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导航

职工违约跳槽应负赔偿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4

  职工违约"跳槽"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张某于198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1990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元。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3年7月起至20**年7月至。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1997年5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到另一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1997年11月,该公司以张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

  处理结果

  (1)张某与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张某与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另一公司共同赔偿原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196112.25元。其中张某承担58833.68元。

  (3)驳回原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张某与原公司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张某擅自离职,属违约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不顾与原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擅自出走,致使原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二者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学校图书赔偿制度

  学校图书赔偿制度

  一、污损图书封面,须赔偿装订费五角(精装本另加装订费);污损图书内页,尚不影响流通的,按原书价25%-75%计赔;污损图书致无法阅读的,按原书价2倍计赔。

  二、遗失图书,原则上必须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如无法购到,一般书籍按原书价2-3倍,贵重书籍按原书价4-5倍计赔,成套图书(2本以上)遗失其中一本须照整套书价按前述办法计赔,未遗失的原书仍由本馆收回。

  三、对故意损坏、盗窃图书者,罚原书价10倍,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借阅半年至一年,同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严肃处理。

篇3: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未经批准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50%。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在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费代于10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30元的主和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五、因防盗设备不齐全造成仪器丢失的,由校长负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篇4:实验室学生损害教学仪器赔偿规定(上墙)

  实验室关于学生损害教学仪器赔偿的规定(上墙)

  一、关于学生损坏教学仪器赔偿的规定

  (一)制定赔偿规定的目的

  1.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和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品德。

  2.培养学生认真地按照正确的实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的自觉性。

  3.培养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损坏教学仪器的赔偿方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于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教师填写有关证明和登记表,按有关规定报损。

  2.由于、粗心大意、科学作风差而损坏仪器的,酌情接原价的10-60%赔偿。

  3.由于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不遵守纪律,嘻笑打闹,故意损坏仪器的,按原价的100%赔偿;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在实验中如有仪器被损坏,教师要及时登记在册,由实验教师开出单据后,有关学生到校财务室(组)交款,然后将收据交回实验室。赔偿手续应在一周内办完。

  5.实验中弄脏药品,使药品变质;打碎药瓶,使药品受到损失的赔偿办法,按本规定的第2、3项执行。

篇5: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一、为促进各部门、各科室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效能,合理利用并尽可能延长各类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切实管理好医院的财产,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产损失的概念及分类。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类财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或提前报废等不能完成其预定的目标任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理损耗以及由于科技进步所引起的不可预见的技术淘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失效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损失及赔偿就是指非正常损失情况的责任赔偿。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都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各类资产被盗需报告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

  流动资产(指货币资金、因公借(汇)款项、药品、卫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损失按全额计算;低值易耗品损失根据原值和新旧度确定;固定资产按净值(净值=原投资总额-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口径计算)计算。

  无论是流动资产损失还是固定资产损失,若有保险赔偿或残价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类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流动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1、现金:现金流动性最强,需由专职人员管理。现金经管员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经管现金的人员全额赔偿。

  若发现贪污、挪用或长期占用现金不还者,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挂号处方等有价票据视为现金管理。

  2、因公借、汇款项损失。因各种采购(订购)业务需要借、汇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请汇人)负责办妥相关手续,所购物资发到我院并经验收入库,方可凭对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核销所借款项。借、汇款项发生损失(如被骗、对方因故不能发货等),借款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赔偿比例。

  3、药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损失。对于药品、卫生耗材、后勤物资等应加强对进、销、存整个环节的管理。对盘盈、盘亏的药品及卫生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属正常损失的由经管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财务科审核,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核销。正常损失主要指政策性调价损失、规定的损耗率以内的损失。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药品或材料物资过期失效、霉损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正常损失的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赔偿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动性较大、价值低,容易损耗,在日常管理中极易被忽视。丢失、损坏的机率较高,是资产管理的难点。各部门、各科室或个人对因使用不当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的,责任人必须要作出合理的赔偿。赔偿数额按造成损失所负责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旧程度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设备科、财务科等相关人员确定,但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实际损失价值的50%。

  (三)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我院固定资产约占医院资产总额的79%,是医院赖于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20%-50%,科主任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器械损坏的,视情节赔偿,赔偿比例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图书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或非正常损耗报废,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设备科或其他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科讨论确认。零星的或数额较小的报院领导批准处理;成批的或数额较大的需经卫生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核销。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上交财务科入帐。

  五、财产损失赔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责任人本人6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指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数)。

  六、本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