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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考勤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人民医院考勤制度

  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各科室设立考勤表,由科室指定人员如实登记本科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

  3.请事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4.对擅自离职不上班者,或超假无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5.职工病假,应有主治(以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两天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需休长期病假者,必须出具疾病相关资料及专科医生证明。职工病假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

  6.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所开病假证明无效。

  7.职工每周轮休一天半,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更改。

  8.休假期间患病,不用另补病假。一周累计事假时间超过四天者,不再安排本周轮休假。

  9.女职工产后一年应参加轮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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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职责划分

  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科室领导监督本科室考勤的执行;科室考勤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二)工作时间

  医院工作时间分为基本班次与特殊班次。

  基本班次为每周工作五天半,周一至周六上午。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工作制以医院党政办通知为准)。

  由于医院工作性质的特殊化,各科室根据医院总体需求以及科室需要,除安排基本班次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科室人员特殊班次。

  特殊班次包括:上午班、下午班、连班、中班、夜班、陪班、帮班、全天班、急诊班、清创班、值班、备班、主班、治疗班、早班、责任班、出班等等。特殊班次种类较多,且同一特殊班次因科室情况不同而所定时间不同,故由各科室自行安排,但需确保每周40小时工作制。

  (三)考勤期间

  我院考勤实行二级管理。由科室负责安排员工个人班次,科室员工每月出勤情况由科室负责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院员工的考勤汇总,并不定期根据科室排班表进行抽查。

  科室排班由科室负责人制定,并于当月27日前将次月本科室排班表交人力资源部(电子或手工表皆可),人力资源部根据排班表可进行加班认定以及不定期的劳动纪律等检查。

  各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每月本科室各种休假凭据复印件和科室考勤汇总提交人力资源部。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误差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四)考勤形式

  我院部分科室已实行指纹考勤形式。

  二、缺勤管理

  1.对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脱岗。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员工必须服从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分配的工作,对不服从调动分配经教育不听从者予以相应处理。

  3.严格执行各班次时间,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扣除奖金、纪律处分等)。

  4.遇抢救病人或急诊手术、任何工作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对无特殊原因或借故不到者,视其性质和造成后果严重性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三、加班管理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科室的弹性排班制,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医院给予加班工资,其他假期如(如公休日、年休假等)则由科室安排休息或补偿,医院不额外给予加班工资。

  (一)加班天数

  总计11天/年,分别为:新年(公历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公历十月一、二、三日)。

  如国家另有规定或通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计算

  在编人员(含在编借用):

  加班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4×3×加班天数

  编外人员(含在院人事代理、借用的人事代理、未调入),合同制用工另外标准。

  初中级职称人员100元/日;高级职称人员120元/日

  退休留用返聘www.pmceo.com人员:正高级职称200元/日;副高级职称150元/日;初中级职称100元/日

  (三)加班认定

  加班认定指对于各科室报节假日加班天数,人力资源部根据以下原则核准发放,并予以不定时抽查。

  1.加班认定以科室排班表为准。

  2.原则上加班认定为1天,即节假日1天加班1天,且享受加班工资者则不另行安排休息。

  对于在节假日1天中有上两个班次者,则享受1天加班工资,再安排1天休息的补偿,即如元旦节日中有连班进夜班者,享受1天加班工资,后1天出班为休息。

  3.如节假当日无安排班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报节假日加班时需提供医务科签名的当日工作记录复印件。

  五、附则

  本规定中未经说明事项以国家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1、各科以行政编制为一个考勤单位,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必须熟悉医院有关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职工的出勤天数,如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应视为考勤员工作失职,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全院在编在岗职工考勤的汇总,审核、督查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等。

  2、考勤员按月认真填写"职工考勤统计表",注明夜值班天数,夜值班人员变动情况及责任护士变动情况。

  3、各类假期必须注明,如一个月内有产前假、产假或哺乳假,应注明各为多少天。休假必须事先征得科室主任同意。

  4、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事假、丧假必须填写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作为考勤依据,为利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求提前5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例外),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职能科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于次月初(5日之前)报人事处汇总。节假日前2天将科室排班表报院办。

  5、请病假者交考勤表时需附病假证明书,病假证明必须经本院门诊部盖章视为有效。若需转院,由经管科室出具转院就诊的病历书写意见、医保科审查、分管领导签字,所开病假证明仍需到本院门诊部盖章后生效,否则,病假条不予认可(急诊、外出除外)。

  6、职工上班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岗位的;请假理由和公出理由,查明不真实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末按期到新岗位报到者;未经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内(含3天)停发当月各种津补贴,并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累计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将检查记录和处罚单报经核科。

  7、院内职工调动,原科室考勤员必须在考勤月报表上填写调出时间,被转入的科室填写好入科时间。

  8、各科室主任应支持监督考勤员做好考勤统计工作,考勤上报时必须经本科室主任审核签字,排班表保存2年。

篇4:中医院考勤制度

  中医院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实行半月排班制,排班表半月一次、一式二份于每月15日、月底之前上交医务科。

  二、各科室要合理排班,避免劳力浪费,每个职工应自觉服从科室负责人安排,单人科室原则上固定休息日期,非夜班科室轮流调休,保持不停诊。对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须跨月并休者,需递交书面报告,经科主任签字报院办批准方可并休。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改班、调班,事先未经科室长及院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安排上班而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按情节轻重处理:旷工1日以上3天以下者,扣除当月月度奖、预发奖;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者,扣除当月月度奖、当月预发奖、季度奖和当月年终奖;累计旷工两次以上且旷工日期达到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扣除全年所有全部奖金;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的,作待岗或下岗处理,凡安排休息未休息的按贡献处理。

  四、医院建立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无故迟到或早退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金每次200元,达1小时以上或引起医疗纠纷按旷工处理,若离岗影响工作者予通报批评,延误诊治,造成后果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调休必须提前二天向所在科室领导申请,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调休(特发事例除外),必须当月调休,且最多不超过2天,调班3天以上须经科室长同意后报院部审批。事先未经科室长及院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如科室的确人员紧张当月无法安排休息的结余假日可以延至下月调休,最多不能超过4天,原则上不跨月,违者按旷工处理。临时出现意外事例除外(家庭成员患急病、家里急事指只有本人才能解决的急事)调休以半天为最小基数,半天以内不许调休,调休一经批准不可自行来上班,如发现事后虚报扣当月月度奖。

篇5: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分级负责制。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职能科室下属班组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行政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科内人员休假或外出需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备案;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二)实行每日考勤,每月汇总1次。考勤统一使用《职工考勤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使用符号要准确,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三)职工原则上积假不超过2天,因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积休3天,超过作主动放弃。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以上者;

  5、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者;

  6、因违法被公检法机关行政拘留、传唤者。

  旷工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


导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假、产假待遇

  (1)、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和60%的岗位津贴;(2)、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聘用工(即临时工)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2、事假待遇: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3、婚、丧、探亲假待遇: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4、哺乳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

  5、计划生育假待遇:15天以内者按日扣绩效工资;1个月及以上者按产假待遇实行。

  6、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7、调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8、旷工待遇:旷工半天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计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停发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已经假期期满未归,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2、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聘用工(临时工)病假达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聘用。

  2、各类假期3天及以上的,包括公休日。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各类假期在发生跨月度时,分别在各个月度内扣发绩效并计连续假期日。

  5、严格按照本制度请假、审批,有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请保胎假者,必须出具由医务科审批的医疗证明单,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7、请假条应提交人事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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