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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赔偿制度(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五)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处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文明班队、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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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财产设备赔偿制度

  中学(学校)财产设备赔偿制度

  1、全校财产主要由教室财产、办公设备和公共财产四部分组成(公共财产指:专用教室财产设备、体育器材、音乐器材、实验器材、校园绿化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2.财产损坏赔偿、处罚规定:

  ①由总务处及相关教师负责财产设备损坏的鉴定。

  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③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坏,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④故意损坏学校财产:本人主动到学生处(或总务处)承认错误,按原价的1-2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免于纪律处分。本人无赔偿的意愿,经学校发现后,才有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的,按原价2-3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外以批评或警告之处分。本人根本无所谓,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价格赔偿,并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4、损坏财产而不报告,无人检举,造成赔偿无着落的,按原价2倍的价格分摊到班级。

  5、公共财产损坏的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或专用教室责任人)负责,赔偿落实到人(或班)。

  6、财产损坏而赔偿无着落的一般不予修复,若班主任愿意由班级集体赔偿的方可给予修复。

  7、学生毕业和教师调离,所借所用学校财产要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缺少、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8、以上赔偿款项均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开票,收入作为修理专用。

篇3:(一中)财产赔偿制度

>  一中(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科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要查清原因。如属人为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或酌情罚款。

篇4:中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E中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一、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1、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2、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3、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4、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5、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6、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7、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8、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二、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三、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四、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五、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六、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E中学财产赔偿标准》。

  七、赔偿途径

  1、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2、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3、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4、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5、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www.pmceo.com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款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处。

  6、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7、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8、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9、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10、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办公室,办公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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