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纪处罚条例
公司违纪处罚条例
目的:明确违规事项和处罚办法,令职员清晰知道公司态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责任:成昌板材行政部负责该项条例的制定、修正、补充、解释和执行。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内容:
1、按公司垂直功能层层负责制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由所在部门经理处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3、凡违反公司安全保密制度,按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处罚。
4、凡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从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5、以下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
A、私自销售他家货品;
B、私自介绍或带公司客户、分销商到同行厂家看货或购买;
C、错收款、错发货造成公司损失的;
D、收受贿赂、佣金;
E、对合作方违反合同条款情况隐瞒不报;
F、未经负责人同意或上级领导允许,越权私自承诺客户或合作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客户或合作方有粗鲁、言语肮脏,造成不良后果的;
H、合作态度差,工作上不与同事配合的;
6、违纪行为可处以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违纪行为可处以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或开除。
7、连续三次警告处分自动升级为记过处分,连续两次记过处分自动升级为记大过处分,连续两次记大过处分可做辞退处理;
8、警告处分的档案由本部门保管,一个月后,本部门经理有权视违纪者改过表现决定是否撤消。记过处分的档案上交行政人事部保管,半年后,本部门经理有权视违纪者改过表现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将记过处分降级为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档案上交行政人事部保管,在12个月内不得撤消。
9、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不得参与本年度奖金的评定。
10、对处罚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长沙VK房地产销售部违纪处罚办法
长沙VK房地产销售部违纪处罚办法
1、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公司相关违纪处罚制度和精神的补充和落实。对公司已有明确规定的,依公司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或没有执行细节的使用本部门规定。
2、违纪种类:
1)一般性违纪指危害性教小,情节较轻微的违纪行为;
2)严重违纪指危害较大、情节恶劣、累犯、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3、处罚方式:
1)对一般性违纪的处罚方式有:口头警告、"部门服务令"。
2)对严重违纪的处罚方式视其情况严重性有:通报批评、罚款、辞退。
注:部门服务令指责令被处罚员工为部门提供:值日、加班、非正常值班等常规工作之外的服务。其目的是在对违纪进行惩戒和教育同时,对部门工作带来有益的帮助。部门服务令的发出应根据当时的工作需要,如暂时无此工作需要,则可换用其它处罚方式。
4、处罚权限:
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对违纪行为的检查和核实
2)对一般性违纪行为由上一级主管根据公司及部门规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纪的处罚必须要上报项目销售经理级以上主管作出处理决定。
5、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职务口头警告部门服务令通报批评罚款辞退
经理助理决定权决定权提议权提议权提议权
项目销售经理决定权决定权决定权对200元以下的罚款有决定权
对超过200元的罚款有提议权提议权
集团销售总监决定权决定权决定权决定权决定权
6、处罚的程序:(详见图表)
一般性违纪严重违纪
对事实和处罚无异议有异议
超出超出权限范围
4)正常程序
A.主任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先经过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晰,定性准确无误。
B.项目经理开处罚通知书,必须填写处罚的事由(尽量提供证明人名单),及处罚的依据。
C.处罚通知书必须先交由被处罚员工签名,被处罚员工可就事实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提出辩驳意见,再提交销售总监。如被处罚员工既不签名又不提出辩驳意见,则视为漠认。
D.销售总监最终确认处罚事实及依据,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5)简易程序
对于一般性违纪的处理,如售楼员对处罚事由和处理结果并无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销售经理可不必填写处罚通知书,而直接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在售楼员考核资料上进行记录。
6)申述程序
对项目经理的处理不服,可在被要求签署处罚通知书时直接在该通知书写明申述理由,由销售经理查证后作出处理。对销售经理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集团销售总监申述。
7、处罚细则:
1)违反着装及其它礼仪管理规定的处:警告、通报批评
2)违反工作现场纪律的处:警告、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处:警告、部门服务令、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或以旷工论处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开除。
4)对违反工作流程的处:警告、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对恶意违规或后果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5)对玩忽职守,有失职行为的处:警告、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予以开除。
6)对拒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或工作指令的处: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
7)对违反职业操守的处: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
8)对有越级行为的处: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
9)对有造谣生事、破坏团结的处通报批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予以开除。
10)六大纪律:对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处理:
A.散布谣言,恶意中伤,造成不良后果的
B.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C.营私舞弊,谋取不当利益的
D.公然对抗公司或部门管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情形恶劣的
E.违反对客管理制度,欺瞒客户或与客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F.从事第二职业的
G.对有偷盗、诈骗等违法行径的
8、处罚的执行
6)处罚决定经有权上级批准后即为生效,被罚员工如有异议,可依程序进行申述,但申述不阻碍执行。
7)口头警告、"部门服务令"、通报批评由项目销售经理直接执行。
8)罚款的处罚单经有权上级批准后交人事部执行,直接在被处罚员工的下月工资中扣除。所扣罚款纳入该项目销售部公佣,用作部门激励或活动开支。
9)开除处罚经有权上级批准后交人事部执行。
篇3:房地产案场日常管理条例及违纪处罚
房地产案场日常管理条例及违纪处罚
1.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2.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完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违者一次罚款10元。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女生必须要化妆,男生不准留胡须,违者一次罚款10元。
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进行打扫,违者罚款10元。
5.女员工不准在售楼厅内公开化装,违者一次罚款10元。
6.接听电话时报项目名称:"魅力晶都,您好!",违者一次罚款10元。
7.有来访客户,柜台组人员或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客户到",其他业务员喊"欢迎参观",违者一次罚款10元。
8.开发商、本公司主管至本工地时,由轮到接客户的业务员喊"职务人,到",其他业务员喊"职务人,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在售楼厅内,业务员对经过身边的客户应主动问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0.业务员接待客户必须送客户至门外,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1.在售楼处男女不得出现不良仪态,如抓痒、挠发、挖鼻子、扣耳朵、剔牙、乱扔纸屑,随地吐痰等应避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抽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3.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用餐,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4.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瞌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5.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开不雅玩笑、吃不雅食品、做不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6.上岗时间不准在售楼厅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长时间谈论与业务无关的话题,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7.