推优”,以及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团务工作。积极开展团建研究,推进团务工作创新。

  第八条 服务青年需求。注意倾听团员心声,及时反映青年诉求,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团员青年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指导学生组织。切实加强对院学生会、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团体等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竭诚服务学生成人成才成功。

  第十条 完成校党委、学工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团的委员会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校团委由3-5名委员组成,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各1名。团委书记由专职团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 团委书记负责主持和全面负责学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工作例会,明确委员分工,讨论决定学院团委的计划总结和重大事项,对院团委具体工作安排提出建议。

  (二)及时传达校党委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团委重点工作和计划的执行。

  (四)加强团干培养,定期组织团学干部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

  (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团员心声。

  (六)签发以校团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团委副书记等其他委员在团委书记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四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团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校党委考核任免,学生委员由校团委考核任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民主决策制度。校团委工作规划、重大活动、团内重要奖惩等重大事项,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联系支部制度。每名校团委委员要确定至少一个团支部为联系对象,每学期参加支部活动2次以上,广泛听取团员意见。

  第十七条 团籍注册制度。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对团员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同时做好注册登记和不注册团员处理事宜。

  第十八条 教育评议制度。每学年初,组织团员民主评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挖掘先进典型,做好评优评先,树立学习榜样。

  第十九条 “推优”制度。负责本单位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每学年按照相关规定推荐2-3次。

  第二十条 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全委会或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第二十一条 学习调研制度。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共青团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

  第二十二条 总结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工作并报校党委。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均应及时向校党委请示


、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惩制度。认真开展团内评优评先,切实加强团支部的工作考核,规范做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小组、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的推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院实施成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社团活动,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倡导成立学生社团,大力支持社团发展,吸引更多学生参加社团,要求全体学生每人都应该参加一个学生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培养自己的成功素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社团活动以成功素质教育为主线,以个性发展和兴趣爱好为主题,以培养成功素质为目的,服务学院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批准。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理,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社团成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负责人(3-10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负责人应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社宗旨,有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并反映社员共同需求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活动经费来源。

  (四)社团的章程应说明以下事项:

  1、社团名称;

  2、性质、宗旨,活动的内容、形式、范围及任务、目的;

  3、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4、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的审批程序

  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名单等,并填写《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报表》。校团委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社团筹备情况进行考查,决定是否试运行。经同意试运行的社团在运行三个月后,递交转正申请书,经校团委审批,准予登记,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

  三、社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社团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团委委托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依据章程,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社团成立后,应在一周之内把该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名单、登记表和各种统计数据上交校社团联合会,以备存档。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一律不准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经许可后,才能制作印章、会员证。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始,社团负责人应在两周之内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在社团活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须临时更改,应向院社团联合会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开支(包括校团委资助和自筹)要公开核算,帐目清楚,不定期向会员公布,遇重要活动可向校团委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社团创办面向全院的刊物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同时在院党组织(院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登记。学生社团不得创办面向院外的刊物。

  第十六条 凡社团所办刊物在出版印刷前,必须先将稿件送交院社团联合会审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十七条 学院大力支持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活动,对于优秀社团给予奖励,资助活动经费。

  四、社团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社团考核采取积分制,作为评选优秀社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团基本情况(总分20分)

  (一)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社团负责人应有高度热情和较强的组织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社团成员必须在院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

  社团开展活动情况(总分50分)

  (一)每个月开展1—2次活动;

  (二)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得在教学时间内举办,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每学期有比较详尽的计划、活动方案,期末要有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要有详尽的活动计划,活动参加人数应达到该社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活动过程中应搞好宣传工作。

  奖励(总分30分)

  1、社团活动有吸引力,生动活泼,有实际效果;

  2、社团成员在学院、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3、社团成员在全国、省、地(市)各类大赛中获得优秀成绩。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应予撤消:

  1、社团组织领导不力,且无法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

  2、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校规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社团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或不胜任工作的,校团委要及时指导,按其章程改选。

  第二十二条 社团考核奖励办法

  (一)由校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和管理社团活动的各系、部及相应职能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由团委团干事监督执行;

  (二)评比优秀社团一般在每学年六月份举行,按照社团总数的10%评选;

  (三)“优秀社团”的表彰与奖励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优秀社团”学院将给予奖励;

  (四)考核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优秀社团”连续两次考核得分应不低于80分;

  (五)评选结果报校团委最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社团,经过院社团联合会讨论,校团委批准,宣布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经学院团代表大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

篇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专科生及各类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的言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人员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或者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论何种方式,具有赌博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考试成绩、纪律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给打架事件的调查提供伪证或为打架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而发生的抢救、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由打架者及其与打架事件相关联者承担(无辜者除外)。

  (十三)学生未经学院允许不准私自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无故缺席者,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历、学籍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和通知学生家长。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15天(含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在考试或考核中作弊者,除其考试或考核成绩按“0”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以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考试或考核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不正当性行为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经济赔偿或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玻璃瓶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入住本院学生公寓。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五)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物品及其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悔改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酌情考虑,撤消处分;

  (四)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待处分决定撤消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处分的原则、审批与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且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犯纪律,且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与审批。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辅导员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系行政会议讨论后报院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处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先向违纪学生发出通知书,接受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各类处分材料,每学年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职业学院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团籍注册工作条例

  职业学院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团籍注册工作条例

  开展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团籍注册是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广大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的有效手段。此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提高广大团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主要是对照团章规定的团员的各项义务,对高校团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模范带头作用和团员的品学状况进行自查互评,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条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的具体内容:

  1、能否深入学习贯彻*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能否自觉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学习,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保持一致。

