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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1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十)

  第一章: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范公司带薪年休假标准、执行细节、申请等管理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目的

  2.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2并保证员工的基本利益,现对公司20**年1月实施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具体规定

  3.1享有带薪年假的条件

  3.1.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3.1.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2带薪年假的休假天数

  3.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3.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3.2.3累计工作满20年15天;

  3.2.4以上休假天数指工作日;

  3.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3.3.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3.5在校实习生、刚毕业工作未满一年的。

  3.4其它规定

  3.4.1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4.2驻外人员的年休假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天数既15天执行,具体规定参照《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3.4.3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不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4.4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4.5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5带薪年休假执行细节

  3.5.1公司安排员工在当年年度里休年假,不得累计,不得顺延下一年度;

  3.5.2如有特殊工种,经公司安排不能休假的,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支付300%薪水;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3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3.5.4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新进入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5.5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6带薪年休假使用《请假条》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手续。

  3.5.7其它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生效和解释

  4.1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如遇修正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探讨协商。

  4.2本管理制度经公司工会审议,人力资源总经理、总裁助理审核,董事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批准;

  4.3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条款相抵触的有关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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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投资公司职工年休假制度

  投资开发公司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编制目的

  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年休假的管理。

  三、休假范围

  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公司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一次集中安排;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可分二段安排;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分三段安排。

  2.工作年限计算至上年12月31日。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休假方式

  1.每年二月底前,由部门经理根据部门实际、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做好本部门职工年休假的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综合办公室。中层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安排,报总经理批准。高管人员由总经理安排,其中总经理年休假报东**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2.综合办公室汇总全体职工年休假情况,编制年度职工年休假安排表,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布。

  3.年度职工年休假安排表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变动。

  4.职工要求调整职工年休假安排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报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协商调整年休假时间。中层管理人员要求调整休假时间的,由分管领导予以协调安排。调整后的年休假安排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5.因公司原因需要调整职工年休假安排时间的,由综合办公室提前通知本人和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由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给予相应调整。

  6.在实施年休假安排的前一个月下旬,由本人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逐级审批并且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安排好工作就休假,视作离岗旷工。休假期间应与公司保持正常联系。

  六、待遇

  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公司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3.公司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公司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标准按照东**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1.公司已足额安排职工年休假,而职工本人部分或全部放弃年休假的,按自我放弃办理,未休时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2.员工如有年休假未休完,请事假时先以年休假作抵扣。

  3.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年休假台帐,记录职工年休假的相关信息。职工可查阅台帐。

篇3:市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2)

  市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制度(二)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豫人〔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科学管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总支(直属支部,下同)、处室及科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医院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年休假的审批手续。

  1.院党委书记、院长的休假计划报卫生厅主管厅长同意后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执行;其他院领导的休假计划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2.各总支书记(含副职,下同)的休假计划报党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3.行管、后勤各处室及各学部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4.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的休假计划报医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5.临床各科室护士长的年休假计划报护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院人事处备案、执行。

  6.其他人员的休假计划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同意后报所在科室备案、执行。

  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者,一律以旷工对待。

  (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招聘职工、集体工和借调职工),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的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除外);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有特殊情况需分期休,需经主管领导同意;超假期者按旷工计算。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者。

  (五)新调入医院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者。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医院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医院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医院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可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本通知自2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医人字〔20**〕7号)同步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篇4: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医院对职工年休假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

  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确定

  1.职工在医院工作累计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当年调入本院的职工年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周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当年产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职工请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区)领导有计划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时少安排,闲时多安排,时间过半,休假过半。职工非计划要求休假的,原则上应在科室排班前报告本科室(病区)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职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临时休假,科室(病区)领导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给予考虑,凡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者,要在报告中写明或口头明确告诉科室(病区)领导,以便及时考勤,但轮到夜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原则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间确实需请假,则应按病、事假处理。

  3、年休假时间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法定节假日天数不在年休假内。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调整休假天数的职工,上半年到达规定的年限,当年享受;下半年达到规定的年限,则以次年度开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医院中层干部休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临时科室(病区)负责人。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联系人,以便有急事时及时联系。

  7、休假前必须先履行休假手续并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8、职工休假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篇5:公证处年休假制度

  公证处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对象为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工作年限以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一)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假期为5天;

  (二)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为10天;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一)年休假必须当年享受,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相应的年休假期。

  (二)允许公证人员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三)本处安排的疗养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公证人员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五、自动放弃年休假的,本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报酬,不享受任何补贴,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在征得年休假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年休对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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