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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纪合同(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2-04

  体育经纪合同

  甲方(运动员):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

  一、委托

  运动员委托代理人以他的名义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行使权利。代理人有权行使本协议中直接提到的或与运动员有书面协议的内容,其他无权做。

  二、条款

  1.代理人受委托时限为一年,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如果代理人与国家联合会之间的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代理人与运动员的协议即不再有效。

  3.本协议不可自行续签。如果双方均有意续约,须待代理人续约后方可进行,并且必须在前协议到期前发出书面通知。

  三、代理权限

  1.代理人授权安排运动员的任何比赛,包括运动员参赛费用的协商和谈判。

  2.代理人有权实施调查,与赞助商进行谈判,并最终代理运动员签订合同。

  3.代理人从运动员利益出发,可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发现和调查新的商业机会。

  4.代理人不得越权行使委托权,在没有事先获得运动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签订任何商业协议。

  5.代理人有权以运动员的名义处理财务,但必须遵守运动员的指导,同时对他处理的资金严格记帐。以这种方式处理运动员的财务也必须符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有关条例。

  四、费用_________。(在遵守国际田联有关运动员代理人的管理条例下,由运动员与代理人共同协商确定,商定后的数字必须明确写入协议中去。收费标准遵守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成本

  1.代理人须负责所有正常支出的杂费(比如租用办公室、电话和邮费)、成本和其他处理有关运动员事务的开支。代理人对非正常支出不负责任。代理人在获得运动员的同意之前,不得随意支付上述费用。

  2.如果代理人直接开支上述有关运动员的费用,如差旅、住宿、生活费等,由运动员在收到费用支出收据的_________天内补给代理人。

  六、代理人义务

  代理人的义务如下所述:

  1.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履行代理合同,同时有强烈的责任心;

  2.对运动赛程安排了如指掌,与运动员的教练、所在俱乐部、国家联合会一起,共同协商和制定该运动员的竞赛安排;

  3.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条例;

  4.帮助运动员遵守国际田联关于资格的适用条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条;

  5.在运动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让运动员及时、全面地了解代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和各项安排;

  6.代理运动员的原则是不影响其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

  7.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8.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运动员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代理人有义务这样做,但如果第三方在获得代理人同意后不交纳时不负任何责任;

  9.及时支付所有协议费用。

  七、运动员义务

  运动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让代理人了解其竞赛安排及其商业兴趣和投资意向;

  2.参加所有代理人为其安排的比赛或公众*,除非因为伤病或发生意外情况;

  3.如果代理人谈判决定,或运动员同意为比赛做推广,必须依合同要求参加所有的推广活动;

  4.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有关代理人的规定;

  5.及时支付协议中所提费用;

  6.参加所有国家联合会及国际田联指定的比赛,即: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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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篇3:江西省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JF--20**--002

  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版)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年12月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买受人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房屋买受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2、本合同签订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本人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经纪人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受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本合同签订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房屋买受的一般程序及房屋买受可能存在的风险;(3)房屋买受涉及的税费;(4)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5)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6)委托人或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

  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买受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买受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受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需求

  买受用途:□住宅□商业□办公□公寓□ ;

  房屋户型: 室 、 厅 、 厨、 卫;

  建筑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朝向:□南北通透□不要全朝北□不限□ ;

  电梯:□有□无□不限;

  价格范围:总价 万元至 万元;

  单价 元/平方米至 元/平方米;

  付款方式:□全款支付□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买受人贷款:□首套□二套

  买受人购房:□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

  其他要求: 。

  甲方如果变更房屋需求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经纪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标准

  (一)经纪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2、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屋和带领甲方实地查看;

  3、协助甲方核验房屋出卖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状况;

  4、协助甲方办理购房资格查验;

  5、协助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提示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8、其他: 。

  (二)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1、经纪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 。

  2、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

  (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3)协助甲方办理完成银行按揭手续;

  (4)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

  1、甲方支付;

  2、房屋出卖人支付;

  3、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分别支付。

  (二)经纪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产权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 日内支付;

  3、其他: 。

  (三)经纪服务费用计费方式:

  1、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

  2、协议计收。

  (四)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

  (五)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

  2、在合同签订后,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

  3、甲方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及贷款、已有房屋数量等,或提供虚假的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卖人资料,给乙方、房屋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6、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委托事项有权核验甲方提供的材料、证件的真实性;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3、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因遗失甲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自行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买卖信息,以赚取房屋买卖差价;

  6、房地产交易资金由住房或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7、其他: 。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条款需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

  本合同需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除应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相关的重大事项,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泄露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履约过程中,因甲方或乙方违约或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或过错方除应当承担因违约或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支付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二)逾期支付。甲方与乙方之间互负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最高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款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并承担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组织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 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房屋买受人及其代理人(有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篇4: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JF--20**--001

  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版)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年12月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证明。

  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

  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出卖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出卖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状况。委托出卖的房屋(以下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规划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

  房屋性质:□商品房□房改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房屋。

  房屋权利凭证记载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户型: 室 厅 厨 卫;朝向: ;

  房屋所在楼层: 层;地上总层数: 层;电梯:□有□无。

  房屋装修情况:□有□无。

  房屋租赁情况:□有□无,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抵押情况:□有□无。

  抵押权人: ,抵押贷款金额: ,已还贷款: 抵押期限: ;

  房屋涉诉情况:□有□无。

  原告: ,被告: ,

  涉诉原因: 。

  物业管理服务:□有□无,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经纪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标准

  (一)委托挂牌。甲方要求房屋出卖的挂牌价格:总价为: 万元(大写 万元)单价为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交易税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

  甲方如果调整挂牌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经纪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2、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3、发布房屋的房源信息,寻找意向买受人;

  4、接待意向买受人咨询和实地查看房屋;

  5、协助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6、提示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8、其他: 。

  (三)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1、经纪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 。

  2、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

  (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3)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 。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

  1、甲方支付;

  2、房屋买受人支付;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分别支付。

  (二)经纪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产权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 日内支付;

  3、其他: 。

  (三)经纪服务费用计费按第 方式:

  1、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

  2、协议计收。

  (四)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

  (五)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

  2、在合同签订后,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

  3、甲方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找的意向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

  7、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保留□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的权利。

  (注:如果勾选放弃,则房屋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即使不是由乙方居间出卖,甲方仍可能须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因此,当勾选放弃时,甲方应谨慎考虑,并关注本合同第六条的违约责任);

  8、甲方□同意□不同意,在经纪服务期限内将房屋的钥匙交乙方保管,供乙方接待意向买受人实地查看房屋时使用;

  9、其他: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委托事项有权核验甲方提供的材料、证件的真实性;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和违约责任;

  3、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4、对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完成居间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5、乙方如因遗失甲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自行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买卖信息,以赚取房屋买卖差价;

  7、房地产交易资金由住房或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8、其他: 。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条款需变更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

  本合同需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相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泄露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或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履约过程中,因甲方或乙方违约或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或过错方除应当承担因违约或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支付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二)逾期支付。甲方与乙方之间互负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最高不超过经纪服务费用总额。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或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款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并承担经纪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组织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 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1.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有代理人的)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

  4.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共有)。

  6.房屋承租人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已出租)。

篇5: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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