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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用血输血审核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五医院临床用血输血审核制度

  为了规范、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临床科室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我院临床用血一律由赣州市中心血站供给。临床开展的病人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三、医院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四、检验科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临床及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临床用血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临床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分输血,检验科应向临床及时提出相关意见,输血委员会将不定时对临床用血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成分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七、病人因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主管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相关的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对签字后报检验科。

  2.医师应按医院规定由医患双方签署用血知情同意书

  3.如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检验科提出相关意见,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出外)。

  4.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八、临床及检验科医务人员在收领、发放血液时,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内容包括: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

  九、检验科应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院,对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拒领拒收。检验科要按规定储存血液。检验科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

  十、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病人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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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医技管理制度--检验报告签发审核制度

  第五医院医技管理制度--检验报告签发审核制度

  1、根据室内质量控制血清测定结果判定是否发出报告。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由操作人员、审核人员手工签全名后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特殊、罕见的阳性结果应有两位工作人员过目(急诊除外),取得一致意见后在报告。

  5、填写检验报告单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字叙述准确易懂。

  6、检验报告单必须消毒后发出。

  7、发出院外的报告应由科主任审签。

篇3: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人民医院药师处方审核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篇4:人民医院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Z人民医院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制作、维护和管理,特制定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一、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设立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小组,负责对信息的审核与管理。

  三、管理小组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四、各部门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兼专职均可),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五、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校审并签字后交由信息发布管理小组审核,根据分级发布和分级负责原则,对照有关规定审定方可提交网站上网发布。

  六、上网的信息必须经审核,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登记。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记过等处分。

  七、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归口管理。

  八、网络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数据投递后均需及时检查,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网页被黑,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十二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和局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篇5:(医院)病历及清单审核岗位职责

  病历及清单审核岗位职责(医院)

  一、负责审核住院患者的费用清单(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化验费、材料费等)及医嘱、病程记录(除药品外)与清单的对应关系。

  二、将费用清单分类登记后转给会计进行核算。

  三、每月进行省、市、区医保特殊病种的筛选,并对病历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督促纠正。

  四、负责解答医保患者、临床科室对医保事宜的咨询。

  五、完成处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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