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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的四点法律思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6-01-28

  物业服务费的四点法律思考

  第一点,那就是物业服务费,现在我们都用这个概念,到底是物业服务费,还是物业维护基金或者是资金。我们都知道在物业服务费构成上,当然我们物业服务有特点,那就是包括了一些对小区居民的服务费用,但是就整体它的实质内涵来讲,应当对于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公共部委进行管理这样的一部分资金,而且相当多的一部分,按照现在的酬金制的普遍做法,90%作为直接的费用开支。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结合我们物业服务的公共维修基金来说,那么这笔费用到底是普通意义上的服务者和接受服务者之间的服务费呢?还应该是积累了一部分资金呢?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个人因为应当是一种消费基金。

  另外从这笔资金的安全角度来讲,我认为应当明确为是一笔基金。现在我们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提到酬金制,在这里我着重从酬金制的角度谈,这笔费用是一笔预收费用,不是直接的规定为业主所有。本人认为应当明确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维护基金.这样可以保证该资金的安全.保证该资金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不被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如果明确了基金性质,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在税收处理上,可能还会带来一些便利。现在,税收就是把物业费整个收上来,还有物业费概念,就交费了。实际上物业公司的收入就是我们的酬金,我们只应当就酬金这部分去交税,业主们先放在我们帐上作为专户管理的这个不应该交税了,实际上加大了业主的负担,也加大了物业企业各方面的负担。当然,可能物业服务企业为增加资金,但是管理上,包括税收这方面支出是增加的,受到了影响。所以我的第一个观点,那就是应当明确,特别是酬金制,现在所谓的酬金制物业收费,它的基金性质。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理顺税收各个方面的关系,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在现在的大的所谓的物业费的范畴之内,我的想法,对于车位等等这些公共物业的这种所谓的收费,到底是收费还是收益?是不是应当区分?如果认为车位是业主共有的,特别有些小区肯定将来是共有的,比如说经济适用房这些小区车位等等,作为共有的业主的这些财产,这一部分的收入应该是业主的公共财产的经营收益单独核算,而不能作为收费项目去核算。这样才能理清业主的权益,以及业主大会,就共同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财产关系。

  物业公司该拿到的经营报酬要拿到,业主的收益要清晰,这样也可以避免纠纷。现在很大的一个因素,我们看到调查因素,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一个很大理由,那就是公共设施场地经营使用收益不透明,23%的人对此有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让业主没有意见?我们这笔费用肯定已经收了,关键让业主没有意见,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在这个收费和作为收益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澄清。同时,结合刚才我说的这种信托制,我们有信托法的,实际上你物业公司是受托来经营业主的这部分财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问题就理清了。

  第三点意见,那就是说业主的交费是对谁的义务?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舒先生我们之前做过探讨,在去年我在网上曾经发过帖子,在网上受到很多人的责难,我说如果业主不交费损害谁的利益?损害业主的利益。其实这种交费义务产生于,你是产权人,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护,但是我们现在维护,特别物业服务应当明确的是公共财产的维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共同共有人,就有分担费用的义务。不管从普通的共有财产关系,还是从我们现在的区分所有这样的法律关系来说,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但是你交多少费,这个问题应当是公约中约定的。所以,业主的交费是公约义务,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从我们物业服务条例,实际上有体现的。对于欠费问题,物业服务条例首先规定了业委会去发出通知,然后业委会去催缴,如果业委会的这种催缴不成的情况下授权物业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所以在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概念。筹集物业服务费,我们还用收费的概念来说,是谁的义务?不是物业公司的义务,是业主大会的义务。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的委托去代收、代管。你不是收费的主体。也不是筹集的主体,筹集的主体是业主大会,产生业主的付费业务,也是因为公约以及法律这样两个前提,你去收取这样的费用。这一点,我们物业公司一定要清楚,另外业主也要清楚。这样,我们把这个关系才能理顺。所以,这种义务的产生应当是基于法律,基于公约。至于我们诉讼过程中,为什么物业公司可以去诉讼,就直接产生于物业服务条例的一个授权,当然,我也同意舒先生的建议,那就是说,进一步可能在业主公约里要进一步授权,这种权利应该来源于业主大会,以及业主的共同决策是这样的。这是我说的第三点。