客户在时业务员不得在销售厅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8.有人在接厅工作电话时,周围人员不准大声说笑,影响他人接听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9.同事外出,接听到同事的电话,切忌一问三不知,应主动留下对方电话,迅速告知同事及时回复,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0.听客户电话,不论时有业务还是投诉都应一视同仁,始终保持耐心,努力解决问题的口吻接听电话,注意树立公司电话职业形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1.在售楼处每次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讲话、接听电话都要控制自己的音响,以免声音太响干捞别人,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2.进入样品房必须穿脱鞋或鞋套,样品房内不得睡觉,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3.接待完客户应及时、认真、规范填写来人条,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4.接待完客户应及时整理销售桌、椅、茶杯、烟灰缸,保持销售厅内清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5.置业顾问不得私自在售楼大厅用电脑上网,若特殊情况需得到上级主管批准。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6.保持业务员桌的整洁,除茶杯、名片外不得放置其他私人物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7.在与客户洽谈时,主义自身的坐姿正确,有风度,不得抖动二郎腿,忌身体歪斜,半躺于椅子上,脚跷桌上,脚搁在抽屉上、茶几上等不文雅动作,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8.接待客户,不准对客户恶语相向,不准摔客户电话,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9.同事之间互相配合,积极协助,如发现工作上不予配合的行为罚款30元。
30.上下班需本人签卡,如有代签,一经发现双方罚款30元并以旷职一日论处。
31.威胁、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2.客户下订后,业务员之间因业绩纠纷争吵或影响他人者罚款50元。
33.售楼处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34.同仁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5.与客户争吵甚至打人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6.无故连续旷职满3日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予以辞退,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时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资料、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8.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经理级以上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柜台作业处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文件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资料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承担造成不良后果之损失。
39.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40.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1.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42.工地如需安排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43.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人员由业务主任安排。
44.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分析。
45.下班签到,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
归档。
46.工地依据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47.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五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48.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经理级以上人员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49.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0.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1.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他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52.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各工地专案另行订定,作为本规范的补充,但原则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由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核准后发布实施。
53.有投诉违反以上条例者,经调查属实的,须由公司业务部发出警告通知,并参照销售管理制度相关处罚进行处理。或当事人须填写书面检查并记录在案。
54.被投诉违反条例达三次以上者,且警告三次无效,在公司造成影响者,将劝其离开本公司。对拒不接受处罚者,令其离开本公司,并以开除论处。
55.《定购协议》如若价格签错者,如造成损失,签字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6.置业顾问超范围承诺,欺骗客户,如情况属实者,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自行承担职责,公司视情节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
57.置业顾问违规所交纳的罚款一收纳于业务部建立罚款基金库,由相关人员统一收取,不记录在基金帐目上。罚款基金的收入将用于业务部的集体活动中,所有支出将做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58.置业顾问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应主动接受罚款,并在时将罚款交于业务部业务主任,逾期缴纳者将受到双倍处罚,拒不缴纳将在工资中强制性扣除。
59.业务人员在处理案场相关事宜时,若发上有越权现象,视事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与相应的惩罚。
60.案场各级人员严禁有炒房或变相炒号的行为,违反者一律开除,并扣发所有的提成。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产生的法律纠纷,则由当事人自负承担全部责任。
篇4:第三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处罚规定
第三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的处罚规定
一、监考人员迟到点名批评,每次扣除一节课时补助;一次考试中连续迟到两次以上,加倍扣除。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检查,造成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点名批评,一次考试中出现该情况两次以上者,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三、监考人员向考生少发或多发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给作弊者造成机会的,一经发现点名批评,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四、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打瞌睡或擅自离开考场,致使考场纪律松弛,作弊现象严重,在考生中造成不好影响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五、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有作弊考生自己没发现而被值班领导发现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六、考试结束后,学校在考生中调查或根据阅卷情况,有确凿证据证明考场中有作弊现象发生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七、凡上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监考行为,全部记入教师事故责任档案,供评优、晋级、评职称时参考。
篇5: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
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20%。
1、开考铃响前,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2、不写姓名、班级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其他颜色或用两种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传接答案的。
4、交换答案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8、将传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使用的。
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一学年多次考试中,多次出现上述情况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谩骂、侮辱监考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