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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1-28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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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一月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2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范围

第八条投资主要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改扩建、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建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借款或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房地产性投资、项目合作投资,包括资产抵押、借款、担保等。

综上所述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七类:俫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新建项目投资

4.兼并收购

5.房地产性投资

6.固定资产投资

7.研发投资

第四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拥有最终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决定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

3.审批公司的投资决策授权额度。

4.有权任免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成员。

5.决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

2.制定投资方案。

3.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

4.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5.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各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应提前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和经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计划的落实和完成。

第十八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应坚持依据规划、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九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条建设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进度总体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报。

第二十一条运行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公司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报。申报项目任务书的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基建)和可行性研究深度(科研及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编制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班子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职责分工确定的业务范围,细化本部门业务相应投资计划,编制季度、月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投资调整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投资调整计划执行。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经理制,成立项目公司,及时制定项目开发和经营计划书。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发经营采用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及参股合作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领域为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并由其承担经营责任。编制开发经营计划书时应就具体开发项目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性质,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第七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是指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和项目审计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投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投资后评价主要内容:

1.投资目标达成评价。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并提供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投资管理部门通过对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划、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预期投资效果等数据进行测算,与项目投资目标对比,以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投资目标和战略目标,找出与投资目标的差距和原因。

2.投资效益评价。对投资项目实际取得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总结。

3.投资过程管理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4.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汇总项目相关资料,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第八章投资考核及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投资考核及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和评价后,根据投资评价结果及审计意见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效果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意见,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是考核和界定项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完全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责任书相关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第三十四条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根据相关验收和评价结果由公司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措施和方案,对其追究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处罚方案进行批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处罚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在项目尚未实施或在项目尚未竣工时即已流失,项目竣工验收后无法实现达纲或达纲后营运效果差、与批复文件、可研等投资目标差距大,以及投资回报无望、投资完全失败等。

第三十六条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视为投资损失:

1.在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

2.在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隐瞒、篡改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意见。

3.投资项目未经审批程序违规报批。

4.投资项目违背集团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

5.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

6.项目实施时不执行监控规定或监督失控。

7.项目竣工后不执行验收规定的。

8.项目营运后不执行评估规定或在评估时隐瞒、谎报、虚报营运效果的。

9.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投资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人或以合法手段达到以非法目的的行为人,以及因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项目损失的人。

第三十八条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决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在决策中起作用的每一位成员均应按照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十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四十一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5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四十五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四十六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七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三、项目的论证与评审

第四十八条项目论证是指对获准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技术分析、市场分析、资金分析(含筹资和还资)、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专家评估、研究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九条项目论证及可研报告的编写工作由公司的项目部门组织,由公司的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项目及境外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股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全面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涉及收购类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由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

第五十二条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论证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第五十三条在投资项目论证完成后,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受理的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评审。

第五十四条论证评审主要依据:

1.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符。

2.投资项目是否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地方政策矛盾。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是否合理。

4.投资项目的经济测算是否科学。

5.经营期限是否与公司发展定位及市场周期相符。

6.投资总规模是否能保证规划的经营规模、投资收益回收的设定是否与公司现有的投资总体规划相符。

第五十五条项目论证评审结束后,由受理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将评审意见附上可研报告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受理部门直接回复并说明评审未通过理由。

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六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公司领导层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项目公司,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五十七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核准。

第五十八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解决,不得久拖推诿。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3:宝丽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宝丽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公司的对外投资主要有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一)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1、债券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减去相关费用及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投资按期计提利息,应计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后,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取得时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按期计算应计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1、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2、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

  3、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4、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在期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2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一)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2、公司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该项投资行为发生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20%的对外投资权限。

  (二)短期投资管理程序

  1、财务部根据资金平衡预算报告公司资金盈余情况。

  2、投资部根据公司现有的资金、项目资金需要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提出项目建议书,写明投资形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预计收益情况等。

  3、投资计划经财务部、总经理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逐级审批。

  4、财务部负责投资的核算、监督及投资收益的计算。

  5、短期投资处置时,应经财务部、总经理逐级审批。

  (三)长期投资管理程序

  1、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调研考察;

  2、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

  5、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6、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7、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长期投资的日常管理

  1、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收集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及投资项目分析等有关资料。跟踪反映被投资单位产权变动和利润分配情况,定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分析和实施监控。

  2、被投资单位有重大事项形成议案,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由公司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执行表决权。

  3、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经济可行性的后评估工作,检查分析投资期间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对被投资单位的效益审计,每年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由财务部审核后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4、发现被投资单位或项目有重大问题,如违规投资、违规进行股权运作,或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等,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授权权限逐级上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并要求被投资单位按批复的意见进行整改。

  5、年度终了,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

  6、参与终止被投资单位的资产清算和投资回收工作。

  (四)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逐级上报批准。

  (五)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清查

  1、投资部要定期清查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证明,核对股权权属变动情况,清查造册上报总经理。

  2、财务部要定期核对账表数据和股权份额;组织清查不良投资,并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

  (六)不良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对被投资单位三年以上无投资回报或负回报的项目,应清查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后进行处置。

  2、转让、出售被投资单位股权、收购其他股权等资本运作行为,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财务部门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签订股权交易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进行股权交接。

  3、股权交易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篇4:视讯股份公司筹资和投资管理制度

  视讯股份公司筹资和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资金的需要,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可以进行融、投资。融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关联公司间拆借、发行债券以及发行股票等;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二条 银行借款可分为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公司应尽量争取低息、中长期、信用担保借款;限制抵押借款。对于举借短期借款要慎重安排借款额度,并做好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防范违约风险。

  第三条 总经理审批单项借款额度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融资项目,但是连续12个月内累计批准借款项目的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3倍;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连续12个月内累计借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融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内,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5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借款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在与银行达成基本借贷意向后,公司财务部应编写借款的请示报告,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财务部凭审批过的借款审批报告办理借款手续。贷款意向确定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与贷款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保证公司利益,降低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现象的发生,公司实行项目投资分级审批制度。总经理审批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投资项目,但是连续12个月内累计批准投资项目的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3倍;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的对外投资项目,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运用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长审批;超出董事长审批权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外的对外投资项目,连续12个月内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由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对每一个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都要全程参与,参与的过程可分为预测分析阶段、事中监督执行阶段,事后评价总结阶段。

  事前预测分析是指在项目立项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项目的投资报酬率、风险程度进行分析以便投资决策。

  事中监督执行是指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目标成本,并在项目的发展过程中随时修订和监督,以控制成本开支,确保投资回报。

  事后评价总结是指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对所投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其他项目投资分析提供借鉴。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对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施激励和奖惩机制,确保公司各项投资均能获得合理回报,避免决策失误和投资失败。

  第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融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5:万科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万科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第3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 管理职责

  (1)项目前期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商务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前期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 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 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项目前期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200万~3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 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企业项目前期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 企业项目前期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

  领导的同意后,由项目前期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项目前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 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项目前期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 投资控制

  第16条 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项目前期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项目前期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前期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项目前

  期部评审;再由商务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前期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前期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项目前期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商务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前期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前期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商务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项目前期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前期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和商务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商务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

  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商务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工程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工

  程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商务部。

  (2)商务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前期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 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商务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商务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商务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商务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商务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 项目投资成本分析第20条 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 由财务部牵头,与商务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 项目前期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 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 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商务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 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 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 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 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第29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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