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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18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主题与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借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原材料、助剂等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其他部门资金支付的管理

  7.1申请人拟制费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注明申请资金原因,并写明各项使用资金的明细;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在各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c.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颁发给个人的科技、质量、生产及其他特殊贡献的各种奖金);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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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代发。由农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

  “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经修改后,农户凭密码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农户修改

  “一卡通”存折初始密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本人修改密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修改即可。

  (二)若农户本人长期在外,可由农户嫡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凭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卡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三)对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弱病残农户,确实难以亲自办理,经本人书面委托授权,所在村委会证明、所在镇财政部门盖章后,由委托代理人凭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经所在镇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为镇、村从“一卡通”存折资金中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一卡通”资金中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费用。

  严禁村干部收取存折集中支取惠农补贴资金,严禁村组干部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拖延发放时间,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第九条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支农惠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负总责。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和损害农民利益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构建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构建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20**年印发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首先将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并把其作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三个环节的保障来做,明确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便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收付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公共财政和效益财政理论为指导,以提高效益和防范风险为目标,以资金控制为核心,以预算管理和全程监督为手段,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其运作要点可概括为“设立一个专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

①设立一个专户。

  政府采购资金收支都由设在专业银行的账户反映,各单位和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收付都通过这一账户集中办理。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政府采购支出一旦发生,采购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工程承建单位,不存在现在分散支付制度下层层转拨、多个环节转账的问题。各单位可根据自身职能的需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机构公开采购,其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这样,资金是部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改变,仅仅改变了采购方式和支付方式。

②实行两个分离。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分离。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直达个人账户,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分门别类地从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将资金纳入财政采购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二是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离。改革过去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预算部门审定计划的做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分开,预算部门只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部门只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具体执行。这样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③强化三个控制。

  一是强化预算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政府审查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变更采购项目。二是强化资金使用控制。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化运作,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采购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三是强化项目决算控制。

④建立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预算编制制度。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预算草案时,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明晰预算,以增强对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约束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发挥其规模效益。政府采购的执行时间由财政预算部门根据预算情况确定。二是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建立操作控制制度。通过明确的操作管理程序,在预算、采购、付款、核算、决算的各个操作环节,实行相互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四是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为考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采购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以节约采购成本,减少财政性支出。

篇4:集团物业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物业资金管理制度

  ——(20**-10-9)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集团内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为提高集团物业资金管理水平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内全资及控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

2、规范制订依据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特点作出相关调整,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3、职责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一线公司对所属物业公司遵守国家及集团资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各一线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物业公司参考本制度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内容

4.1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1.1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4.1.1.1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其中:出纳员负责本部门现金的日常管理,并对收款员和值班收费人员的工作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确认已接受培训并清楚国家、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个人的职责。

  4.1.1.2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接受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4.1.1.3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1.1.4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4.1.1.5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1.1.6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上报上级地产公司或集团总部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1.1.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1.2现金管理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4.1.2.1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1.2.2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4.1.2.3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4.1.2.4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1.2.5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4.1.2.6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因保管责任造成的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4.1.2.7出纳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含现金及其它物品),也不允许存放代业主保管的现金及物品。确需承办代业主保管现金及物品业务的,应单独使用专门的保险柜。

  4.1.2.8各公司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

  4.1.2.9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4.1.2.10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账。

  4.1.2.11销售、工程等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4.1.2.12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

  4.1.2.13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若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4.1.2.14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4.1.1.15节假日售楼、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4.1.3银行存款管理

  4.1.3.1各公司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4.1.3.2新开银行账户(含因业务需要开具个人存折)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户理由、账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4.1.3.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销户)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4.1.3.4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

  4.1.3.5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客户购房后退房及正常业务中的保证金、(订)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4.1.3.6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4.1.4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4.1.4.1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4.1.4.2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

  4.1.4.3原则上财务印鉴不得带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4.1.4.4银行结算票据等统一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票据上。

  4.1.4.5支票、承兑汇票等结算票据必须实行登记领用制度,详细登记金额、日期、号码、收款单位和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对已使用过的票据手册要妥善保管存档。

