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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9-20

  中小学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德育处、年级组、卫生室、心理辅导室等负责人组成(详见表1),办公室设在心灵家园(心理辅导室)。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班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校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表1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

  姓名

  职务

  责任

  组长

  校长

  校长

  统筹和规划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副组长

  德育副校长

  德育副校长

  指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德育主任

  德育主任

  负责心理危机预防工作,指导筛查干预对象,进行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工作。

  成员

  德育副主任

  德育副主任

  负责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行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工作。

  成员

  高一级长

  高一级长

  领导高一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高二级长

  高二级长

  领导高二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高三级长

  高三级长

  领导高三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校医

  校医

  负责心理危机现场救护,转介医院治疗工作。

  成员

  心理教师

  心理教师

  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工作,为存在心理危机学生提供心理援助。

  成员

  心理教师

  心理教师

  组织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保健员学习一些基本的心理危机征兆知识,做好预防和保健工作。

  二、干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当下的危机。

  (一)高危个体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警示讯号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预防教育

  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心理教师和班主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

  2、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

  3、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学校层面工作: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四、早期预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心灵家园每年对新入学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查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班主任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学校每年对三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不能适应学习环境的学生进行排查;

  (2)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排查;

  (3)对心理压力太大的学生进行重点排查。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学生发现有同学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时,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报告班主任。

  2、班主任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心理教师汇报。

  3、专职心理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4、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周一次向专职心理教师了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5、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三)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学校,校医务室,心理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五、危机干预

  (一)建立支持系统

  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二)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上级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三)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教师,校医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灵家园及学生所在年级。

  (四)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成立以班主任,学生干部为负责人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及时向学校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校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校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指派相关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六、后期跟踪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校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学生复学后,学校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班主任对其要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校要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主任,专职心理教师,学生干部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灵家园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心灵家园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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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南湖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1号)、《*南湖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南湖省教育厅 南湖省卫生厅共青团南湖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湖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湘高工委发〔20**〕5号)和《南湖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科院院字〔20**〕26号)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关心爱护学生,坚持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认真分析大学生心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启动大学生危机预警干预机制,切实抓好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转介,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持久消失或及时得到诊治,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四条 各系领导、心理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主管校领导和学生处负责人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干预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辅导员及班主任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如离家(校)出走、情感危机、学习障碍、抑郁状态、冲动行为、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生活中的重大丧失、酗酒、吸毒、自伤、自杀、精神异常、意识障碍导致的各种行为危机以及急性药物中毒等。

  第七条 高危对象。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A 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情绪低落、长期抑郁等,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症状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

  第八条 重点对象。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谈论过自杀,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出走的暗示或威胁,亲友中有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图者;

  2.具有明显的外部精神刺激,如考试多门不及格、评优落选、竞选受挫、失恋、家庭纠纷、人际关系危机、严重的身体疾患等,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

  3.自责自罪、有强烈的罪恶感和无用感、缺乏家庭温暖、父母离异、被人遗弃、家庭经济困难等,中度以下抑郁症患者;

  4.经过治疗已复学的精神病患者,或曾有过精神障碍的心理疾病边缘的在校学生;

  5.性格孤僻内向,与周围同学缺乏情感交流,拒绝社会、学校的人际交往和各种集体活动,丧失社会心理支持等人格障碍患者;

  6.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不满,对今后的学习、就业沮丧绝望,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

  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

  第九条 对中度及以下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积极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针对学生存在的环境适应、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等常见心理问题,开展讲座、班会等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一条 应多关心、支持学生干部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文化活动中。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氛围。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针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筛查。各系应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的筛查结果,积极组织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做好进一步的访谈、排查工作,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进一步的排查情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访谈工作,并做好记录,将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具体见预警制度)。通过制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告制度和心理危机干预分级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心理健康服务部、班级心理委员、信息员等学生干部的朋辈心理辅导作用,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具体见预警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早发现、早报告、早严判、早预防、早控制,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及危机干预愈后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长期跟踪随访,密切关注,直至完全恢复正常(具体见后期跟踪)。

  第四章 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 危机是当人们面对重要生活目标的阻碍时产生的一种状态。它是个人无力应对遭遇的困难和境遇,无法对境遇做出有效的反应,而出现一段时间内的解体和混乱。学校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干预五级网络系统,即寝室(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系级(心理专干)--校级(心理中心)--专科医院(永州市精神病院)。全校所有教职工或学生一旦发现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应及时将该信息按预警系统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至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早发现

  寝室是学生心理危机信息收集的第一级,班级是信息收集的第二级。寝室长作为信息员应每周向本班心理委员汇报本寝室学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委员每周将本班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情况汇总报至班主任处。心理专干、班主任及辅导员应定期下到班级、寝室,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八条 早报告

