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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务公开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不按规定推行党务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迟缓、弄虚作假或考核评价结果差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市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市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篇3: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对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各科室科级干部、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4: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www.pmceo.com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而造成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命令、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命令、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成立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本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因管理权限问题不能由局机关予以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责;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故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局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局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


四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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