  2、能否积极响应各级团组织的号召,投身到美化校园、建设校园的各项活动中去,能否以实际行动参与校风、学风的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3、能否履行共青团的各项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能否自觉参加团支部的各项活动,支持团支部搞好自身建设,积极缴纳团费。

  第三条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作为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决不允许敷衍塞责、走过场,各团支部在进行评议时,应按教育部评议内容严格要求,评议工作以团小组为单位开展,并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有记录。

  第四条 教育评议结束后对合格以上的团员及时在团员证上进行团籍注册,对暂缓注册的团员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团支部复核审定,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团委。

  第五条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工作时间安排:原则上毕业班级安排在每年的四月份,其它班级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份。具体时间段由团支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为进一步保证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工作的实效,各团支部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团员、团干进行《团章》、*理论、“z”、“z”和当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并结合团的组织生活、团日活动,采取座谈交流、参观考察、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对团员、团干进行教育,使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5:邦星椅业员工奖惩条例

  邦星椅业员工奖惩条例(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鞭策落实,最大程度上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通过有效激励机制,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营造积极向上,奖惩分明良好氛围,树立"以企为家"主人翁责任感,控制质量问题发生,提高企业效益,确保邦星在行业内声誉和地位,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第二条 适合范围

  本奖惩制度适合全体员工。

  第三条 管理职能及操作流程

  管理职能:董助负责指导奖惩运作;安厂长负责监督奖惩落实,老板娘负责审批奖励事宜。

  操作流程:行政人事部或车间主任发现员工奖惩事宜,填写《奖惩申请单》,经员工签字确认,涉及处罚,经董助审核后,当天出"处罚通告",并复印一份给财务部扣款;涉及奖励,经董助审核,老板娘审批后,出"奖励通告"全公司通报表扬,当天兑现奖金。

  第四条 奖惩原则

  1、对员工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思想教育和经济奖励"双管齐下原则。

  2、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一视同仁、结果反馈原则。奖当天奖,惩当天惩。

  3、罚来钱除了奖励员工外,不足公司补,多余作为员工公用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五条 奖惩标准

  奖励标准

  第1种:现金奖励

  1、员工生产过程中如发现五金、发泡、沙发、木工、油泵、装配等质量缺陷,且问题较严重,及时交给主任,并经车间主任及董助确认问题严重性,每次奖励5元。

  2、车间员工如发现原材料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上报,经主任及董助确认,奖励5元,同一种原材料,只奖1次,且奖给第一个反映质量问题员工。

  3、自己工作区域搞得比较整洁,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工具整齐摆放在各自区域并切实保护好,不占通道,不影响产品损坏,一个月下来都保持较好,奖励当事人30元。

  4、当月全勤,一线员工奖励30元,管理人员每月奖励15元。

  5、举报他人质量问题,情况属实,奖励当事人20元。

  6、举报他人在禁烟区吸烟,奖励当事人10元。

  7、举报他人偷盗公司或同事财物行为,情况属实,奖励当事人50元/次。

  8、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奖励当事人50-100元/条。

  9、通过有效措施,起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奖励当事人每次50-100元。

  第2种:加薪或晋升

  工作业绩突出,执行力强,把管辖范围工作打理井井有条,得到公司领导一致好评,如果有合适岗位晋升,如目前没有合适岗位,加薪100-300元。

  惩罚标准

  第1种:罚款

  1、迟到/早退1次,当月全勤奖扣半;2次不发全勤奖;第3次开始,罚10元/次。

  2、代人打卡,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开始,双方当事人各罚20元/次。

  3、员工不请假擅自不来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其月平均日工资3倍处罚,依次类推。员工说是请假,没写请假条罚款50元/次。

  4、不服从车间主任工作加班安排,第1次警告,第2次开始罚款20元/次。

  5、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质量问题,一般性问题,罚款10元/次,批量或问题较大,罚款50元/次。

  6、没有按公司要求,维护好自己工作区域现场,下班前没整理和打扫自己工作区域及操作机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开始,罚款5元/次。

  7、员工在公司禁烟区吸烟,罚款500元/次。

  8、将食物垃圾乱扔在地上,不扔到垃圾桶;或者乱扔烟头,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开始,罚款5元/每次。

  9、不按要求操作,违规操作,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100元/次。

  10、发现故意破坏公司产品(弄破椅子皮、摔产品、摔箱、踢产品)或公共财物,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坏,罚款200元。性质严重予以辞退。

  11、打架斗殴,并造成任何一方伤害,谁先动手一方罚款200元,另外一方罚款50元。如果另一方只是被打,没还手,另一方不罚款。

  12、明知原材料不合格,仍焊、仍包、仍装配,罚款10元/每次。

  13、如后道工序员工,发现前道工序(车间)员工提供的产品或配件存在质量缺陷,且可追溯到前道工序责任人,责任人每次罚5元。

  14、如员工发现质量问题且较严重,责任在于外协单位,罚款外协单位50-200元。

  第2种:辞退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定义

  ①向公司提供"假身份证"或"假学历证"等欺诈行为。

  ②未请假,擅自不来上班,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③发现员工人品存在严重问题,营私舞弊者。

  ④挑拨离间,破坏团结或鼓动(带领)员工无理取闹,经教育仍不改正。

  ⑤出现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赌博被抓住,认罪态度不端正。

  ⑥不服从上级领导和工作安排,或顶撞上级,经3次教育后仍不悔改。

  ⑦偷盗公司财物,被抓住或查出;破坏公共财物,性质恶劣。

  ⑧带头组


织罢工,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影响恶劣。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要求

  第六条 附则

  本奖惩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