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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物业移交接收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大厦物业移交、接收方案

  楼宇及设备的验收与交接是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充分发挥设计功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为保证赛迪大厦物业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1.物业交接工作的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

  2)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机电系统调试合格。

  3)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

  4)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5)投资方与接管方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补充协议。

2.物业交接工作的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投资方进行交接,再由投资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投资方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直接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接,但应签定物业接收委托书。

  2)交接资料准备齐全后,投资方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准备接收,并同时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和设备清单,管理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图纸资料及设备配备,并做好接受准备。

  3)交接工作开始时,双方应签定物业交接协议书,明确双方交接人员名单、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和日程安排等。

  4)交接工作中,双方交接人员应就交接物品的位置、数量、性能进行清点检查并认真填写物业交接清单和运行试验记录。图纸资料应造册登记。

  5)交接工作结束,双方共同签署交接报告。对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认真记录,协商解决办法。对交接中遇到的工程遗留问题,若不能马上解决,双方应签署备忘录(附件7),说明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解决的方法和时间等。

3.物业交接工作的内容

  1)土建与装饰工程。包括: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地面、楼面、地下车库及内外装修等;

  2)电气工程。包括:高压系统、低压系统、照明系统等;

  3)运载工程。包括:客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4)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及卫生间设备等;

  5)采暖工程。包括:锅炉、水泵、阀门、管道、软化系统等;

  6)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管道、火灾报警、自动喷洒系统、消防主控柜、应急广播、消火栓等;

  7)其它。包括:电话、共用天线、音响、保安监视、可视电话等

  8)楼外工程。包括:庭院、道路、院墙、绿化、停车场等;

4.物业交接工作的标准

  1)验收标准参照国标《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建筑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备质量按设计要求和产品的标准或产品说明书进行。

  3)机房验收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若无国家标准,应暂按均豪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应规定执行。

5.物业接管验收的组织

  1)我公司将由总工室组织验收接管小组,由土建空调、给排水、消防、强弱电装饰等专业工程师参加,配合前期物业筹备处一起负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

  2)验收小组与开发商筹建工程部,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细致的清点、登记和检查,对检查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后签属验收报告。

  3)文件资料的交接。文件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竣工图纸、设备清单、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安装检测报告、建筑和设备的保修合同等。

  最后三方(或两方)在验收交接文件上签字。

  具体详见均豪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交接工作细则》。

6.交接记录

  1)《主要设备明细表》

  2)《物业交接协议书》

  3)《物业交接清单》

  4)《设备运行试验记录》

  5)《物业交接报告》

  6)《物业交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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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第七条 必要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九条安装、维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条件。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条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购买证明的单位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供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针对无证接收的处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针对单位超范围接收、超范围传输、接收方式不符要求、许可证未及时换发或注销的处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针对违规宣传和广告的处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针对直播星违规生产环节的处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当依照《管理规定》和本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有关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篇3:大学接收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接收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为积极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发挥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科研教学优势,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对象

  军事院校退役人员中的领军人才、科研团队、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退休人员、自主择业人员、计划安置分配人员等。

  二、接收原则

  (一)高端引领,团队优先

  充分发挥军事院校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和成熟团队的攻坚作用,优先接收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

  (二)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突出军事院校在网络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测绘、外语等学科的优势,搭建平台,特设岗位,明确任务,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三)创新机制,形式灵活

  建立完善“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工作机制,对特殊人才可一事一议,实行“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三、接收程序

  (一)退休人员和自主择业人员

  由相关院(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团队和个人学术水平进行考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学校研究接收,签订聘任合同。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通过军转安置渠道,从优从快办理入职入编手续。

  四、人员待遇

  (一)聘任人员

  主要指退休人员和自主择业人员。

  1. 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学校统筹,聘任人员所在院(系)按有关文件和合同约定发放。

  2. 聘任人员符合学校青年拔尖人才以上岗位要求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相应高层次人才岗位,享受相应薪酬待遇。

  3. 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要符合国家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学校内部按工资、社保不重复发放和“按岗定酬,同岗同酬”原则实行。

  4. 合同期内,以州郑大学名义超额完成的业绩指标,享受学校相关奖励政策。

  (二)入编人员

  主要指计划安置分配人员,按国家政策纳入学校编制和岗位管理,依照对应岗位享受薪酬待遇。

  五、考核

  (一)聘任人员

  1. 考核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院(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2.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1)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发放当年度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放一半当年度基础性绩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解除聘任。

  (2)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学校决定是否终止聘任。

  (3)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并根据实际情况由聘任合同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不再续聘,并扣发奖励性绩效。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安排,按照学校部署与在编在岗人员统一考核。

  六、解聘

  (一)聘任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 违反国家和学校政策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 思想政治品德败坏,品行不良,违背师德、师风的;

  4. 违反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 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物业接管验收资料移交

第一章:财务类交接

  财务类须移交的事项:

  1.水电抄表记录及费用代收代缴明细表;

  2.物业服务费收缴明细表;

