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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5-19

  为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确保学校重大事务论证更加充分和决策更加科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事务听证咨询议题由各党委、支部班子研究确定。

  二、听证员的确定要根据普遍性、相关性、回避性的原则,按照议题利益相关程度以及对议题的知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听证人数一般按所在党组织党员总数20%-30%确定。

  三、议题要在召开听证咨询会前7日预告给听证员,让其提前思考,深入调研,走访党员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对不涉及党内机密的党内事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要向党员群众公告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参加方式、参加范围等事宜,便于党员群众参加听证咨询。

  四、各听证员负责向下走访、收集其所联系党员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的党组织还应听取相关部门、年级、学者、名师对听证议题的意见建议。

  五、听证咨询会由党委、支部书记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咨询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咨询会场守则,告知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员介绍调研走访所收集到的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本人综合意见。

  3.党委、支委会汇总听证对象意见,提出初步决议方案,提交听证对象讨论、表决通过。听证咨询会所形成的听证报告及决策建议需报上级党委审核备案。

  4.主持人作总结发言,听证对象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名,听证咨询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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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公共事务部客服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物业公司公共事务部客服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

  考勤管理

  1、迟到、早退、串岗,一次扣5分,迟到单次超过15分钟,扣100元。

  脱岗一次扣100元 、旷工半天扣200元

  工作态度

  2、上班闲聊、吃零食扣5分;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要求整改之事项无动于衷,扣8分

  仪容、仪表、礼仪

  1、着装不整、配饰不齐、未佩戴工牌每发现一次扣3分

  2、女士头饰不整齐,披散发扣5分;男士长胡须扣5分,两侧头发过耳、后脑边头发超过1公分扣5分

  3、未使用规范用语每发现一次扣2分

  工作任务

  1、未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周、月、季度、年度)及计划制定不合理性,扣5分

  2、工作计划完成95%以上不扣分,每低5个点扣5分,80%以下扣15分,

  3、未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任务的每项扣5分

  工作质量

  1、管理好业主和日常管理档案,不遗失、不泄密,未做到,扣3分/次

  2、保持日常工作记录完整、及时、有效,未做到,没发现一处扣2分/次

  3、认真耐心接待投诉,及时处理并跟踪督促解决,未做到,扣10分/次。

  4、按要求检查考核清洁工的工作完成情况,未做到扣3分/次

  5、客户报修和未及时处理回访的扣3分/次

  6、未按期回访业主/使用人扣2分

  服务意识

  1、责任人被有效投诉的,罚100-200元。

  2、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或报告,扣3分

  3、不报告、不制止小区违章违规现象,故意回避扣3分

  4、遇事故借故回避或退缩扣5分。

  5、与其他员工不协作、造成工作失误扣5分

  6、与住户争吵或刁难住户造成不良影响扣5分

  7、成本意识差、浪费材料扣3分

  8、利用工作之便向住户索取财物或小费扣5分

  备注:

  1. 此表只作为项目员工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公司备案。

  2. 当月达到97分以上,发100%绩效工资,低于80分当月的绩效考核工资为零,80-97分按相应比例得分。

  3、公司在检查中查出上述问题的可加倍处罚。

篇3:物业职业经理人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

  物业职业经理人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

  参考国外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建议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应该包括:

  ( 一 ) 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前期管理服务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等。

  ( 二 ) 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人员。

  ( 三 ) 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及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 四 ) 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理,协助业主委员会选择保安、机电、维修、绿化、卫生等相关行业的专业公司,并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监理专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提供相关服务。

  ( 五 ) 受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 六 ) 作为第三方见证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等。

  ( 七 ) 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

  ( 八 )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包括物业管理经理事务所,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培训服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策划。

  ( 九 ) 对本人所在单位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 十 )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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