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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香港物业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正值英国工业化大发展,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出现了房屋出租。为维护住用者的权利,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于是出现了专业的物业管理。

自那以后,物业管理传遍世界各地,并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目前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物业管理非常发达,受到政府的重视和业主、住用者的欢迎,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方兴未艾。

英美的物业管理模式:

(1)英美的物业管理已成为社会化的服务行业,任何人、任何公司都可从事物业管理,只要具备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这些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多,内容广泛,包括物业建设前后、物业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3)管理方式非常灵活。业主或用户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而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非常灵活。小修工程、日常服务可由内部维修人员完成,而大、中工程可以采取承包方式转给别的专业公司完成。一个项目或工程如绿化管理,可单项承包也可整体承包。费用由双方协商,计费方法可依时间长短, 也可按次计费。

(4)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委托方与物业管理公司(或机构)商定,视市场供求状况、地区环境以及房屋的数量与质量由双方自由协商而定,一般无统 一的标准。物业公司的管理费来源多渠道,有租金收入、服务费,甚至有政府补贴。

(5)管理公司(机构)人员精干,效率高,固定人员少,一些项目尽可能临时聘请,可承包的就不设固定人员以节约开支。

香港的物业管理模式:

(1)公共房屋的较大部分由房委会执行机构房屋署下辖的房屋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机构健全,配有专业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灵活,一些项目常用招标或承包等方式交由专业公司完成。

(2)从1987年开始,房委会相继把一些公共居屋委托私营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与财务监督,房委地不再监督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为管理好私人楼宇,香港政府颁布了《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倡导多层大厦业主组织法团,设立管理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是全体业主组成的法定团体,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上50%以上的业主通过成立,代表行业主立案法团的权利与责任。业主立案法团通过招标、协议或委托等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如果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准太低,业主立案法团可以在合约期满后,选择其他管理公司代替。管理公司与业主立案法团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管理公司之间为获聘而竞争激烈。

(4)物业公司的经费全部来源于各业主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完全按照管理工作的实际支出而定。管理公司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设备保养费、清洁费、煤气费等都从所收的管理费中开支。管理公司的利润是从管理费支出中提取5%~15%这一比例的管理酬金而获得。管理公司的收支账目必须定期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一些较大规模的维修工程,牵涉到大笔费用支出,须征询业主立案法团的意见方能进行,如未获准,物业公司不得坚持。物业管理收费由市场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规律。

国外物业管理特点:

(1)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展迅速,政府公屋逐渐交由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私人楼宇越来越多地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

(2)物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业主通过招标或协议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要认真考察公司的信誉、专业知识背景及管理、财务、法律水平、管理费用的高低以及社区活动能力。而物业管理公司饱受市场竞争的压力,必须注意其形象,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尽量让业主满意,否则就会有被淘汰或被解雇的危险。

(3)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一般不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具体收多少管理费由业主(委托方)与管理公司(受托方)双方讨价还价 决定,视市场供求状况、地区环境、房屋数量与质量、服务内容多少与深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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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香港物业管理现状未来发展


香港地少人多,建筑物鳞次栉比。地产业是香港经济发展的骨干产业,近十多年来,与地产业一脉相承的“物业管理”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市民对生活质素要求越来越高,新的信息手段,也成了物业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素质的契机。今年SARS疫情在香港肆虐后,对物业管理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香港物业管理的现状

在香港时常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专业、规范和高质素的物业管理,推动了香港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亦为市民提供了一个惬意、舒适的生活环境。从整体上看,目前香港物业管理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法制化程度高。香港物业管理领域首先引入英美普遍法中的概念,即在楼宇建成后,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著名业主共同签订的“公共契约”即公契),即关于各业主之间享有其自有部分及公用部分和他们彼此之间在大厦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利益和责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并对大厦全体业主和租客有约束力的协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香港政府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气体安全条例、消防安全条例、危险物品条例、噪音管制条例、水质管制条例和保安及护卫条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便于业主组织法团管理大厦,1970年制定了《多层建筑物(业主法团)条例》;1993年该条例被大幅度修订,更名为《建筑物管理条例》,成为香港物业管理领域最基本的法律。现今,在法律的指导之下,业主更加积极参与管理自己的物业,截止20**碾月,全港已有6464个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成立。因此,从法团的成立,法团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到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标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私人楼宇高龄化,政府房屋服务私营化,加剧物业管理公司间的竞争,管理更趋专业。据统计,目前,香港约有4万多幢私人楼宇,超过25%的楼龄介乎20至40年,这些楼宇建筑物的损耗十分严重,加之大厦业权分散导致管理不善,间接加速楼宇的老化。香港政府屋宇署联同政府几个部门,从2000年开始推行“屋宇维修统筹计划”,协助业主和立案法团解决楼宇的维修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负责政府物业管理的产业署逐渐改变了它的角色,由直接管理物业,变为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改善社区环境和执行法定职务,将办公大楼和宿舍外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每年为政府节省3300万港币。香港房委会也采用同样的方法,通过推行“私营机构更多参与屋村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计划”,将管理的物业逐步移交给私人物业管理公司。这些既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商机,同时提出了挑战,加剧了竞争。过去数年间,公司经理人酬金(利润)和总部开支占大厦管理费的比例,平均欲10-15%下降至5-9%。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厉行节约,控制成本,很多时候还需要接受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在资源上的支持。

