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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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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  医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七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八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九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三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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