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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人员的编制比例和配备

  (一)确定编制总额

  医院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按一定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M==B×Y+[(B-Bmin)/(Bma*-Bmin)]×(Yma*-Ymin)×B+A1……+An

  式中:M——核定人员编制总数;

  B——核定床位数;

  Bma*——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上限;

  Bmin——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下限;

  Y——编制常数平均值;

  Yma*——该等次常数上限;

  Ymin——该等次常数下限;

  A1,A2,…,An——医院其他附属编制。

  (二)制定编制方案

  人员编制方案是编制员额、人员编制类别以及岗位、职数、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三)核定编制比例

  编制比例是指编制员额与核编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规定。医院编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数量的编制员额与一定数量的核编参数组成。对于医院来说,病床数就是核编参数,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通常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医疗规划所审定的。

  (四)进行人员配备

  我国医院的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1∶1.30~1∶1.40计算;300~400张床位的医院按1∶1.40~1∶1.50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按1∶1.60~1∶1.70计算。

  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为:行政和工勤人员占总编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35%,护理人员占40-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1、临床科室负责人配备

  (1)科主任。25张床位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张床位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也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房任务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2、医师的配备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师结构比例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4∶8。在编配某一职级的医师时,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M=(Tw×B×R)/Ta×15/P+A 式中:

  M——某职级医师数;

  Tw——住院医师日均诊治每位患者所需工时;

  B——核定编制床位数;

  R——病床使用率;

  Ta——住院医师日均有效工时;

  P——住院医师比例数;

  A——机动数。

  根据医院担负的任务和规模的不同,医师中高、中、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异,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医疗为主要任务的医院,医师的配备应侧重于全科医师,其专业技术职称中,高、中级比例可相对较少;承担高度医疗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编配比例可适当增大。

  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护理人员包括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的比例为3∶1为宜。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规定,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中,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三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20%,二级医院不少于护士总数的10%。

  (1)病房护理人员承担的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量在内,发药及治疗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

  (2)40~50张床位设护士3~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4)住院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2∶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5∶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1∶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00~1.4∶100。

  (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100~2.5∶100。

  (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1∶3。

  (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3∶1。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10。

  (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4、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0,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1∶40。

  (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100,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1∶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1∶60。

  (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150,其他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100。

  (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三级综合医院为1∶200;二级综合医院为1∶250。

  (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130。

  (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1.5∶1。

  (8)口腔科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5、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及其副职


。100~200张床位的医院设2~3人;300~400张床位的医院设3~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4~6人。

  (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配备。

  (3)病人厨工。与床位数之比为1∶25~1∶30。

  (4)配餐人员。与床位数之比为1∶40~1∶50。

  (5)病房卫生员。与床位数之比为1∶20~1∶25。

  (6)洗衣工。与床位数之比为1∶25~1∶40。

  (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进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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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人事政策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

  酒店人事政策之组织结构及人员编制

  A.组织结构

  1.组织结构图显示酒店经营管理层级框架,明确管理关系。

  2.组织结构图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变动。

  3.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将组织结构图出示给酒店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4.组织结构图由酒店组织结构图和部门组织构图组成。

  B.编制的制定

  1.部门经理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量及行规来拟定本部门人员编制初稿。

  2.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地劳动力素质、酒店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考虑部门所提建议的合理与否,并给予修改意见。

  3.部门、人力资源部共同磋商,制定出方案后报总经理批准。

  4.总经理有权修改该编制方案中的任何部分。

  C.编制的执行及调整

  1.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需结合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有控制地执行该方案。

  2.该编制方案一旦确定,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非经营项目扩大、增加或劳动政策变化及一些不可预计的特殊情况发生,不得随意改动。在方案生效一年后,酒店可根据劳动力熟练程度和其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方案作适当调整。

  3.部门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部门编制,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陈述理由,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4.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转呈总经理做最后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人力资源部将依据以上有效申请更改部门总编制,并按更改后的编制执行控制。

  6.遇需要压缩编制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均有权做出建议,呈总经理批准。执行程序同上。

  在制定人员编制的同时,一并制定出人员架构图,以显示酒店各层级的隶属关系。

篇3:X集团企业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某集团公司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项目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干部编制与其所属职能科室人员编制

  干部编制原则:

  (一)每公司原则上仅设总经理级管理人员3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2人)。

  (二)建筑公司所属科室设置原则上不超过6个,园林公司、装饰公司所属科室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物业公司、项目部所属科室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科室原则上仅设科级管理人员2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或科长助理1人)。

  (三)以公司为单位,各公司科级以上(含科级)管理干部所占总人数比率限定在其员工总数的5%以内。

  (四)干部设置原则上仅设助理。没有正职的情况下可设副职。

  (五)对后备人才库中后备管理干部,不能先任命后培养,不能作为相应级别的管理干部。如正科级现职干部为总经理级后备干部的,只能算科级干部而不能算总经理级,同样,普通员工为科级后备人才的,不能算科级干部。

  二、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现行人员编制

  总裁办公室5

  财务部21

  人力资源中心14

  采购管理中心26

  合同预算一部14

  合同预算二部11

  审计一部30

  审计二部15

  总经办22

  行政部33

  规划设计部14

  投资发展部14

  技术品管部7

  营销企划部25

  园林公司49

  装饰公司21

  雨建公司48

  安徽**公司56

  黄山**公司39

  黄山**公司388

  黄山推广25

  **物业公司100

  总计977

  三、其他要求

  (一)各分(子)公司必须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本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职务设置和岗位设置调整,并同步完成本公司人事系统软件中相应设置调整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必须在每月的人力资源行业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职务超编人数、人员名单与岗位超编人数、人员名单。

  (三)人力资源中心将依据本决定精神,对各分(子)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职务设置与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惩罚管理制度》与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相关责任。

  (四)因业务范拓展或工作量增加需要扩大编制须向人力资源中心申请,由人力资源中心向总裁汇报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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