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电器设备的安装、修理,应由电工人员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非电工人员不准擅自安装、修理电气设备。
2. 电动机不能超负荷运行,电压不能过低,要经常维护保养,防止匝间和相间短路、碰壳和电刷火花。转动部位要经常加油,保护清洁润滑。连续起动次数不能超过3-5次。
3. 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变压器底部要有贮油槽和排油沟。槽内应垫卵石。室内要保持干净,不准存有无关物品。
4. 电线不能超负荷使用。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液体、气体和大量可燃粉尘的场所、暗装电线应穿管保护。如用钢管时,管口应有和橡皮圈衬垫。陈旧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不准将电线缠绕在铁钉上或用铁丝牵拉。
5. 配电房要保持清洁,配电盘的设置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配电盘上布线要整齐,接头要牢固。
6. 电闸刀盒要保持完好,不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7. 电加热器具,如电炉、电烫斗、烘干灯泡等,在使用时要有人看管,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8. 照明灯具距可燃物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准用纸做电灯罩。
9. 避雷设备、防静电装置的接地导线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的检查测试,电阻不准大于10欧姆。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4.2选煤厂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管理规定
5.1用火用电管理办法
5.1.1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5.1.2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5.1.3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5.1.4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1.5 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 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5.1.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5.1.7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并做好检查记录。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篇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图
本办法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及相关协作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临时用电是指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0V式30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作业。
3.2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职责
4.1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各项目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参加临时用电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5.1.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5.1.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5.1.4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5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1.7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5.1.8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2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3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铁踣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5.3.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4.2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5.4.3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4.4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5.4.5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4.6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5.4.7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5.4.8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4.9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5.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5.1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5.5.2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检查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5.5.3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5.5.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5)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5.5.5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4)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6标签、标识
5.6.1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5.6.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6.安全职责
6.1作业申请人
1)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
6)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2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6.3作业人员
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2)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4)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6.4电气专业人员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4)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发生紧急情况,采取正确应急措施。
篇4: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各班要开关好日光灯,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后要及时关闭,放学后要切断教室电源。
2、使用交流电的录音机等自备电器,遇到电路故障,发生断电情况,要报告总务处修理,不要自作主张寻找配电板,进行线路维修。
3、打扫卫生要注意安全和保护电器。切忌用湿布去抹电线和日光灯管、电扇上的灰尘。如果有必要进行彻底清扫,也要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4、学生上电脑课,教师要首先检查相关线路、开关等。总务处要定期检查线路,如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电脑教师在放学后要检查所有电脑开关是否关闭,以防意外。
篇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管理处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管理处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管理处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