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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信息网络管理的若干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第一人民医院信息网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权限部分

  为确保医院信息网络使用的安全规范,特作规定如下:

  系统用户增加和权限设置由专人负责管理。

  医生权限设置由医务处提出申请增设相关功能权限。

  护士权限设置由护士长提出申请增设相关功能权限。

  其它科室权限设置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增设相关功能权限。

  特殊权限设置按信息处的相规定,由各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药品说明、配伍禁忌等由临床药师确定。

  门诊处方有效期为一天。

  病人"就诊卡"内基本信息中病人姓名不允修改。

  2、硬件部分

  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规范开关机,关机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原则上不搬动电脑桌,以免主机连接线松动。

  严禁操作计算机时吃东西,以免食物碎屑落到键盘里造成短路。

  平时盖上打印机盖,打印机上不堆放杂物,更不要让脏物落入打印机。保持计算机、打印机地面及桌面的干燥清洁,减少静电吸附灰尘或漏电。

  在使用硬件过程中如遇异常,应及时通知维护人员,不可擅自拆卸,违者后果自负。

  不可把电热板、取暖器、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与计算机插在同一电源上,否则容易因负载过大引起断电损坏机器。

  3、软件部分

  程序出错时不要随意关闭计算机,首先向信息处网络中心咨询。

  操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可非法关机,应按正常步骤退出。

  不允许在本地安装任何未经信息处许可的软件。

  妥善保存本人密码,不允许用他人的用户名登录入网,否则后果自负。

  程序出错或硬件故障后一定要将真实的操作过程告诉信息处,不可隐瞒事实,妨碍信息处检查故障原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如须模块功能添加,应认真做好需求分析,并写好书面材料,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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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医院标识、标牌系统规范化管理规定

  z医院标识、标牌系统规范化管理规定

  各科室、各部门:

  为加强医院标识系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医院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整洁温馨的医院人文环境,对各科室需要制作的标识、标牌,按照整体规划、总体布局、统一色调、人文设计,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各科室需制作的标识、标牌,由宣传科负责,统一设计、制作。

  二、各科室申请制作和修改的标牌内容,应遵循下列程序:

  1、向宣传科提交报告(制作内容、相应英文、数量、摆放地点、科室负责人签字)。

  2、宣传科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协同设计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标牌规格、样式,将设计草样反馈回科室,确认无误后制作安装。

  3、各科室需加强本科标牌的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宣传科备案,以便统一制作或更换。

  三、每年由人事科提供人事变更有关信息(新上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职称改变等);医务科提供医生简介更新内容以及专家门诊动态一览表更改的内容,以便及时调整相关标牌。

  四、严格履行医院标识标牌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职能,未经允许,禁止在医院内张贴自制广告、标牌或宣传品。

  本规定自20**年3月3日起执行。

  二0**年二月**日

篇3:医院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规定

>  z县医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试行规定

  各科室、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严格规范出生实名登记,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审批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施行“四项手术”,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完善各项手术及孕情登记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首诊负责制。凡来我院妇产科分娩的孕妇必须办理住院手续。如出现未办理住院手续实施接生,除按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追究当班者责任外,扣罚当班医师、助产士各2000元;所在科室当年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2、认真做好出生信息登记工作。对于出生信息不记录或有意瞒报信息的,处罚当班人员一次200元。

  3、对于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如出现(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自然流产;(4)胎儿停止发育;(5)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按“四项手术”审批管理规定,到计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六安市妇幼保健院)鉴定后才可收治。如突发危急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院计生办,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如未按程序要求,擅自收治或实施手术者,按《安徽省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10000万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项手术信息记录要求及时、真实、完整。认真查验登记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案一并存档。如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而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5、严格加强B超室管理,切实落实B超室双人双锁管理和B超检查人员登记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情按要求做好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末次月经、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有违反按《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处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或个人,全年一次性奖励500元。

  (1)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凡符合女扎对象的,全年无一例漏扎,特别是双女户。

  (2)所有“四项手术”都能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去完成。

  院计生办人员每天去相关科室1-2次,将出生信息、手术信息、B超孕情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年四月十五日

篇4:Z医院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  Z医院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试行有关规定

  加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病案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临床科室一律杜绝住院病人观察病历,若发现一份观察病历扣发科室当月奖金200元,处罚到位,并通报全院。入院后仅有检查无治疗的按住院病人处理,入院后未发生任何费用的作消号处理。

  二、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外借、复印、复制患者病历。

  四、各临床科室必须在每月10日前交齐上月所有出院病人住院病历。每月10日病案室再到各科室收缴一次,并统计、上报各科室病历上交数字。对于缺交病历的科室,每迟交一天,处罚金200元,以此累计直至交齐为止,从当月奖金中扣除。迟交病历的科室不再计算超床日奖金。丢失一份病历,扣科室奖金1000元、个人奖金500元,以此类推。年终病历上交情况评优科室给予一定数额奖励。

  五、复印病历:必须由经治医师同意开具申请,并且复印者需携带有效证件(如出院小结、患者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由病案室严格核查有关材料后方可办理复印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由病案室专人负责办理,在复印件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印章,拒绝在外来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病历原件一律不得带离病案室。属于公安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其它单位需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未归档病历及相关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复印或转交他人。

  六、医务人员因晋升、科研需要查阅、借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分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同意后,经病案室详细登记,收取相应数量押金,方可借阅,病历资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或质控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查阅病历资料的,应由医务科审批同意后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予以借阅,并按时归还,大数量调阅应在病案阅览室内进行,严防病案丢失。

  八、需要封存的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和有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的病历应由病案室保管。

  九、所有归档病历必须按序存放,及时归档,科学管理,室内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防火防盗,无安全隐患,并长期妥善保管。

  十、医务人员和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之规定,违者责任自负,导致的经济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病历书写质量要求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每月十五日前由病案统计室将上月病历送交情况,交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执行扣款。

  十三、其它相关文件中涉及到与本规定有关内容的规定,以本文为准。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5: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赌博者的处理:(1)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赌博,加重一级处分;(3)赌博的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4)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与参与者同样处理。

  4.在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8.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以校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撤销处分要履行本人申请、班委提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保处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等手续程序。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政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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