  第四点,业主交费到底交多少?这个标准怎么产生?现在咱们管理机关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能不能解决这种纠纷,我认为现在如果说凭着管理机关制定标准是解决不了的,更重要是建立一个价格,就是物业服务费的筹集这样一个机制,而不是说固定的一个费用,不同的小区业主不同的要求,会产生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不同的服务,也会产生不同的收费。我们在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条例里明确规定,要价格和服务标准相适应,不是靠制定一个标准,而是和服务标准相协调,五星级酒店收费和四星级不一样,其实不是硬件不一样,而是服务不一样。

  我们现在很多小区纠纷,是业主对服务不满意,为什么不满意?因为没有标准,所以谁都不满意。怎么办?刚才说了如果筹集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大会的义务和责任的话,这个时候这个标准就应该变为你聘请这家物业公司或者聘请之前,物业公司就你的管理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就你的管理预算进行表决,通过你的这个预算筹集这笔费用。这样使你的标准和收费是适应的。业主在表决的时候都是清楚的,我们物业服务企业将来对业主大会公布的时候,我们一天做了三次清理,你给我的这些费用,所以我的服务到位。你选择只清扫一次,或者选择三天清扫一次,你做到了,我们的服务标准和收费这个时候是适应的。就解决了这种纠纷。

  如果说,现在我们仅以为我们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因为合同这样一个约定死的价格,而在合同中,不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定的很清晰的话,那么这种纠纷永远会存在,而且会越来越严重。结合前面李律师,还有舒先生讲的,我们现在实际上存在对居民的服务由我们业主承担,很多主张权利的人,实际不是业主,而是居民主张的。比如这个里面说,服务态度不好,素质差,15%的人不满意不交费,这些服务态度问题,跟你对于公共物的维护没有什么关系。实际这是一个居民在服务中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把这些细节问题在理论上澄清,在是实务中解决,那么这种纠纷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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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对物业服务费的思考

  对物业服务费的思考

  在我国的物业服务理论与实践中,管理费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和各方矛盾的焦点,业界同仁以及社会各界就此展开过多方面的深入讨论。为抛砖引玉,笔者拟从管理费分摊的角度进行透视和分析,以达拾遗补缺之目的。

  一、当前物业服务费的计算与分摊

  目前的管理费计算分摊,我国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以沿海等发达地区为代表的主流做法是,物业服务方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共有物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要测算出管理费,然后再按业主拥有物业面积(包括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其他还有“以项核定、按项收取”、“以户定额、按户收取”以及“费用分摊”等方式。“以项核定、按项收取”,是将管理费划分为“项”,如治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事先确定收费标准,然后由业主依时按项交纳;“以户定额、按户收取”,是先按业主拥有物业面积大小将物业分为大中小户,分别确定管理费标准,然后由业主定时、定额交纳;“费用分摊”,是按照物业服务需要,先由管理方垫付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如按户或室内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这些方式主要运用在物业服务水平相对比较低的地区或管理要求不高的物业。

  剥除表面的差异,去粗取精、去异求同,目前的各种物业服务费计算与分摊形不同而实质内容是一致的。管理费计算主要是根据业主要求、共有物业服务成本以及相关政策等因素,经测算综合确定。管理费的分摊则直接或间接地以业主所拥有物业面积核定,与业主居住使用物业面积或专有物业面积成正比例关系,面积越大,分摊的管理费越高,反之则低。

  二、管理费分摊存在的问题

  管理费的实质,是业主对物业服务方围绕共有物业的运行、维护、管理而发生的物化劳动、活劳动以及相应管理收益的补偿。这里蕴涵着两层意思:其一,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共有物业,管理费是共有物业服务的货币形态和价值体现;其二,管理费是由管理费支出成本和管理者佣金两者构成。前者是确保物业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后者则是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目前管理费测算方式以及管理费由业主承担,与物业服务操作的对象、内容是相吻合的,也是清晰、科学的。问题在于管理费的承担方式,即管理费如何进行分摊?物业包括专有物业和共有物业,两者产权集合构成了完整的物业产权。

