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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公司安全、节能、消防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饮食服务公司安全、节能、消防等有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1、禁止疲劳上岗,上岗时要集中注意力,因不规范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

  2、对本人使用的机件、工具要保养好,操作时要规范,有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并及时处理;

  3、不得擅自离岗,上班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上班时间内不得穿拖鞋、背心;

  5、搬运货物时要量力而行,防止发生砸伤等事故;

  6、水电等设备维修操作时要仔细、规范,防止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7、外出采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

  8、各部门每天下班时必须检查门窗、水龙头、灶台及有关电器设备,确保无安全隐患。

  二、节能管理

  1、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生;

  2、各部门应定期检查水龙头、照明灯、机械设备等,防止发生漏水漏电现象;

  3、用汽部门要防止跑、冒、漏现象的发生,对蒸汽设备应正确使用和保养,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维修;

  4、用汽要有计划,提高蒸汽利用率,降低伙食成本;

  5、打扫卫生严禁用水直接冲洗地面(一周一次的大扫除除外)。

  三、安全消防管理

  1、成立安全、消防义务小组,做好各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

  2、对安全重点防范部位应严格按照消防、治安保卫要求明确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把失窃、火灾、生产操作等事故的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3、积极维护消防设施,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准违章操作使用有关设备;

  4、下班时应注意检查门窗、水电等设施,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3)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上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确保我校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大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全校所有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大门的良好秩序,出入校门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需要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条 执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模范维护校门秩序,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执勤。

  第三条 学校大门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关门时间,须经学校同意。关门以后,有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 出入学校必须从大门顺序通行,严禁爬墙、翻门出入,违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政治处值班教师处理。

  第五条 外来人员(除已由有关部门通知门卫外)进入学校,均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学生上课或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不会客。拒绝收购废旧物品、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学校。部门或教职工确需出售废旧物品,应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将收购人员带入学校。

  第七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违者,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保卫处值班干部处理。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八条 携带大型、大宗设备器材、建筑材料、成件行李物品离校者,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开据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方能放行。需要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带出的物品,被被检查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

  第十条 禁止与学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学校,也不准晚上到校园停放。

  第十一条 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非校内施工的大型车辆进人学校。如确因教学需要,须经学校批准,并有可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大规模考试期间,如发生原行车路线、停车位置需要变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严禁校园内自行车带人骑行。

  第三章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员系指户籍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我校管理范围,但因某种原因在我校校园内暂住、寄住或从业的人员。如施工人员、学校产业承租经营人员、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教职工聘用的家庭服务人员、学生食堂经营人员以及租(借)用教职工私有住房人员等。

  第十五条 外来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育人环境,服从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严禁从事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凡外来流动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与其工作、居住相关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逗留,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渭南市下吉中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好公家、私人财物,加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学校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酗酒、赌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收购废旧物品人员、推销人员、职业介绍人员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必须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由学校发布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不得在校内任意张贴、书写、推销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流动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支持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全部门对搞好校园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执勤人员既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文明执勤,尊重他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 刀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内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刀具实行严格管理: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如跳刀、伸缩弹簧刀、弹簧发射小刀、弹簧直跳匕首)、牛角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尖刀、双刃尖刀、

  三棱刀和体长八公分以上的各种尖刀。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把实行严格管理的刀具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即予以收缴。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看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员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规定

>  附件四:

  公司员工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员工食堂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从源头治理食品污染,确保我公司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

  索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一)需要索证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范围和种类

  1、粮、油及其制品;

  2、乳及其制品;

  3、肉类、水产、蛋类及其制品;

  4、饮品饮料(包括定型包装饮用水)、冷饮及冷藏食品;

  5、豆制品;

  6、酱腌菜类;

  7、凉果、蜜饯、槟榔、食用糖、糖果、糕点类;

  8、罐头食品;

  9、茶叶;

  10、酒类;

  11、调味品;

  12、食品添加剂;

  13、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辐照食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

  14、进口食品;

  1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该索证的其它食品及原料。

  (二)采购食品索证的内容

  1、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

  2、采购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当索取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化验单(复印件)。

  3、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4、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在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的同时还须索取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限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辐照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复印件)。

  5、采购婴幼儿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除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外,还应当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湖南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时,销售者既可以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也可以提供生产企业委托卫生监测检验机构或产品质量监测检验部门出具的化验单,二者均属有效证件。

  (三)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1、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3、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产品批号、检验项目及结果、检验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得进行涂改或伪造。

  索取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保管备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采购的产品与卫生检验报告单不符或因运输、包装、货仓保管不符合卫生要求,导致采购的产品可能被污染、变质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投放市场。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四)采购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28条)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管理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三、台账记录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购物凭证及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二年。

  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

  单位或部门名称:

  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供货商联系方式食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验收人

  四、工作要求

  1、各分部要广泛宣传建立食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目的意义,使后勤管理人员懂得建立食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好处,变为后勤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内部管理。

  2、各分部要根据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3、负责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4、各分部要健全食品采购进仓验收制度,确定专人严格把好进货验收关,对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证件与产品不相符的产品,不得采购进仓。

  5、各分部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突出抓好粮、油、肉蛋、水产品、蔬菜、调味品等容易发生污染的食品的进货台账建立和验收把关。应当相对固定供货单位并定期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者供货单位考察,全面了解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卫生状况。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篇4:(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部门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处室、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后勤与基建处党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领导担任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业务指导下,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根据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火灾危害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后勤与基建处消防重点部位。

  第六条 凡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应特别加强对该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各级消防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当好部门责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二)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

  (四)一旦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和协助检查。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安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81050110,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处发出“情况反馈信息”或“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处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高配房、仓库、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必须配合。

  第七章 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 值班室内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高配值班室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生活,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用火证明应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理由,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设备进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必须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高配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 50 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 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由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六条 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学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准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使用过大而发生火灾事故。食堂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火源,锁好门窗。如遇停电时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开关。食堂对火源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用火登记。

  第四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材料,如实反映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食堂要经常检查油烟管道的卫生,确保不留油渍,每年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并有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堂操作间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章 配电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与基建处管理的区域用电、送电及电气设施管理均由配电房负责,未经配电房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十六条 配电房对要求测试的电气、线路及电气有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修复。

  第五十七条 配电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门向外开),不带其他人员随便进入。

  第五十八条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动物进入。

  第五十九条 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条 配电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监控用电,不超负荷用电。

  第六十一条 停电清扫检修室,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条 做好防雷设备检修、安装、测试等工作,落实防洪、防漏等措施,检查设备、绝缘和接地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第十一章 锅炉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司炉工就职必须持证上岗。施行开机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重点部位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检查,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锅炉开、停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十六条 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天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 锅炉表面、辅机、燃烧机、操作台表面的清洁,无明显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或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二级档案还应该包含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的各种文字资料和各项安全制度。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某工厂消防安全规定

  工厂消防安全规定

  1.施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施工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无事故、无伤亡,杜绝野蛮施工和违规操作,保证消防安全。

  2.施工单位对需要改造的所属消防设备、音响灯光设备、卫生洁具及其他设备要妥善保管。

  3.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工具,施工现场注意防火,严禁吸烟,违者以公司内相关制度予以制裁。

  4.由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完善安检制度、隐患整改制,对施工检查进行记录。

  5.严格用火制度,对施工人员加强防火教育。施工动火需经建设单位许可并办理动火手续,同时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6.临时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固定专职电工现场移接电,电动机具接地、接零有效。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专人使用,不用时拉闸上锁。

  7.施工人员不得无故在楼内旅游逛,一经发现将予以经济处罚。

  8.建设单位保安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情况应随时进行查问,受询者须如实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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