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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生公寓中心副主任工作规范奖惩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生公寓中心副主任工作规范奖惩细则

  一、未能按时完成中心主任安排的任务,每次罚款10.00元。

  二、遵守财务纪律,严格财务报销手续,不做假帐。因此造成损失者,罚款50-100元;后果严重者,依校规校纪追究其应负责任。

  三、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中心财务损失者,罚款50-100元。

  四、认真审核员工考勤记录,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因工作疏忽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自行负责。

  五、认真保管各类财务账簿、认识档案等,因保管不力造成损失者,罚款50-100元。

  六、采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需开拒正式发票,假公济私者,除追回货款外,罚款50-100元。

  七、因工作态度欠佳引起与员工、学生的纠纷者,每次罚款10.00元。

  八、协调中心各部门工作和运行不力者,罚款50-100元。

  九、工作表现优异者,中心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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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公寓宿舍规范(试行)

  学生公寓(宿舍)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搞好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环境,让宿舍成为学生之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学生宿舍行为规范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公寓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客厅,将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五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寝室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七条 平时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在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情况下进行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及自修内,不得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 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使用电话;特殊情况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九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十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大额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十一条 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十四条 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十五条 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十六条 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十七条 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二十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一个月内连续两次检查宿舍卫生"脏、乱、差"(60分以下)而受到通报批评者,则该宿舍学生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经教育不改者,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宿舍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夜不归宿者,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住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用火及其它危险物品以及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违章电器等相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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