  排除个别物业产权单一情况,多数物业是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的。这种多业主产权共存局面,使得物业中的共有物业产权必然呈现按份共有状态,即各业主在共有物业中均占有一定份额或比例。物业中,业主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业主拥有共有物业所有权,自然应按照共有物业权利份额或产权比例,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理推之,业主共同承担的管理费也应按照业主共有物业产权份额比例,在各业主之间进行分摊。共有物业面积或份额比例越大,承担的管理费就越高。反之,则低。这与我国目前管理费主要按业主专有物业面积分摊方式相比是谬以千里的。目前的管理费分摊不按共有物业分摊,而采用专有物业面积分摊方法,既不符合物业服务对象、内容要求,也不符合前述之权益费用匹配原则,是管理费计算与分摊依据的背离,也是对物业产权分摊理论的否定。

  三、管理费分摊思考

  我国物业服务实践中管理费分摊这种背离,主要是香港模式的沿袭和长期形成的习惯。我国物业服务基本是从香港移植,由于政治、经济和环境因素的不同,物业服务理念、模式,包括管理费分摊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问题。

  香港市场经济发达、法制环境健全,业主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成熟、物业服务交换双方沟通平等充分。管理费按专有物业面积分摊,简便、直观和易于使用推广。即使出现上述“背离与否定”而引起管理费分摊的不合理,也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得到必要的矫正和化解。如香港管理费是交换双方充分沟通基础上的科学核算,管理费测算结果出来后,引入第三者对管理费进行验证性复核,确保客观公正,然后再进行分摊。经过这种多次反复的管理费计算与分摊已为业主理解和认同,业主对分摊方式已将其置于次要的位置,即使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也因多次反复得到化解而并不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中,物业服务的内外因素与香港不同,简单套用香港模式,则有可能出现一定的问题。

  由于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因素,我国目前实质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物业服务外在的消费环境和交换市场并未真正形成,市场经济内在的有效调节机制正在建立中,公众和社会对物业服务还缺乏了解和认识,物业服务发展尚处在积极推广中。此阶段的物业服务迫切需要易于理解、理论清晰和符合逻辑的包括管理费分摊主式在内的运作模式,以降低推广难度,减少操作中的矛盾,顺利推进物业服务的发展。否则,管理费分摊中的不合理成分不仅得不到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还会在物业服务实践中被进一步放大,引发更多的矛盾和问题。

  业主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滞后,有些还停留在政府福利分房、单位后勤管理等计划经济时代。同时,物业服务交换双方由于专业知识不对等、信息量不对称,必然会对物业服务的对象、内容,对物业使用和业主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差异。管理费按专有物业面积分摊,不仅与弥合这种“差异”无补,甚至还加大了物业服务的认识混乱。

  管理费分摊方式与物业服务对象、内容的背离,是香港模式先天存在的“内在缺陷”,移植到内地后管理费分摊出现了“南橘北枳”。但这并不能掩盖分配方式的先天和内在缺陷及物业服务理念的不清,如不加以纠正,必然导致物业服务运作和管理费分摊出现种种问题。如业主认为,管理费是按共有物业计算的,而共有物业自己没有使用,因此无须承担管理费。管理费按我们家面积计收,物业服务公司理应对我们家提供物业服务服务等等。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迄今,我国的物业服务呈现不平衡的迅猛发展态势,以两个三角洲和沿海为代表的物业服务正在席卷全国。由于物业服务是新兴行业,政府和立法部门也需要时间去认识和研究,理清物业服务的脉络和规律,总结经验,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正确和科学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对矫正和约束物业服务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管理费分摊经过20余年的实践操作,暴露出许多问题,甚而引发物业服务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从理论和合理角度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为行政和立法的调整管理费分摊方式进行积极的探讨和铺垫是十分必要的。

