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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中专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某电大中专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为了严格学生管理,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提高自身修养,树立我校学生良好形象,我校特制订《zz电大中专学生仪容仪表规范》条例。要求各班认真对照自查自纠,由班主任监督落实。

  一、发型

  1、男生发型要求:前额头发不得过眼,鬓发两则不得过耳,后面头发不得过项。

  2、女生发型要求:前额头发不得过眼,不得披头散发,梳理要整齐。

  男女生均不得汤发、染颜色发,不得理奇异怪状发型。

  二、面容

  面容要保持清洁,不得化妆(表演除外)。

  三、服装

  服装要整洁,扣子要扣好,不得穿背心、短裤(体育课除外),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穿高跟鞋、拖鞋。

  以上条例希大家共同遵守。

  zz电大中专部

  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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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师生饮用水、学生奶管理员制度

  EE中学师生饮用水、学生奶管理员制度

  一、专职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每年向供水部门或者供奶部门申请个人健康证办理资格,并向其索要正规的经营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报告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即可)。否则不予接纳。

  二、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三、专职管理员必须对饮水设备定时进行维护及更换,保证饮水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人为破坏饮水设备及供奶盒者照价赔偿。

  四、专职管理员必须定时对饮水设备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清洗记载。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五、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并做好消毒记载。

  六、专职管理员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七、桶装饮用水、学生奶由专职管理员统一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桶装饮用水和学生奶。

  八、专职管理员上班时间与学校其他教师时间一致,不得迟到早退,病事假必须准假后方可出行,严格执行我校《后勤人员考勤制度》,确保师生饮用水及时。

  九、教职工拿水做到及时登记,提倡节约用水。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到校取水。学生用水凭票供应。

  十、每学期结算一次,入出流水账面清晰一致,多退少补。

  以上各条敬请遵照执行。

  EE中学

  总务处

篇3:某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1条 在校住宿学生寒暑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备案。

  第3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内各部门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

  第4条 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

  第5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原则上要求集中住宿。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凡留校学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住宿自觉缴纳电费。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资格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7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系部值班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篇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奖惩办法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奖惩办法

  第1条 宿管中心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每学期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达标寝室(楼幢)检查评比办法评比出"达标寝室"。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的宿舍方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选,学年"文明宿舍"的寝室成员方有资格参加学校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3条 学生在公寓(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在公寓(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酒瓶等杂物;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在公寓(宿舍)楼内随地便溺;在公寓(宿舍)楼内停、骑自行车。

  2.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其它床位;擅自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后迟归或夜不归宿;晚上21∶3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楼幢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3.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酒精炉、电热锅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4.非娱乐时间内,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故意损坏家具等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6.在公寓(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而引起火险;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在宿舍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7.在宿舍区内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在公寓(宿舍)楼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者。

  8.宿舍内赌博或变相赌博;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者;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9.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不健康影片者;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10.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其它严重违反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4条 损坏公寓(宿舍)内的公用设施、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5条 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宿管中心将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系部和学生工作处;取消该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其中,学生党员、团员的同时给予党内、团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学生公寓宿舍规范(试行)

  学生公寓(宿舍)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管理,搞好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环境,让宿舍成为学生之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学生宿舍行为规范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公寓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客厅,将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五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寝室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七条 平时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在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情况下进行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及自修内,不得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 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使用电话;特殊情况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九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十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大额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十一条 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十四条 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十五条 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十六条 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十七条 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二十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一个月内连续两次检查宿舍卫生"脏、乱、差"(60分以下)而受到通报批评者,则该宿舍学生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经教育不改者,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宿舍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夜不归宿者,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住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用火及其它危险物品以及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违章电器等相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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