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杨小学学校章程(2)
大杨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公立农村小学,学制为五年。
第三条以爱国、文明、守纪、好学为校风,以“严谨、务实、奉献、创新”为教风,以“乐学、多思、勤练、求真”为学风。
第四条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机制、办学条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具有符合学校发展的特色小学。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教导主任、政工主任、后勤主任等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标,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认真组织教师政治学习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和业务骨干教师,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3.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改善教学卫生和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建好劳动教育基地。
5.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6.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7.按照招生规定,保证片区内常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9.做好退休干部、教师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八)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条学校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未聘人员请示教育联区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创造。
第十三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确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四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室批准,并报临盘教育联区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临盘教育联区批准。
第十六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七条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经联区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未经教育联区批准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不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好艺术节、体育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团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后勤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后勤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二十九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工具,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四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请吃、礼品或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一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并结合学校制度进行处理并报教育联区批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其次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各项艺体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考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评价手册上获得公正评价。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临盘教育联区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教育联区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学校章程学习计划范本
20**年学校章程学习计划范本
一、法学院党员培养的目标:
组建党员,一是建设思考型党员。讨论当前国际国内热点问题,锻炼学生的头脑风暴。二建设服务型党员,培养党员的服务奉献精神,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党性修养。三是建设调研型党员,每学期组成调研小组,承担调研课题。
二、法学院学生党支部设置:
法学院党支部现设有章程学习小组部、组织部、宣传部和志愿者部,章程学习小组部负责章程学习小组的建设的制定;组织部负责协调党组织的人员配置分工,宣传部负责党组织对外的宣传工作,志愿者部负责党员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法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安排
(一)章程学习小组部
1、加强法学院分党校建设,做好法学院第二届分党校后续工作——社会实践交流会。
2、章程学习小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活动要有创意,具有可操作性。
3、指导各章程学习小组开展活动,塑造法学院当日观摩品牌,围绕党建90周年开展党日活动,增强章程学习小组的凝聚力。
4、倡导学生党员注重调查研究,每学期开展主题调研项目,如大学生党员形象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每年的调研项目主要是由下学期上党校的同学来担当。
5、打造学习型党组织。
一年级:在法学院分党校的框架下开展理论学习和实践交流,通过教师主讲,
增强对党的正确认识,探讨的话题包括“我的大学我的梦”,“我与伟大祖国”等,题材不限,鼓励入党积极分子切实自身寻找话题。
二年级:打造优秀主题党日活动,目的是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加党日活动的
积极性。主题党日活动的要求是活动形式新颖,活动计划周密,实效明显。主题可以为中华之崛起而努力读书、低碳生活校园行、感恩的心、爱与责任、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等,各章程学习小组活动结束后提交文字和图片记录。
三年级:经典阅读活动,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经典,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
学生开设讲座;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也可以给章程学习小组做实践报告以及其他活动。
四年级:进一步推进朋辈教育,开创高年级同学的传帮带的渠道,开设法学
院的党员交流园地。实施方案:1)根据个人的特长和特点,设计一至两个问题并回答,内容仅仅围绕学生的相关问题,然后通过面对面或者是网络交流的方式回答同学问题。
(二)组织部
1、发展党员关口前移:本着“早选苗,早育苗,早培养”的思路,以党的知识宣讲会,优秀共产党员与新生对话等形式充分做好新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入党联系人制度,培育对党的感情,调动他们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
2、筹划法学院学生党员手册,全面反映学生在各个阶段的表现,了解学生在党组织所做出的贡献。
3、充分利用主题实践活动和主题党日活动的载体功能,在毕业生中开展“党旗映红青春,理想照亮前程”毕业生党员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朋辈教育。
4、学生党员举办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党员内部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达到“四个明确”的目的:明确党员身份,明确党员责任,明确群众监督,明确制度管人,推进党内民主创新,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5、新党员宣誓制度化,计划组织新党员入党宣誓活动,地点可以在*旧居等地。在党员的见证下迎接新党员加入学生党支部这个大家庭,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6、庆祝建党
周年党史章程知识竞赛,要求预备党员和党校学员写党建征文。
7、“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1)对象:全体党员(包括学生党员)。2)形式:以党员个人或集体(联合签名)承诺,承诺事项要具体,可承诺一项或多项,以书面形式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本单位党员群众。3)时间:3月31日前上报该项工作小结(承诺人数、承诺形式和承诺事项等)。
8、筹备法学院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9、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开展联谊活动。
(三)宣传部
1、建立法学院党员电子简报(电子杂志)。
2、进一步推广法学院党员之家博客,将它打造成法学院的名片,就热点议题组稿,展开时事评论,活动感想,书评。把握正确舆论导,开展网上党建工作。
3、每学期开展星火主题教育,在主题探讨中提升思想修养,端正自己的思想动机。
4、开展了一系列对学生有较大吸引力的形象建设系列活动,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拟推出每月一星。
5、负责通知的上传,负责党建新闻稿,挖掘新闻点,培养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查询博客的习惯。
(四)志愿者服务部
1、塑造支部品牌形象,发挥党员旗帜作用。通过建设和培育优秀学生党支部,发挥学生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出党员志愿者制度,年末评选党员之星。
2、制作志愿者公益表,建设年度二十四小时社会志愿服务制度,做好党员志愿服务的统计工作。
3、进一步加强与共建单位的联系,并不断的扩展。
4、继续开展志愿活动,逐步挖掘志愿活动的典型事迹申报。
5、与*旧居联系,回顾历年的志愿服务,并系统的梳理,请旧居联系媒体,宣传法学院的志愿服务项目。
篇3:小学学校章程
浦杨小学学校章程
(20**年修订)
浦杨小学是一所浦杨区的中心小学,建校于1999年。20**年因浦杨区教育局招生布局调整,学校停止招生,后于20**年迁入新校址后恢复招生。学校是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花园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浦杨区浦杨小学”,简称为“浦杨小学”;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YANGPU PRIMARY SCHOOL;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波路991号;邮政编码为20**33。
浦杨小学标志 校名学校校徽为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五年,由上海市浦杨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生对象为地段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浦杨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和班额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的整体目标:
努力把浦杨小学办成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优秀的教师群体、先进的教学设施、优美的校园环境、规范的学校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的小学。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教风:“精、实、新、活”。
学风:“诚、勤、博、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上海市浦杨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接受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管理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学校各行政机构统一接受校长领导。
