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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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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行文有关规定(2)

>  医院行文的有关规定(二)

  为了加强医院公文管理,严格公文制发程序,实现医院公文管理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的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公文的性质,确定发文形式

  (一)凡属全院性的,需长期执行的制度、规定、办法及上报文件,均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

  (二)各职能科室的临时性通知,经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以科室名义印发。

  二、医院常用公文种类

  (一)决定:是医院对重大事项或重大工作作出的安排,要求严格执行,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有关安排和具体管理措施,要求必须遵照执行。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精神或者情况。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或传达要求下属科室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告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和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上级机关答复请示事项。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九)函:适用于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三、公文格式

  (一)发文单位:应写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简称、年份、字号:

  1.党委发文:**医党〔 〕号、**医党办〔〕号

  2.行政发文:**医〔 〕号、**医办〔〕号、**医纪〔 〕号

  3.工会发文:**医工〔 〕号

  4.团委发文:**医团〔 〕号

  5.妇委会发文:**医妇〔 〕号

  (三)公文标题:标明发文机关、发文事项、公文种类。

  (四)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书写。

  (五)正文:公文的内容。

  (六)成文时间:以院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加盖公章要“骑年盖月”。

  (七)主题词:要应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主题词。

  (八)抄送、抄报机关位于文件下端,制发机关之上。抄报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送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标明“抄送”。

  (九)制发机关、印发时间、份数。

  四、发文处理程序

  各部门制发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制发程序进行。

  (一)拟稿:医院行文由职能科室草拟,要求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明确,结构层次数为“一”、“(一)”、“1”、“(1)”。文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件。

  (二)核稿: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对文稿进行审核和修正,以加强对发文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发文质量。

  (三)审核:公文送院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室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办公室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退回拟稿科室。

  (四)签发:凡医院行政或党委红头文件,必须由院长或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有关的副职领导批阅并签字。文稿一经签发即成定稿。

  (五)缮印与校对:缮印要按公文格式进行,分清主次缓急,先印急件。打印出清样后交拟稿人或核稿人校对。

  (六)发放与归档:公文打印完毕后,交有关科室发放,并认真做好登记。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文笺、原稿与正式文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室存档。

篇3: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3)

>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三)

  1、使用医院、党委的印章,必须经院长、书记、副院长同意,经办公室主任核准,方可盖章。

  2、凡属工作中形成的常规性报表、上报材料要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审核后盖章。

  3、职能部门公章使用,除常规工作外,应由各职能科室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4、院办、人事、财务、保卫、党办等部门应严格掌握印章使用,对重大事项应请示院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

  5、工作中不能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凭证,如因工作需要应经分管院长批准(院章)或办公室主任(院办章)批准,并执行使用的注销规定。

  6、印章不得携带出机关或者单位外使用,遇有特殊情况应由院长、书记批准。

  7、介绍信使用要求同上。

篇4:某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用纸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www.pmceo.com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全部提案处理结果要向代表或主席团报告,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篇5: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规定

  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替补和增补规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现对我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和增补办法规定如下:

  一、当我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应先由所在单位分会委员会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提请工会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人选,一般应是原委员所在单位分会组织或同级分会组织的其他合适人选。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学院党委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四、如需要免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原则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经党委审议通过后,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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