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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医院毒麻药品的管理制度

  1、毒麻药品只能供给急诊急救需要的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毒麻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取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异常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须停止使用。

  4、对于毒麻药品。应严格加锁,并按要求保持一定的基数,使用后由医生负责开具处方,每日交接时必须要清点清楚。

  5、使用毒麻药品必须及时登记。

  6、安定固定基数10支,各班注意加强管理,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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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小学、幼儿园大门口值班制度

  镇中心小学、幼儿园大门口值班制度

  为保障我镇各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校园恶性伤害事件的发生,经中心小学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加大早晚学生入校门口教师值班力度,并制订本制度。

  1、学校根据教职工实际情况,编排护校值班人员。每天由一名带班领导、四名值班教师和一名门卫进行值班,看护学生进出校门。

  2、值班时间:早晨7:20-7:50

  中午12:00-12:20

  下午14:00-14:20

  下午17:05-17:35

  3、值班地点:学校大门口

  4、相关职责

  (1)带班领导

  检查值班教师、门卫到岗情况;负责全体教职工考勤;对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

  (2)值班教师

  看护学生进出校门;维持路队秩序,保障学生安全;按时清校;疏散学校门口交通;监督学校门口卫生。

  (3)门卫

  按时开、关校门;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及时传达大门口信息。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从早7:30至次日早7:30换班交接钥匙,包括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值班。

  5、值班人员必须看护好学校所有财产,如果因值班人员自身责任问题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当班人员要照价赔偿。如果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值班人员做到了力所能及的守护,学校财产仍受到损失,学校应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6、当遇有外来不法分子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威胁到学校师生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合理制止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师生安全,并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报警,使师生安全免于遭受侵害。

  7、当班人员必须善始善终,严于职守,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要定时巡逻查看,对于外来人员严格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8、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替班或换班,否则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9、中心小学领导要不定时查岗,做好记录,该项纳入年终千分制考核,作为评先树优、晋升等级的依据。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Z镇中心小学

篇3: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委会。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篇4: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 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 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 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

篇5:中心小学学校投诉处理制度

  新桃中心小学学校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校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投诉处理行为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投诉是针对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规定而对查对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各种投诉。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类投诉。

  四、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投诉受理机构和协调部门。

  五、对投诉人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投诉内容和投诉要求,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投诉处理程序

  1、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和学校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将投诉转交相关部门具体处理。

  2、负责投诉处理的处室须落实专人负责,其任务是对投诉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报告。

  3、学校办公室会同具体投诉处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

  4、投诉的最终处理决定由学校领导签发,重大投诉事项由学校班子成员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由具体处理部门送达到投诉单位或投诉人。

  七、投诉处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到投诉单位或投诉人。

  八、学校接受投诉处理的电话为*******。

  九、涉及到纪检监察方面的投诉,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本制度管辖的范围内。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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