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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合同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8-26

20**人事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乙方委托甲方保管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并订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保管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福利、病、残、伤、亡以及工作的安置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三、委托保管期间,乙方个人身份不变。有关工龄计算、年报统计等事宜,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代管期间,乙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并存入乙方档案。

  五、委托代管期满,乙方需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出或重新委托代管手续。否则,甲方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六、管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合同期内,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住房公积金

  5.户籍、粮油关系

  6.组织关系

  7.调整档案工资

  8.职称评审

  9.出国政审

  10.其他。

  八、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人事代理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代理费;

  (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元的滞纳金。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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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代理费;

  (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元的滞纳金。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人事代理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事代理站(以下称甲方)和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代理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服务。作为被代理人的人事主管部门。

  二、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和人员调入手续;

  2.负责被代理人的档案接收和报到手续;

  3.管理被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负责乙方与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后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

  6.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7.负责乙方与被代理人聘用合同的鉴证。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被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负责支付被代理人的工资、劳动保护费用;

  3.为被代理人建立社会保险,并支付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4.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到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有关手续。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办理续签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5.与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后,应将解除合同手续交到甲方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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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9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3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是指不列入学院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院与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充分发挥人事代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控制运行成本。

  第五条 现有编制外人员,符合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可以参加报名,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岗位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仅限于学院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岗位。

  第八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学历层次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结合学院和专业发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方案,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领导组(以下简称招聘领导组),招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领导组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 组 长:分管人事副院长

  成 员: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法规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等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根据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据制订的具体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4.身体检查:拟聘人员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公示:根据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由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生效。

  7.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8.报到上岗:确定的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签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签订《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初次聘用人员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2.聘用合同的续签。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学院批准: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整理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签订合同:学院研究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后,每月按照本人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基本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绩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内,学院按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院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同类人员一起参加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院内兑现相应待遇等。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期内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不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与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单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期间相关代理费用由学院统一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学院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太原工业学院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报名表》、《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协议书》等。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管理。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考核,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院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院管理。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院介绍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须参加国家、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符合省内人才引进政策、学院引进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正式引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部门),指学院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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