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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企业保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保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www.pmceo.com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

  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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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房产测量队保密制度

>  房产测量队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房产管理处测量队

篇3:铂业公司涉密设备与保密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  涉密设备与保密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规定,为切实加强涉密设备与保密防范设施管理,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设备的购置、使用原则

  一、尽量选用、购置国产设备。

  二、国内没有或因工作需要购置国外产品,使用前应经公安或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防范检测合格。

  三、涉密设备购置的供货方应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长期供货和代理维护应签订保密协议,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与维修安全。

  第三条 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添置、维修、报废、停止使用,执行以下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管理规定和涉密设备维修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管理规定

  (一)用于保密防范的设施、涉密设备由保密办备案,保密设施、涉密设备登记表(见附表17)。

  (二)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使用规定。

  (三)保密防范设施、设备未经保密办同意,禁止私自折卸维修。

  (四)配备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部门、部位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对涉密设备进行“涉密或SM”标识,并按操作要求使用。

  (五)禁止使用部门和个人私自挪动、折除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

  (六)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报废、停止使用须保密办同意、记录后才能执行。

  二、涉密设备维修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设备需到所和公司外维修,必须填写涉密设备外出维修保密审批单(见附表18),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二)需到所和公司外进行维修的涉密设备须将其涉密部件拆除和载有的涉密信息删除后再行维修。

  (三)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以及维修过程中更换录有涉密信息的部件,必须将旧件带回所和公司销毁,禁止将维修更换录有信息的旧件抵价维修或随意抛弃。

  (四)涉密载体设备无论在所和公司内或所和公司外进行维修,须有所和公司业务人员在现场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铂业公司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  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严格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涉密活动是指所和公司组织的涉密会议等涉密活动。

  第三条 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包括以下规定:

  一、涉密会议的保密审批及安全检查。

  (一)所和公司涉密会议由所和公司党政、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所和公司各部门召开涉密会议前须向所和公司党政、行政部门申请,由党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会议场所,并到保密办备案。保密办协助责任部门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负责监督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二)涉密会议举办前应确定会议密级和会议代号。如在所和公司外举办的涉密会议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与会议场所承办方签订召开会议《涉密会议协议书》(见附表19)限定参加人员和范围。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三)召开涉密会议,应事先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涉密会议会场保密检查表(见附表20)。会场内应采取手机屏蔽或控制措施,录音录像须经会议主办部门的领导批准。

  (四)禁止在会场内使用无线话筒、可拍照手机、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

  (五)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退文件。会务人员要对会议使用的会场、客房、餐厅等地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丢失文件、笔记本等物品。

  二、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密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强调会议保密事项和要求,增加保密防范意识。

  (二)组织召开涉密会议的责任部门须主动与保密办公室联系,由保密办协助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确保会议安全。

  (三)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会议,应实行会议证制度。会场入口处要设专人检查,

  (四)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证的发放,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后及时收回,严禁借用和转让。

  (五)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会议文件,严格文件的发放手续和管理。外地代表使用的涉密文件,会议结束后应统一由机要递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时,会议主办部门应将代表随身带回的文件目录,寄到与会代表单位。所和公司各部门外出参加会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涉密文件的按所和公司《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中涉密载体外出保密管理规定执行。携带外出涉密文件人员回所和公司后须主动将随身带去的文件资料交回原管理部门。

  (六)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议场所。

  (七)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的涉密内容,不得擅自向宣传机构提供资料公开报道会议的秘密事项。

  (八)会后,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会议发出的文件进行清点并收回。

  (九)在外地召开涉密会议,由会议组织部门参照本规定请当地有关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十)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可根据会议内容、会场周围环境、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制定或提出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与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铂业公司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严格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便于对外联系和做好保密工作,承担涉外活动任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涉外保密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所和公司外事部门负责归口实施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条 涉外谈判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主谈人,题目、内容一致,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等不得带入涉外交往场所。凡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技术合作,承办部门要做好敏感项目专家、邀请渠道、合作时间、地点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严禁泄密。

  第五条 在对外合作中,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严禁将我方与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漏给第三方知悉。

  第七条 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经批准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物品或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必须填写对外交往合作提供秘密事项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1),相关领导签批,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须到云南省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八条 有关“禁运”产品、设备的进口订货、交货、索赔、索取资料、故障修理等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严禁以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名义自行对外联系。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宾www.pmceo.com来所和公司洽谈,承办部门必须填写外来人员参观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2)制定涉外接待方案、界定接待范围、接待区域和参加人员,报外事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参观中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参观内容和范围,并严禁外宾对军工科研及军品生产或背景有军品的景物拍照。

  第十条 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涉外活动,外事部门应向保密办提供涉密人员出国信息。保密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表23)、《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4)及办理相关保密提醒手续。外事部门在确认涉密手续办理完结后,再给予办理下一步出国(境)手续。出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十上条 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要求相关涉密人员到保密办进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后,有外事部门确认保密审查手续完结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境外期间,出国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严禁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利用国际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手段谈及国家秘密内容,不得用电话答复密电,凡需涉及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出国考察携带的资料、文件、物品或计算机内,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须有文字记载,并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保密办对以上涉外活动负有监督检查权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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