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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院(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部门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处室、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后勤与基建处党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领导担任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业务指导下,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根据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火灾危害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后勤与基建处消防重点部位。

  第六条 凡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应特别加强对该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各级消防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当好部门责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二)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

  (四)一旦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和协助检查。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安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81050110,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 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处发出“情况反馈信息”或“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处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高配房、仓库、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必须配合。

  第七章 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 值班室内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高配值班室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生活,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用火证明应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理由,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设备进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必须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高配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 50 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 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由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六条 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学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准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使用过大而发生火灾事故。食堂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火源,锁好门窗。如遇停电时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开关。食堂对火源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用火登记。

  第四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材料,如实反映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食堂要经常检查油烟管道的卫生,确保不留油渍,每年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并有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堂操作间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章 配电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与基建处管理的区域用电、送电及电气设施管理均由配电房负责,未经配电房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十六条 配电房对要求测试的电气、线路及电气有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修复。

  第五十七条 配电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门向外开),不带其他人员随便进入。

  第五十八条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动物进入。

  第五十九条 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条 配电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监控用电,不超负荷用电。

  第六十一条 停电清扫检修室,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条 做好防雷设备检修、安装、测试等工作,落实防洪、防漏等措施,检查设备、绝缘和接地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第十一章 锅炉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司炉工就职必须持证上岗。施行开机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重点部位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检查,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锅炉开、停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十六条 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天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 锅炉表面、辅机、燃烧机、操作台表面的清洁,无明显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或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二级档案还应该包含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的各种文字资料和各项安全制度。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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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工厂消防安全规定

  工厂消防安全规定

  1.施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施工制度,确保施工现场无事故、无伤亡,杜绝野蛮施工和违规操作,保证消防安全。

  2.施工单位对需要改造的所属消防设备、音响灯光设备、卫生洁具及其他设备要妥善保管。

  3.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工具,施工现场注意防火,严禁吸烟,违者以公司内相关制度予以制裁。

  4.由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完善安检制度、隐患整改制,对施工检查进行记录。

  5.严格用火制度,对施工人员加强防火教育。施工动火需经建设单位许可并办理动火手续,同时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6.临时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固定专职电工现场移接电,电动机具接地、接零有效。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专人使用,不用时拉闸上锁。

  7.施工人员不得无故在楼内旅游逛,一经发现将予以经济处罚。

  8.建设单位保安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情况应随时进行查问,受询者须如实作答。

篇3:某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院是z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 学院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要根据消防法规和院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和二级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后勤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处委托水电中心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水电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要求,学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学院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 各主管单位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大学生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保卫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半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

  十九条 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室、车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www.pmceo.com;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篇4:学校食堂消防安全规定(9)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规定(九)

  为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1、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进行油炸食品时须两人操作,油面不得超过所用器具的1/2,操作过程中不得离开,并将消防器材(灭火器、锅盖)放在随手可及的地方。

  3、使用天然气灶、液化气灶前应先看开关是否关闭,启动风机后方可开启阀门点火。

  4、定期检查、保养所有机械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日检查线路是否有发 热变软现象,接换设备须请专业人员操作。

  5、保持排油烟罩的清洁,做到光亮无油污;定期清洗排烟道,做到无油垢。

  6、如果厨房发生火灾,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慌乱,迅速切断煤气和电源。在油锅火情还未蔓延时将锅盖盖住燃烧的锅,或将大量蔬菜倒入锅内将燃烧物与空气隔开,或及时使用灭火器。火情无法控制时,应采取自身保护紧急撤离现场,并按消防预案程序办理。

篇5:现代教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现代教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维护学院稳定,保障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订本规定。

  2、树立一切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严格按照有关教学、科研和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消防安全隐患的产生。

  3、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禁止任何人在现代教育中心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4、工人要持证上岗,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经常进行防火防事故学习,坚决执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5、机房、设备室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管理,并设置安全标识。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并入库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消防机关的有关要求配置安保设施。

  6、检查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如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7、如发生火灾,妥善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不允许破坏现场或伪造火灾现场。

  8、如违反操作规程酿成火灾,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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