  4.1.4.6付款经办人在领取支票时,应在《付款通知单》的领款人处签字,同时必须在写明签发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签发支票不能明确金额、必须开具限额支票的,要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领用人在《付款通知单》和登记簿上签字确认,限额支票只能由公司内部人员领用,且必须在交付对方前填上限额内的具体结算金额。对不能明确限额,又不能明确收款单位的,不得予以开具。严禁超限额使用限额支票。

  4.1.4.7各物业公司需办理承兑汇票结算的,视同融资行为,按内部借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条款本中心另行制订),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同时建立应付票据的辅助台账,在承兑到期日时要保证由足够的资金兑付承兑汇票。

  4.1.4.8严禁签发空头、空白支票、无能力按期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有效期超出5日的远期支票。

  4.1.4.9在收到客户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相关的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票据,应根据登记簿上的内容及时采取追索措施。款项未到账时,不得向对方开具收据和发票。

  4.1.4.10在收到客户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如遇退票应及时通知前台收款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追讨;对客户以银行汇款、转账和划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应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作出相应行为。

  4.1.4.11出纳员收到票据后,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压票,以保证公司资金及时回笼。

  4.1.4.12出纳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客户出具的银行票据的真伪能力,不能确定时,应向有关银行咨询、求助。

  4.1.4.13票据遗失需及时以最低限度降低公司损失为原则妥善处理;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并由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1.4.14逾期未用的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票据,出纳应加注“作废”记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财务有关人员应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予以查核。

  4.1.5备用金管理

  4.1.5.1发行中行万科联名信用卡的地区,公司原则上不向职员借支备用金,鼓励职员使用(联名)信用卡代替现金进行消费。

  4.1.5.2本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4.1.5.3借支备用金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

  4.1.5.4借支备用金应在预计还款时间内报销或还清。财务部门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个人,欠款未结清者不得再次借款。

  4.1.5.5职员非公务事项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款项。

  4.1.5.6除得到集团总部批准以外,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人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4.1.5.7万科职员离职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其还清各种借款,借款未清者,人事部门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由原服务单位转入调入单位。

  4.1.6监督管理

  4.6.1.1各一线公司应对所属各物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6.1.2各物业公司本身也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4.6.1.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6.1.3.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6.1.3.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6.1.3.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6.1.2.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6.1.3各一线公司及所属物业公司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应立即制订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4.2收款管理

  4.2.1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4.2.1.1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票据的印刷、领用、核销等管理制度及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2.1.2各公司应当将办理收费业务、收款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财务部(或岗位)主要负责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各款项的回收。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办理收费业务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4.2.1.3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收款业务。

  4.2.1.3.1办理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2.1.3.2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2.1.4各公司应当对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2.1.4.1审批人应当根据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2.1.4.2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各公司管理层及上一级地产公司财务部或管理层报告。

  4.2.1.4.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4.2.2收款管理

  4.2.2.1各公司应将各项收费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租售业务经办人不得经手现款。

  4.2.2.2收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集团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收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减、免费用或少收、多收费用。

  4.2.2.3使用万科物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软件中的收费数据。收费管理系统中计费、收费、数据管理业务不得由一人经办。

  4.2.2.4除银行托收项目外,所有收款均需开具收据或发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应使用发票的,不得使用收据。对于通过银行托收收款需开具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银行托收”。

  4.2.2.5各物业管理处退还客户押金及预收款时,必须收回原收款收据原件(只有当原付款人为单位的,可以提供原付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方可办理退款,但必须需注明原收据号),退款后需及时登记押金或预收款台账,客户遗失原收款收据原件。经查确未退款者,需由客户本人说明原因,并注明责任自负后,退还款项。

  4.2.2.6各物业管理处应做好收款人员与出纳、出纳与公司财务部的款项交接工作。

  各管理处的收费人员与出纳、出纳与公司财务部的款项交接必须以票据的领用及核销为依据,并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或在收款日报表上签收。收款日报表必须详细列明收款金额、收款日期、收款票据号等内容。

  4.2.2.7各公司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应收帐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并督促业务部门加紧催收。对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保留书面催收记录。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2.2.8各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上级地产公司,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各公司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4.2.2.9各公司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4.2.2.10各公司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2.2.11每月末,公司财务应与各管理处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对收费记录不一致的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4.2.3监督检查

