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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18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5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6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7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8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①公司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②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③公司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④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①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②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第3条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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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相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依据和原则

  1、《合同法》和国家规定的合同范本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3、签订合同必须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4、合同签约过程中,严格遵照初审、评审和审批的评审程序执行;

  二、合同的分类、审批、签订、职责和实施

  (一)合同分类及范围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主要分为对内经济合同和对外经济合同两大类。

  1、内部经济合同:主要指**公司内部所属各部门之间的机械租赁合同、周转设备料租赁合同、各类合同。

  2、对外合同:主要指除内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联营协作合同、分包合同、机施公司对外合同及与下属各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属对外合同。

  3、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评审流程

  按初审和评审程序进行,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项目部、职能部门(科室)负责初审,组织合同评审;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权限规定范围内为经济合同的最终签批人。所有合同评审三总师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部长为第二责任人,即为合同评审直接责任人。

  外部合同审批、签订流程:

  (1)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万元以内: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审批→委托人或项目责任人签署。

  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2)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万元以内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内部合同审批、签订流程: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审批→分管领导签署(总经理签署)、项目负责人签署。

  1、市场部

  (1)负责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起草和与发包方的合同签订工作,经市场部、经营稽核部、总经济师评审,董事长审批后由总经理进行签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权进行签署。

  (2)与发包方的合同签订,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法人签署;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施工承包合 同的签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权进行签署。

  2、经营稽核部

  (1)负责以公司资质承接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签订工作。

  (2)负责公司与所属项目部生产经营责任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责任书签署。公司与所属项目部签订的任何合同指标一经确定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且不得随意降低,如进行指标调整需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3)合同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由与所属项目部直接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且须向公司经营稽核部报备;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须执行评审制,生产经营责任书须经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由总经理(或董事长)、项目经理进行责任书签署后报经营稽核部存档。与项目部签订的经营责任指标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签订,不得随意进行降低,如有指标调整需经总经理办公费通过后方可调整,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责任指标调整,需报公司经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方可调整。

  (4)负责对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评审。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

  所属项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

  (5)负责联营公司(事业部)挂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由事业部第一责任人、经营稽核部、事业部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和事业部第一责任人进行合同签署。

  (6)负责对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评审工作,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7)参加对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的评审。

  3、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由总经办主任、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签署。

  4、联营公司(事业部)

  (1)负责工程挂靠分包合同的起草和评审工作。

  (2)负责事业部挂靠分包工程第一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联营公司(事业部)第一责任人同现场代表进行第一责任书的签署,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合同一并送交经营稽核部存档。

  4、行政部

  (1)负责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2)主审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3)负责公司与项目部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合同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分管领导审批。

  5、设备管理部

  (1)负责设备购置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2)主审项目部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6、财务部

  负责资金借贷、融资合同的起草、评审和签订工作,由财务部、总会计师负责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总会计师进行合同签署。

  7、人力资源部

  负责项目部与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8、工程部

  对项目部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项目经理、工程部部长评审、总工程师审批。

  9、项目部

  (1)用资质中标签订的100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评审制,须经公司主控部门评审后方可签订。

  (2)项目部自主进行的报备类合同:3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合同;75万元以下的专业分包合同,应由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及核算员四人进行自评,且有自评记录,方可由项目经理进行签署。

  (3)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起草后3日内,合同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和评审后方可签订,正本交档案室保存建档,副本发至经营稽核部和相关部门存档。

  (4)负责与劳务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对外分包、联营挂户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和合同履行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审核责任人,不承担合同履行的职责责任。

  (四)合同管理

  1、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实施部门将合同、竣工结算书或财务手续报送经营稽核部,经整理后的送档案永久保存。

  2、签订外部合同必须使用标准文本、行业规定范本或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的合同文本。

  3、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等都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一经签订,以上文件必须交公司经营稽核部存档。

  4、重大的合同变更按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5、劳务分包合同书和劳务工合同书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材料采购合同按供方提供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印制的合同书;劳务分包合同附件、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土石运输合同等统一由公司经营稽核部制定范本参照执行,项目部可在范本条款基础上进行细化,但主要合同条款不得删除或弱化。

  6、凡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的自然人或部门,无论其承包工作量大小都要先签订合同。

  7、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各部门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8、合同主体由各合同职能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合同附件组成部分存档。

  9、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合同的评审要求和流程各职能部门评审完成,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做好盖章记录。

  10、由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经济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额度大小和规模以报备、评审、报批制度要求完成合同评审程序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严禁加盖项目部公章(通过申请取得公司授权的除外)。

  11、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信函、传真等资料各职能部门及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合同的附件报公司档案室。

  12、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由档案室归档保存,副本由经营稽核部和相关部门保存;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正本由档案室归档保存,副本由经营稽核部及相关部门和项目部保存;项目部合同由委派核算员按年度分类统一存档。

  (五)合同编码的编排要求

  1、工程分包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分包-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2、工程劳务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劳务-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3、工程材料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材料-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4、工程机械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机械-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5、每月末进行劳务费、分包工程结算费用审核时,项目核算员将本月签订的劳务合同、物质设备租赁合同台帐通过平台报送经营稽核部备案。

  (六)项目经理对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终止承担全部责任。

  (七)处罚

  1、凡无合同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结算,按违规额度由项目经理及责任人赔偿;按结算额的10%由项目部进行赔偿,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扣转。其中5%由项目部承担;5%由个人承担(70%项目经理,20%项目总工,10%核算员)。

  2、对于机械设备使用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使用的机械设备、无合同的零星机械的使用,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告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租用,但费用仅占测定机械费总额的3%以内。

  3、对于超预算用量的主材、大宗材料、按超预算用量的10%进行赔偿(其中:项目经理承担50%,相关责任人承担50%);机施公司油料超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5%,超出部分按超出油料额度的30%进行赔偿(其中:项目经理承担50%,相关责任人承担50%)。

  4、对于超量、超价结算的,按超量、超价额的30%以上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扣转。由责任人全额承担(70%项目经理,20%项目总工,10%核算员)。

  5、相关人员如对上述条款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结算前汇报的给予免责;结算后3天内汇报的未造成损失的,对汇报人给予免责;对3天内汇报的造成损失的,对汇报人给予50%责任免除。

  (八)本规定由公司经营稽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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