(三)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对教职工的聘用、考核、奖惩有最后决定权,对于重大人事变动和奖惩则要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因工作需要,校长有权聘请助理和顾问。
(四)财经权:校长根据有关财务制度有权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积极依靠党支部,团结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包括正副校长、正副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对于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管理权限,对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是: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考核各部门思想政治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校长对各级干部的任免,事先要经学校党支部讨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审议学校教育改革、办学规划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福利制度。
(三)建立教代会定期评议干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一)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每年经考核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三级管理。
(一)决策管理层,由校长及校长室组成,负责全面决策与管理工作。
(二)管理执行层,由教导处、德育室、科研室和总务处等组成,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三)实施操作层,由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组成,具体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对中层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一)凡在编在岗,并达到市教委颁布的工作量标准的教职工,都可享受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按教代会通过的《浦杨小学绩效工资工资方案》执行,若有修订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根据学校经济状况制定教师和职工的各类津贴及奖金标准。
(四)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五)学校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标准按时发放退休教工共享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一)每周举行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和一次校务办公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中心组学习会议。
(二)每周召开一次全体教工会议。每学期学校召开一次教代会。
(三)教导处、总务处等处室每周举行一次处务会议。
(四)每两周举行一次班主任工作会议和教研组长工作会议。
(五)每月举行一次德育领导小组会议、年级组长、工会委员会议。
(六)少先队大队部每月举行一次大、中队干部会议,每学年举行一次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 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地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与教育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课程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课程与教育教学研究目标、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课程与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课程与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教学大纲和学科课程标准,指定或自选、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校历安排学期工作。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能得到良好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课程应该是发展的课程,学校课程建设要落实课程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课程的不断发展完善,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校课程计划的课程结构包括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构建校本研修制度,创新校本研修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研组、备课组是校本研修有效实施的基地,学校要“以研促教强质量,培训培养促成长”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教研组、备课组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以课题研究为载体,采用多种措施,多种形式,致力于有效教学的研究,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致力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致力于教师的专业成长,力求校本教研活动做到“实、广、活、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负责,全体教工共同参与,以《小学德育纲要》及《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为依据,把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德育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加强同各科教师及家长的联系,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学研究室,具体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和方法,鼓励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实践研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健全各级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严格按照《学校教学流程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课余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一、二年级不设期中、期末考试。三、四、五年级不设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内容应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抓好体育、科技、艺术教育等课堂教学同时,组织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定期举行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师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颁发的上岗证书。
学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福利待遇,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教委下达的《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在区教育局下达的编制数内,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不同年限的聘用合同。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学校按学年岗位需要,每年6月前与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享受上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教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具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新教师来校任教见习期间,由学校配备教学骨干带教,新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学校还要重视对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工,临时工不享受正式职工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制度和对口升学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完成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小班化教学,新生随机分班,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0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阻碍进步的学生,学校采取帮教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主动同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成立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若有抵触,应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和教代会通过,报浦杨区教育局核准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教代会通过,报浦杨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浦杨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附件2
章程送审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上海市浦杨区浦杨小学
章程制定情况
及程序说明
(一)20**年5月,学习宣传阶段。
(二)20**年5月22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三)20**年6月初,修订原《章程》。
(四)6月中旬,听取年级组、教研组和行政后勤组教师意见、修改;
(五)6月中旬,听取学生、家长代表和社区等相关方的意见、修改;
(六)6月下旬,在修订工作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七)6月底,在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之后,将章程修改稿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并请相关专家介入,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八)7月,将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的修改稿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九)9月,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确立章程的法律地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9 月22 日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审议意见
经第六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盖章)20**年9 月22 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连同章程正式文本(送审稿)一式三份,于20**年9月28日(周一)前一并报送区教育督导室(长岭路91号103室)。
篇4:民办中学学校章程(3)
波扬民办中学学校章程
( 20**年4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董事会
20**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由举办方上海市静安区教育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200万元注册举办。举办方不要求回报。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上海市民办扬波中学
学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991号