  四、管理费分摊的理论探讨

  管理费分摊方式的调整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物业服务的外部环境,包括消费环境、市场机制、立法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等的建立健全;二是对现行管理费的分摊方式进行调整,使之既简单易行又行之有理。这两者互为关联、互为表里。前者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社会和物业服务各主体的共同努力,后者则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从规范房地产市场入手,理顺物业服务费分摊的理论与操作,逐步调整、纠正偏差。随着《中国物业服务条例》的出台和推行,物业服务的生存、发展环境将进一步向好,物业服务亦将逐步进入有序化、规范化发展阶段。

  管理费分摊方式的调整,理论上可以回归到物业价值或产权比例角度进行测算和分摊。基本思路是,先计算各业主共有物业价值或产权占总的共有物业价值或产权的份额和比例,再按照这一比例将管理费在各业主之间进行分配,即各业主按共有物业产权比例分摊管理费。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由于无统一要求,物业共有部分产权标注不明确,难以准确界定共有物业面积和其在物业中的比例,按上述思路进行管理费分摊缺乏前提和条件。针对此情况,目前管理费分摊可变通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尝试和过渡:一是按业主物业面积(包括专有物业和分摊的公共面积)占物业总面积比例计算分摊;二是按业主专有物业价值占物业总价值份额比例计算分摊;三是共有物业面积或价值的标注明确且数额较大的,则可按业主共有物业价值(或面积)占共有物业总价值(或面积)比例计算分摊。以后条件逐步成熟后,管理费分摊方式逐步调整为按共有物业面积或产权比例分摊。

  中国有个成语典故叫“朝三暮四”,说的是“猴子分栗子”的故事。它给人们的启示不仅仅是改变了分配方式,重要的是转换了思维,顺应了认知规律,并以极为简单的方法解决了本就不该有的矛盾和问题。管理费分摊方式,与此事不同理则相通。

篇3:物业服务费收取及催缴程序

  物业服务费收取及催缴程序

  有关滞纳金比例以该项目《业主公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为准)业户收楼时需将计费时间终止到每自然季度末最后一日

  1.1预缴半年管理费

  1.1.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起向各业户发出次年〈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一个半年的管理费。

  1.1.2每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年度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1.1.3《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业主逾期未清缴欠款的,管理公司将于第8日起发出《最后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必须于收到《最后缴款通知书》5日内缴清,并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1月1日或7月1日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1.4在《最后缴款通知书》发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缴的,管理公司将按《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及对欠款者提出法律诉讼。

  1.1.5《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及〈最后缴款通知书〉均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统一经客服部发出。

  1.2预缴三个月管理费

  1.2.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年3月1日及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起向各业户发出下一季度〈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管理费。

  1.2.2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季度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1.2.3《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业主逾期未清缴欠款的,管理公司将于第8日起发出《最后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必须于收到《最后缴款通知书》5日内缴清,并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当季度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2.4在《最后缴款通知书》发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缴的,管理公司将按《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及对欠款者提出法律诉讼。

  1.2.5《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及〈最后缴款通知书〉均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统一经客服部发出。

  1.3预缴一个月管理费

  1.3.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月15日起向各业户发出下月〈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月的管理费。

  1.3.2每月的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月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7日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1.3.3《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业主逾期未清缴欠款的,管理公司将于第8日起发出《最后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必须于收到《最后缴款通知书》5日内缴清,并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当月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3.4在《最后缴款通知书》发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缴的,管理公司将按《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及对欠款者提出法律诉讼。

  1.3.5《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及〈最后缴款通知书〉均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统一经客服部发出。

篇4: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对物业服务服务费用收取过程进行控制,规范物业服务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保证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作。

  1.0管理处财务人员负责参照有关规定制订物业服务及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2.0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核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3.0总经理负责审批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4.0客户服务部负责各项收费单据的投放和催缴工作。

  5.0工作程序

  5.1收费标准的制定

  5.1.1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有偿服务费等的收取标准由管理处财务组参照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制订,经管理处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如有必要报政府部门、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5.1.2财务人员在业户入伙时即建立《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明确每个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5.2管理费的收取和水、电费的代收代缴