  1.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在平时生活中要多关注周围同学的心理、行为表现,每周将本班学生状况向班主任老师汇报一次。如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心理专干、系学工负责人报告。

  2.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班主任要每月将本班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汇总报给心理专干,心理专干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报到心理咨询中心。

  3.如发现重点关注以外的学生出现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时,要迅速将该生情况向所在教学系及心理咨询中心报告。报告同时,教学系应迅速拿出具体方案,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

  第十九条 早研判

  1.辅导员及班主任对上报的危机信息进行核实与收集,及时联系有心理危机学生的同学和家长,从多方面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状况、言语行为、人际交往、精神状况等,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根据了解的信息判断学生心理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主要看该学生是否有自知力,社会功能是否受损,情绪反应、精神状况是否异常等,并依据有关心理学的知识进行判断。

  3.各系应根据判断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如进行干预和及时转介等,及时将了解的信息和干预方案汇报给主管校领导,听取上级领导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早预防

  1.认真组织好每年的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对初步筛查出疑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访谈及密切关注,做进一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确定重点关注对象。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系、心理咨询中心分别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3.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每月将各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参与学生心理辅导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确认为心理、行为异常的重点关注对象,班主任或辅导员每周至少谈话一次,并做好记录。

  4.在全校范围内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自我调节意识。

  5.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及时解决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

  6.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早控制

  1.针对每个重点关注学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心理辅导方案,并根据该方案进行跟踪辅导。心理专干应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做好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并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心理咨询中心,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2.各系在对重点关注学生进行跟踪辅导时,如效果不好或学生出现较大的情绪波动或压力时,应转送心理咨询中心由咨询教师进行咨询,咨询期间班主任、辅导员及心理专干密切配合,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该生工作。

  第五章 干预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五个一”工作机制。一旦发现有学生出现危机状况,学生处及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起动危机干预预案,并按“五个一”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1.一个患者。一旦发现某学生出现情绪波动较大,行为、精神出现异常,应确定该生为危机干预对象。

  2.一套班子。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心理中心专职教师及学生干部或朋辈辅导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当事人开展干预工作。

  3.一个领导。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危机干预小组领导,指导负责整个危机干预工作。

  4.一套方案。针对该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干预方案。包括对学生24小时看护、监管,立即通知其家长来校共同处理。

  5.一抓到底。对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或转介治疗,危机解除后,也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心理咨询及重点关注,直至完全恢复。

  第六章 危机干预及转介

  第二十三条 确定问题。通过观察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转告相关系部的老师。各系立即制定危机干预方案并建档,同时将情况报告给学工部负责人和主抓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通过进一步沟通,得到有自杀倾向者不再自杀的承诺,并将有自杀倾向者托付给家长。心理咨询中心及系级心理专干对有自杀倾向学生进行跟踪辅导,直至恢复正常,方可结束干预。

  第二十五条 保护当事人安全。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危机干预的核心任务。当学生处在严重心理危机状态时,应给予心理、精神支持。争取与其保持沟通与交流,注意有选择地多倾听、多肯定,使自杀者有充分的心理宣泄。同时,帮助有自杀倾向者调整思绪,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为其减轻焦虑;为有自杀倾向者提供一个对所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应付机制,减轻其心理冲突,矫正其情绪失衡,给当事人以适当激励,使其有足够的信心,坚信自己有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高危对象,各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处理。对于精神异常、躁狂、重度抑郁、自杀倾向、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由家长转送至专科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学习的,应由家长陪伴监护或由家长鉴定书面安全协议,各系成立监护小组严密监护。

  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宿舍同学组成的帮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全面帮护,并且密切关注该生是否出现情绪、行为的异常表现,防止自杀或出走行为发现。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教学系提供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由学生处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情况,将复学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其心理行为变化,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作好相关的记录定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辅导员、班主任应将其定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密切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和谈话,定期做好心理状况评估,做好记录按时上报。

  第三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人员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各系制定帮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对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每月与学生或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或医院治疗或恢复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管理是新时期高校大学生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实行大学生危机干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发生大学生自杀、出走事件的教学系,要按照本办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属出走的,要跟踪报告寻找情况;严禁瞒报、漏报或迟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学生自杀或出走事件的学生班级一律取消当年校级及以上评优资格;同时,取消相关辅导员和班主任当年校级及以上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误,如不上报、不按“五早”和“五个一”工作机制的要求抓落实,工作方法不对,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各自负责学生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考核指标评估体系,配套考核细则另行拟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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