  3.停车费收缴明细表;

  4.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和支出明细表;

  5.已收取的各类押金统计表;

  6.欠收款项统计表;

  7.待付费用统计表;

  8.债务统计表;

  9.其他需移交的各类财务表格或清单;

  10.对小区公共部位水、电、气表进行抄表,进行费用核算;

  11.对收取的其他费用仔细核算,提前代收的应退还业主。

第二章:档案类交接

  档案类须移交的事项:

  1.小区固定资产清单;

  2.业主入住资料:包括入住通知书、入住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

  3.房屋装修资料:包括装修申请表、装修验收表、装修图纸、消防审批、验收报告、违章记录等;

  4.业主档案(包括文档和电子档),对文档的内容根据目录进行仔细核对,与电子档的业主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包括业主成员、面积、联系方式、车位等);

  5.物管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质量记录;

  6.其他需要移交的档案资料;

  7.各类值班记录、设备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等各类服务质量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合同协议类交接

  合同协议类须移交的事项:

  1.自来水接入工程施工合同

  2.永久性用电工程的施工合同及附属资料

  3.变配电设备运行维护协议

  4.集体民用客户燃气工程实施合同及附属资料

  5.安防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资料

  6.消防联动报警工程施工合同

  7.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合同

  8.有线电视工程的施工合同

  9.有线电视质量检测报告

  10.大门施工合同

  11.单元门施工合同

  12.总平绿化区施工合同

  13.电信局、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入场协议或文件

  14.其他业务合同或协议

  15.机械车库保养协议

  16.消防保养协议

  17.空调保养协议

第四章:图纸或资料类交接

  图纸或资料类须移交的事项:

  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设备调试记录(永久)。

  3.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短期)。

第五章:施工图纸类交接

  施工图纸或资料类须移交的事项: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系统图)(永久)。

  2.建筑施(竣)工图(永久)。

  3.结构施(竣)工图(永久)。

  4.给排水、消防施(竣)工图(永久)。

  5.电气施(竣)工图(永久)。

  6.智能化系统施(竣)工图(永久)。

  7.通讯施(竣)工图(永久)。

  8.化粪池分布图。

第六章:配套设施设备类交接

  配套设施设备类须移交的事项:

  1.变配电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原件(含高压供电)

  2.变配电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出厂合格证、保修卡、保修协议

  3.电梯的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4.电梯的运行许可证原件

  5.二次供水设备及使用合格证书

  6.压力容器设备及使用合格证书

  7.水泵、水箱

  8.避雷设施

  9.小区电线

  10.楼道灯

  11.小区电视天线

  12.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

  13.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及附属配件

  14.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及附属配件

  15.消防设施及消防配件

  16.保安监控室

  17.岗亭

  18.监控设施

  19.车辆道闸设施

  20.对讲门禁设施

  21.绿化及设施

  22.清洁卫生设施(垃圾桶、箱、车等)

  23.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备、工具、材料

  24.共用部位、各类设备房、管道井、公共门窗的全部钥匙

  25.文娱活动设施(健身房、书吧、影院、汤池等)

  26.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27.物业员工宿舍

  28.员工食堂(包括设施)

  29.配套仓库

  30.小区内外道路

  31.绿地、人造景观

  32.围墙

  33.大门、单元门

  34.信报箱、宣传栏

  35.路灯

  36.排水沟、渠、池

  37.污水井、化粪池

  38.污水处理设施

  39.机动车停车设施

  40.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41.人防设施

  42.垃圾容器

  43.垃圾转运设施

第七章:公共部位和人财物类交接

  公共部位和人财务类须移交的事项:

  1.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电梯、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及附属配件,共用部位的门窗,各类设备房、管道井、公共门窗的钥匙等;

  1. 共用配套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箱、车等)、绿化设备、公共秩序与消防安全的管理设施(值班室、岗亭、监控设施、车辆道闸、消防配件等)、文娱活动设施(会所、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2.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活动室、员工宿舍、食堂(包括设施)、仓库。

  3. 停车场、会所等需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的,移交单位应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4.人、财、物的移交或交接

  (1)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移交时,有可能会有原物业管理机构在本项目任职人员的移交或交接,承接物业的管理企业应与移交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共识。

  (2)财务。移交双方应做好账务清结、资产盘点等相关移交准备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业主各类押金、停车费、欠收款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应付款项、债务等。

  (3)物资财产。包括建设单位提供和以物业服务费购置的物资财产等,主要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器材、维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卫生及绿化养护工具、物业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

第八章:其他物资财产类交接

  1.办公设备

  2.通信器材

  3.维修设备工具

  4.备品备件

  5.卫生及绿化养护工具

  6.物业管理软件

  7.财务软件

  注意事项:下列设备要求重点检查。

  1、电梯

  (1)合同

  (2)竣工图

  (3)内业资料(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原件,设备中文使用说明书)

  (4)设备出厂合格证;

  (5)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发电机

  (1)合同

  (2)竣工图

  (3)内业资料(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原件,设备中文使用说明书)