  5.2.1管理处从业户办理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

  5.2.2每月底由财务人员核算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并录入电脑。

  5.2.3管理处工程部每月底抄录水、电表读数,交由财务人员将上述数据输入电脑,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打单。

  5.2.4每月的收费通知由财务人员于每月5日之前打出,交客户服务部发放到业户的信箱中。

  5.2.5每月管理费和水电费均通过银行划款,存款金额不足无法托收时,由客户服务部负责通知业户补足存款余额再行划款,特殊情况下可现金或支票交纳。

  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

  5.3.1管理处从房屋竣工保修期完成后开始向业户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按深圳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5.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月收缴,委托银行扣款代收。

  5.4有偿服务收费

  5.4.1管理处工程部向业户提供有偿服务时,如实填写《有偿服务单》,写明人工服务费、材料费及总金额等,签名确认,并请业户对有偿服务进行验收及在《有偿服务单》上签名确认。

  5.4.2管理处财务人员根据《有偿服务单》相关栏目中的金额数收取费用。

  5.5监督管理

  5.5.1一切收款票据均由财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必须由会计保管.

  5.5.2收费需领取收款票据时,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登记.

  5.5.3票据使用完毕后,领出人要把存根联及时交财务票据保管人,并即时清结。

  5.6违章处理

  5.6.1业户逾期未交纳管理费的,超过规定时间后,由财务人员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时缴交。

  5.6.2《催款通知书》发出后,过期拒不缴交又无正当理由的,客户服务部报管理处主任处理。

  6.0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6.1《有偿服务单》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6.2《物业服务服务收费通知单》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3《催款通知书》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4《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5《安装维修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篇5: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规定

  一、目的

  本管理规程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确保业主(住户)满意。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兴业新邨管理服务费、水费、公共分摊水电费。

  三、职责

  1.财务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或委托银行收费的有关手续。

  2.保安员协助财务人员向业主(住户)派发收费凭据或催款通知单。

  四、工作要求和内容

  1.收费方法,可分为两种:

  a)现金收费:车位使用费(临时停车)、装修管理有关费用、物业服务服务费、水费及公共分摊水电费、维修服务费、家政服务费;

  b)委托银行收费:住宅物业服务服务费、住宅水费、住宅公共分摊水电费;

  2.委托银行收费的开户手续: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凭物业公司开的帐户,到指定银行存入一定金额,以便每月结算划帐。

  3.对小区内业主(住户)的收费

  (1)住宅物业服务服务费的收取

  a)兴业新邨两个月收一次管理服务费,逢单月收费。逢双月30日前,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住宅物业服务服务费及其它应收费用。财务人员在收到银行扣费成功通知后,应在5天

  内把收费凭据交管理处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分发给业主(住户)。

  b)若业主(住户)帐户中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时,由财务人员用电话通知或发出催款通知单向业主(住户)催缴。

  c)若连续三个月欠缴,由财务人员发出限期缴款通知单,限其3天内缴清欠款及滞纳金,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d)住宅物业服务服务费计算公式:

  服务管理费=住宅的销售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购买的机动车车位面积×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50%

  (2)住宅水费的收取

  a)每双月25日前,由管理处工程组人员读取水表值,并计算每户应交水费(包括公共分摊)。住宅水费同住宅管理费一起收取,收取程序跟住宅管理费一样。

  b)水费计算公式:

  业主(住户)的每月水费=该户水表读数(吨)×住宅水费单价+公共分摊水费摊R:

  (3)小区内住宅公共分摊电费的收取

  a)每双月22日前,由管理处工程组人员读取小区内公共部分电表值,并计算每户应分摊值;每双月30日前,财务人员通知指定银行在业主(住户)帐号上扣除公共分摊电费及其它费用。

  b)公共分摊电费和管理费一起收取。

  c)公共电费分摊原则:

  Ⅰ)每一座走廊、楼梯、电梯运行、水泵运行等每座楼宇内公共电费,由该座业主(住户)分摊;

  Ⅱ)小区道路、中心公园等小区公共区域的路灯、草坪灯的电费,由小区业主(住户)及区内商铺租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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