(三)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协会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香港政府民政事务总署负责私人大厦的管理,帮助业主自行处理有关大厦管理和业主立案法团运作的事务。民政事务总署牵头成立一个跨政府部门和专业团体(律师会、会计师公会、测量师学会等)的大厦管理资源中心,免费为业主和业主立案法团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和意见,协调处理纷争。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于1990年成立,截止20**年年底,协会会员超过80家。根据协会的章程,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两给条件:一是公司已有两年以上实际管理楼宇的经验;二是公司目前管理超过1000个住宅单位或超过30000

篇3:香港内地物业管理差异


目前内地的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三种管理模式:

1、专业物业管理模式

管理内容为住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寓公寓管理于服务中;经费来源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费和多种经营来解决,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高档物业,如写字楼、别墅、宾馆、公寓等。

2、专业化与行政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大多由发展商自行组建,管理对象以住宅小区为主;由于福利性管理的影响,这类公司很难实现资金平衡,只能靠经营其它产业,或者由发展商支持获得平衡;管理目标是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以支持发展商的开发。

3、传统行政性福利管理模式

即由北京市房地局或本单位自管。从总体上看,目前后两种模式尤其是第三种模式仍占主要地位,第一种模式处于起步阶段。从管理服务质量看,市场上有影响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有10多家,主要是合资或外资企业,如怡信、魏理仕、梁振英测量行、第一太平洋戴维斯、九龙仓物业、万通璐顿、威格斯、太联物业等。中资的以万科物业较为知名。

香港的物业管理呈现以下特征:

1、物业管理服务趋向专业化

香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14000美元,居东南亚五小虎之首,直逼一些老牌发达国家。房屋越建越高,越来越先进,使物业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需要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胜任。

2、物业管理的费用独立核算

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因此,在香港每个物业收取的管理费都有可能不同。一般先由物业公司提出预算,经业主审查同意后执行。管理费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聘用管理员工的薪金、福利补贴等约占管理费总额的25%—40%。

(2)楼宇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3)公共部位电、水、煤及通信的费用;

(4)楼宇火灾保险,公共责任及劳工保险费;

(5)楼宇清洁及保安、护花种草等及美化环境方面的费用;

(6)管理公司的行政开支;

(7)储备金,实际上是房屋及设备的大修理费用,专款专用。

上述费用中,除第一项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定收入,可以自由支配外,其他费用均需定期向业主或租户公布帐目,年终有余时,要转入下年;出现赤字时,需要由业主或租客分摊。如果经常性收入低于经常性支出,就可能要调整管理费。

3、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

香港的物业公司也受市场规律的支配,捧的是一只“泥饭碗”,业主是“上帝”。业主选择物业公司时,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或委托的方式,大的发展商的物业,通常都以委托的方式交给他所属的子公司管理,“肥水不外流”。但一幢大楼很少有发展商自用的,有出租出售的情况下,小业主的收益的保障就成了问题。所以,政府规定,这种委任性质的管理只能在新楼落成后的2—5年内有效,过了这个期限,如经小业主半数以上表决,可以选择另外的物业公司。

4、订立公共楼宇契约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力并不完全来自于业主方面。香港政府规定,在一幢楼里有两个以上的业主,就必须订立公共楼宇契约。公契一经注册登记,就成为一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受业主、租客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更换而失效。

5、遵守职业道德

物业管理公司的另一项非法律性的约束来自它本身所处的同行协会,并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手册》。物业管理公司都服从手则规定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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