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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生证管理规定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是学生参加考试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学籍科发给学生学生证。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在申请补办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

  第四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根据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如实填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将不予发放乘车优惠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乘车区间时,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补办手续由各系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科统一办理,每学期第六周和第十六周分别集中办理两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火车票优惠卡丢失不予补办。

  第六条 补办学生证的有关手续:

  1、持经系审核后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交近期免冠一寸半身照片一张;

  3、有关手续在教务处学籍科登记后,须去财务处缴费。第一次补办学生证时缴纳拾元工本费;第二次补办者,须缴纳人民币贰拾元;第三次遗失者,不再办理。

  第七条 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不变,并注明“补办”字样。学生照片须是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盖有印迹的旧照片。

  第八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

  第九条 凡持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学生证,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伪造学校注册章,私自注册,或在借阅图书、借用体育器材、购买学生火车票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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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企业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二、保密原则

  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下原则: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听的,绝对不听;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三、保密内容与方法

  1、文件的保密环节包括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

  2、保密文件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绝密,第二级为机密,第三级为秘密。

  (1)绝密

  ①公司有针对性的竞争策略和计划;

  ②交易商有关资料;

  ③尚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

  ④其他绝密内容。

  (2)机密

  ①公司发展规划;

  ②公司事故调查报告;

  ③公司领导的人事档案;

  ④尚未公布的公司机构改革方案;

  ⑤员工个人的薪金;

  ⑥其他机密内容。

  (3)秘密

  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传达的公司办公会议内容;

  ②不宜对外单位公开的内部规章;

  ③尚未公布的人事处罚决定;

  ④其他秘密内容。

  3、保密文件的复制

  (1)保密文件的复制由董事长或主管副董事长批准;

  (2)复制保密文件,应派人在复制现场监督;

  (3)保密文件的复制情况应予登记。

  4、保密文件的发出、传递、签收、保管

  (1)发出保密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2)行政部经理负责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其他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由秘书负责;

  (3)保密文件的接收人,应在接收记录簿上签收。接收人应对保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在办公桌上堆放,不得携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4)经批准由个人保存的记有秘密内容的记录本等应防止遗失。离职时,应清理交回公司。

  (5)绝密文件由行政部经理直接保管,其他文件由行政部(档案室)保管。

  5、保密文件的查询和借阅,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6、保密文件的解密和销毁

  (1)保密文件的解密有两种形式,一是因正式公布而解;二是经鉴定已丧失秘密特征而解密;

  (2)因公布而解密的,由保管人确认;

  (3)经鉴定解密的,鉴定由保管人提出;

  (4)经鉴定已丧失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应销毁;

  (5)解密与销毁应报董事长批准

  (6)销毁保密文件,应有两个监销人,并制作销毁记录。

  四、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据《人事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篇3:学院考试工作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考试(含考查,以下同)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考试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规范考试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命题

  1.考试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要注重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

  2.考试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3.试卷中试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

  4.每次考试应准备两套试卷(即A卷、B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重复题目应控制在10%以内,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命题后,相关任课教师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试审批单》,由该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由任课教师留存。

  5.需改变考核方式的教师,应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核方式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具体考核方案、评分标准等材料(采用开卷、半开卷考核方式的,还需说明可携带的资料),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批准后按新的考核方式执行。如长期需要按新考核方式进行的,则应重新修订课程考试大纲。

  6.命题工作至少应在考试前三周完成。

  二、试卷印制

  1.试卷统一由校文印中心负责印制。

  2.手写稿试卷需由文印中心打印,出卷教师务必于文印中心通知的当天前去校核。

  3.文印中心印制完毕,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落实人员把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班级、试卷份数、www.pmceo.com考场、监考教师等有关信息。

  三、试卷保密及安全管理

  1.从确定考试命题起,教师即应对试卷进行严格保密。

  2.各教学单位教务员负责收集试卷,检查试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校级考试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抽选;院级考试由院教务员按分管领导的意见选用试卷,送文印中心印制。

  3.文印中心印制完毕,将试卷移交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派专人(两人及以上)送至教务处或教学单位保管,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4.试卷的印制、转送、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校级各类考试和等级考试试卷必须存放于试卷保密室内,保密室必须建在二楼以上的套间,有加强的柜锁和门锁,有铁制的门、窗、柜,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确保绝对安全。各教学单位要求配备试卷专用保险柜。

  6.重大考试期间,试卷保密室必须派2名保卫人员轮流值班。保卫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值班期间禁止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通信,积极防范,确保试卷保密万无一失。如有违反,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必须追究并查处。

  7.试卷在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袋密封包装。如发现试卷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迅速查明原因。

  8.移交试卷必须认真清点并履行移交签收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各有两人以上。

  9.试卷签领及回收,须认真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严防差错。

  四、考试组织

  1.校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具体的考试日程,各教学单位上网查询,其他课程期中、期末考试日程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考场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

  2.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3.考试前任课教师需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4.一般以自然班为一标准考场,每考场指派两名监考人员,合并考场最大不可超过三个标准考场。

  5.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安排考场巡视人员。

  五、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及上报

  1.各系(教研室)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的实际情况。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等),一般应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2.阅卷期间,严禁学生到阅卷场地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干扰阅卷;任何人不可为考生说情提分。

  3.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教学单位除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外,还应要求将考试试卷密封线以上密封,待评卷工作全部完毕,登记学生考试成绩时再予拆封。