  4.2.3.1各公司应当建立对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2.3.2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2.3.2.1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2.3.2.2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随意多收、少收费用、减免的情况。

  4.2.3.2.3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项收费是否及时入账;出纳每周至少一次对部门各收费点进行突击检查并保留有记录;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收回、拖欠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下属各部门的资金收、付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全面得到执行,款项及时回收入账。

  4.2.3.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4.3付款管理

  4.3.1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4.3.1.1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报销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3.1.2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付款业务审批及执行的全过程。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4.3.1.2.1付款业务经办人与授权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

  4.3.1.2.2建立验收制度。业务经办人员完成采购后,应由另一岗位或人员进行验收。

  4.3.1.2.3会计人员不得兼顾采购或验收。

  4.3.1.2.4财务经理不得同时兼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

  4.3.1.3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付款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3.1.4各公司应当对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3.1.4.1审批人应当根据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3.1.4.2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上级地产公司财务部或管理层报告。

  4.3.1.4.3各公司对于投资、合作等重大付款业务,应当经过上级地产公司批准方可办理。

  4.3.1.4.4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付款业务。

4.4.2付款管理

  4.4.2.1各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4.4.2.2各公司应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4.4.2.3各公司应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4.4.2.4各物业管理处应建立押金、预收账款的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客户的押金、预收款的收缴、退还情况,并保持与财务总账的核对一致。

  4.4.2.5各公司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4.3监督检查

  4.4.3.1各公司应建立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4.4.3.2各公司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4.3.3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4.33.1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4.33.2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4.4.33.3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4.4.33.4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4.4.33.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重大问题应及时做出处理做上报上级地产公司。

5、生效日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解释权

  此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资金管理中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年10月日

篇5:某物业公司资金管理制度(3)

  资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资金(本制度仅指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营运作对资金的需求,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

  二、管理方式

  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月末28日编制下月资金来源、运用计划,内容包括收入计划、支出计划。收入计划包括现销收入、贷款回收、欠款回收、对外融资、学校收费资金流入及其他收入(物业指管理费、水电暖及劳务);支出计划包括工程进度款、材料款(工程款和材料款单项当月累计支出5000元及以上,材料付款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编制)、工资、期间费用以及资本性支出、归还借款、向外借款、投资等,其中资本性支出要报集团批准。资金计划每月由财务部初审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核平衡后报集团审批。

  三、收款管理

  1、收取任何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收取房款时要审核成交价格及审批单。

  2、收据和发票实行登记和销号制度,控制收据和发票的数量和编号,定期查对已盖章未使用的收据、发票,防止短缺、遗失,保证所有收入的及时入账,已使用过的收据和发票要清点、登记、保存。

  四、付款管理

  1、付款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款、材料款、办公用具、固定资产购置、税款、借款、工资和日常开支。

  2、付款办理:财务根据集团审批的资金计划筹措调度,安排付款。付款的必须手续齐全,收款方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约方、资金实收方、发票开具方四相符;特殊情况下有不相符的,必须由合同签约方既合同收款方出具《付款委托书》,写清原因及责任归属。付款时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需要开具限额支票的,限额不得高于借款额。付款后附件单据要加盖付讫章,避免重复报销。

  3、合同签订要考虑采购量及付款时间的控制问题,延缓资金的支出,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金,减少融资成本。

  4、公司对学校借款、拨款依据学期经营费用计划下拨,预算外部分需报经学校董事会和集团批准。

  5、总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签字手续,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

  五、对外借款、担保管理

  对外借款及担保要经集团批准,必要时签有关协议,视情况要求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件。公司原则上不向员工提供非公借款及向本单位以外人员借款。财务部负责对借款的跟踪及催收。

  六、投资管理

  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结合资金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建议,经董事会书面批准后才可实施。

  七、备用金: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备用金的使用人及标准,备用金若发生丢失由使用人偿还。

  八、日报管理:

  每天下午5点填写资金日报,反映资金收支节余情况,同时填写销售统计表,反映销售、收款、欠款情况,定期与销售核对。

  九、牵制制度:

  现金管理实行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的相互牵制办法。现金的收支作到日清月结,确定库存最高限额,并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银行存款管理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的分人保管制。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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