第四条 学校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 学校接受静安区教育局、静安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静安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完全中学
办学形式:全日制
招生对象:小学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方委派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社会著名人士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请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二)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三) 董事增补,由举办方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四)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或董事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遵守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原则。
(二) 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静安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聘任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报静安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能主持日常工作、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负责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务委员会、工会组织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开设教育法规禁止的专业和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按市教委颁发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学校档案。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静安区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 (2)学费(杂费或管理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发展基金按不低于25%的年净收益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送静安区教育局。
第五章 学校的变更、终止与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或董事会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静安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国家税收;
(四)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上海市扬波中学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静安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报静安区教育局审核,并经静安区民政局核准登记日生效。
篇5:师范学校章程
师范学校章程
(20**年11月20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20**年11月5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年12月经教育局备案,自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z省z师范学校是一所实施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前身是国民政府于1930年设立的z省立第七乡村师范学校,1950年,经z省人民政府批准旧址重建,成为一所培养小学师资的专门学校。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家教师教育体制的深入进行,学校办学方向逐渐由单一的师范教育,发展为以师范教育为主,职业教育、艺术高考教育等多领域并举,中专、三二连读大专、三加四本科等多种学历层次共兴的格局。学校曾获得全国优秀师范学校、z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z省z师范学校,简称为z师范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dong pmceo Normal School;地址为z省威海市z区米z路西11号;网址为http://www.pmceo.com。
第三条 本校由威海市教育局主管,是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秋季始业。招生规模根据《z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及威海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数确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方向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服务学生的健康成长;全心服务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全力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的办学方向是:承担全日制学生的学历教育;承担威海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职能。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抓住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机遇,发扬优秀传统,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专业设置,强化优势,突出重点,开辟空间,努力实现“专业建设一流,师资队伍优良,校园文化繁荣,升学渠道畅通,就业市场抢手,培训常态开展”的总体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高质量、有特色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
校训:乐知善行,务实求新
校风:严谨规范,活泼向上
教风: 厚德 博学 善导 躬行
学风:勤奋 争先 励志 共勉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构建教师专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育理念和业务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能够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培养出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能够承担各级各类培训授课任务的名师。
第九条 学生发展目标
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生存。
第十条 学校标识
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中间图案为文师汉语拼音开头字母的变形,上方标有建校时间“1930”字样,外环分别用中英文书写校名。
校旗:以红色为底色,左上角嵌入校徽,校旗中间主体部分书写“z师范”四字。
校歌:《乡师校歌》
校刊:《z师范校刊》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工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培训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各部门按需要设主任及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竞争上岗或由校长提名、党委评议,并经考察、公示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实行教学与学生管理一体化的分部管理。教学部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干部考核任免、人事聘用等重要事项。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集体领导、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贯彻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管理制度等。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领导、党委委员、各处室主任。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三级课程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各方面健康发展。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任课教师调配、师资培养,以及教学常规管理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务处统一指导的教研制度。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征询企业、行业发展信息,优化专业课程设置,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的完成、实习工作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艺术、劳动和传统文化等教育工作,开设音乐、劳动等课程。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大赛、文化艺术周、创新创业作品大赛,以推进学校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春秋两季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设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公共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推行阳光学子德育工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加强网站、校内网办公系统、教学资源等平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职业生涯规划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德育管理模式,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构建完善的德育课程和目标体系,丰富德育载体,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过程。
学校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加强生命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强身健体,认识生命的价值和谋求人生幸福的正确理念。
学校加强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建立学生行为矫正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与本班级各学科教师、学生、家长联系的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学习年限内规定课程,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并按规定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6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在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组建和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通过选举、演讲、辩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提升综合素质,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食堂、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史馆,重视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对内涉法工作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及活动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的运用由学校另行制订细则。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习惯不良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威海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