  4.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5.教师阅卷时,应统一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对学生答题的正误打上标记。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并在错误处下面用红笔划横线。采用减分制对试卷上的每一道题作出评分,并在试卷卷头评分处对每一类大题作出正确得分,确保卷面成绩与试卷得分一致。

  6.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凡评阅过程中确需变动评分标准者,由系(教研室)报所在教学单位,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变动后的评分标准执行。同时,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类差错。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职权便利更改学生成绩。当成绩上报后发现如确有差错或评卷有误时,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负责更改成绩,并将《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随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存档,同时复印《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教务员随同学生成绩登记表存档。相关教师在试卷修改处签名。

  7.考试课程期终总评成绩即该课程的学期成绩,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课程,其总评成绩一般由30%平时成绩(可含期中成绩)和70%期末成绩构成;有实验但不单列的课程,其总评成绩一般由20%实验成绩和80%理论成绩(理论成绩由30%平时成绩可含期中成绩和70%期末成绩构成)构成。其他课程应根据不同性质,按课程教学规范书执行。有平时成绩的,任课教师应于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以逐步规范课程总评成绩。

  8.考试结束后,有关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工作,确认无误后,从成绩录入系统中直接获取《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档保存,两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单位教务员核查教师网上录入情况,学院教务员按开课计划所列课程将成绩登记表分班级装订,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留档保存。教务处每学期期初抽查各教学单位教师网上录入情况。

  9.各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生到校园局域网上的成绩查询系统自行查看。

  六、试卷的分析、装订、保存及备查

  1.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且确认无误后,可从成绩录入系统中直接获取《试卷分析表》一份,认真填写考试总结,同时将《试卷分析表》和试卷上交课程所属单位,由课程所属单位教务员协助,统一将试卷按要求装订成册。

  2.每份试卷要有学生成绩登记表、空白卷(A、B)、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考试大纲、试卷分析表、学生试卷。学生试卷需按班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每门课程试卷用统一的试卷封面装订,写清学年、学期、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批改人(签名)。

  3.试卷装订完毕后,装入试卷袋,按学年学期归档。

  4.采用机考、口试、小论文等相关考核方式的课程,除学生成绩登记表、评分标准、考试大纲、试卷分析表外,机考档案还需要有刻成光盘的机考试题卷(库)、学生答卷;口试档案还需要有学生口试录音带;小论文考核档案还需要有学生论文。

  5.考试试卷由各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保存,试卷保存五年,存期过的试卷,由保存单位按时销毁,妥善处理。

  6.评卷完毕,一般不再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须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同意后转交课程所属单位,由课程所属单位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反馈。

  七、校、院两级主考制度

  1.学校设立校级主考,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教务处长等担任,负责监督、检查全校考试工作;各教学单位设立院级主考,由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本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校、院两级主考在考试期间要分工管理,责任到人。

篇4:学校监考巡考工作规定

  监考巡考工作规定

  (一)监(巡)考规定

  1.监(巡)考工作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教职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监(巡)考工作。配合学校做好监(巡)考工作,是全校教职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2.学校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范围的监(巡)考工作,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范围的监(巡)考工作,定期开展监(巡)考人员培训。

  3.各类校级、省级、国家级考试的监(巡)考,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校级期末考试巡考人员由校长办公室安排),学院级考试的监(巡)考,由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所有具有监(巡)考资格的人员,不得无故拒绝监(巡)考安排。

  4.原则上,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监考所带班级课程考试。

  5.监(巡)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巡)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应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考生,营造良好氛围,有利于考生考试水平的正常发挥。

  3.监考人员应主动接受巡考人员对考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监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4.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行看书、看报、吸烟、交流或使用通讯工具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宜。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必须关闭手机。

  5.主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主副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座位安排、试卷分发等准备工作。

  6.学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对证件不齐的考生劝离考场。

  7.敦促和监督学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用品存放在指定或远离学生座位的地方。

  8.检查学生就座情况,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对于重新编排考生座次时,拒不服从安排的考生,令其离开考场。

  9.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宣读《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试守则》(见附件)。

  10.发卷时要注意考试课程和适用班级,不要发错试卷,督促考生在试卷和答题纸(卡)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并仔细核对考生所填内容与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信息是否完全相同。

  11.监督学生按考试纪律要求完成考试,监督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12.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注意站位,互相配合,轮流进行全场来回巡视,其中一位监考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正面面对学生,注意观察学生考试的举止行为,不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卷,不聚集交谈、不看书报或墙报、不随意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监考人员应爱护学生,及时纠正考生的不良行为,尽可能防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已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场违纪情况记录表》,详细说明学生考场违纪的整个过程,并送交到教务处。

  14.为了让学生及时反映情况,监考教师应将自己的姓名公布在黑板上。对学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只回答卷面印刷模糊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15.监考人员在考试终结时间到达时,应向学生宣布停笔作答,并立即收卷、当场清点和密封试卷,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 考试试场情况汇报表》,并由主监考教师将试卷交回到指定地点。

  (三)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1.巡考人员应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www.pmceo.com

  2.巡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考生,营造良好氛围,有利于考生考试水平的正常发挥。

  3.在工作时间内,应佩带巡考标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行看书、看报、吸烟、交流或使用通讯工具等与巡考工作无关的事宜。

  4.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

  5.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应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每个标准考场是否配备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巡视期间要及时反馈、解决出现的有关情况。

  6.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如发现监考教师有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提醒并制止。

  7.巡视人员要及时处理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在巡视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注明各试场的监考人数和清场情况,并送交教务处。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谦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www.pmceo.com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搞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笔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各级党的相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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