  (4)设备出厂合格证;

  (5)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3、安防设备

  (1)合同

  (2)竣工图

  (3)内业资料(设备安装、调试报告;保修卡、说明书)

  (4)设备清单

  (5)消防器材

  4、消防联动

  电梯、设备房、配电房设立消防紧急对讲电话等设备

  (1)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中文)

  (2)竣工图/内业资料

  5、人防设备

  强排水泵、动力控制柜、照明控制箱柜、应急控制箱柜、防爆门等设备:

  (1)合同

  (2)竣工图

  (3)内业资料、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4)送排风设备合格证

  (5)设备清单

  6、自来水设施

  7、电力设备

  8、天然气设施

  煤气调压柜 ,室内报警器:

  (1)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中文)

篇5:万科物业项目移交标准

1.目的

  明确新开发项目向物业公司移交时的标准,规范新项目的移交工作。

2.范围

  适用于万科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新项目的移交工作。

3. 定义

物业移交:是指

  在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对小区进行了安全、质量和满足使用功能的验收后,向物业公司移交相应物业的资料、房屋本体、道路、公建配套、设施设备、绿化景观等的活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标志着地产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

4.移交标准

4.1 需向物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

分类

资料名称

部门

产权、规划及施工管理资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明

2、地界界桩放点报告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资料

7、建筑执照

项目事务部

产权资料

1、房屋产权清册

2、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用房产权证明

3、房屋查丈报告

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客户关系

 

 

技术资料

1、小区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3、电气、给排水竣工图

4、室外地下管网竣工图

5、道路、停车场竣工图

6、绿化竣工图

7、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8、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9、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0、用水、用电指标批文

11、环保达标验收合格证明

12、电梯(扶梯)合格证明和准用文件

13、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5、隐蔽工程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6、所有设备订货合同、合格证、随机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

17、所有设施设备安装、测试、验收记录

18、各户型平面图、水电线路图

19、地质勘探报告,沉降观察记录。

20、电缆铺设记录。

21、线路及电力电缆试验记录。

22、发电机、电动机检查试运转记录。

23、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24、电气设备绝缘检查。

25、电气设备送电验收记录。

26、防雷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27、防雷引下线焊接记录。

28、水、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

29、通风机风量测量调整记录。

30、空调器性能测定调整记录。

项目部

销售资料

售楼宣传资料等

项目营销组

4.2 配套设施

名称

标 准

管理用房

1、面积=小区总建筑面积×2‰,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

2、在向住户发钥匙前15天装修完成(具体装修方案由物业提供)。

消防监控中心

1、进行必要的装修、配备值班人员操作台、空调、灭火器、应急灯;

2、配备消防工具:防火服两套、防水强光手电筒至少两支、消防工具箱一个,内有:消防板手、斧头、铁锹、消防桶、管钳、铁锤、铁錾、钢锯、撬棍、安全绳50米、保险绳2条、急救担架一副,2个防毒面具、警戒带、医疗箱及常用医药。

3、接管区域的智能化系统正常启用。

垃圾中转站

1、垃圾中转站通风良好、排水通畅;

2、预留清洁水源及电源插座;

3、适应东莞市垃圾经压缩后焚烧的垃圾处理要求。

天面、天台

1、预留清洁取水口及排水管;

2、通透女儿墙或开窗处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低于建筑安全高度的窗安装防护栏。

楼道

1、楼道内配置的照明启动开关宜为感应式;

2、中、高层消防楼道至少每隔4层预留清洁取水口及排水管。

垃圾筒、果皮箱

1、中、高层消防走道根据住户比例配垃圾筒,每层配备一个(款式及位置可由物业提供参考方案);

2、电梯厅配备果皮箱(款式及位置可由物业提供参考方案);

3、小区公共区域配备垃圾筒、果皮箱,垃圾筒的配备考虑有分类收集垃圾的需求(具体位置、款式可由物业提供方案);

4、垃圾桶摆放位置地面及墙壁贴瓷片;

水、电、气配套

1、入伙前必须确保水、电、气开通。

2、入伙前,生活水箱须清洗后水质送检合格,检测报告可由物业服务中心归档。

3、水、电、气每户独立装表,满足抄表到户要求。

4、电表箱门、弱电箱门、水表箱门采用通锁。

5、园区内独立泳池、水景有水、电表单独计量,集中设备房用水电独立计量。

围(护)

栏(墙)

1、偏僻或墙外是树林、山的围墙位置有防攀爬设施;

2、配备周界防越系统及触发照明,围墙内毗邻路段监控系统联动。

道路、交通

1、减速坡设置合理,位置主要考虑人流量多、主干道交汇口前端、车场出入口及直线车道超过100米的路段(具体位置可由物业管理圈提供方案);

2、交通指示标识完备。

车库、停车场

 

1、车场出入口道闸系统正常启用;

2、车辆行驶、停放、警示标识完备;

3、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室内停车库照明双路控制,宜采用节能灯源;

5、地下停车库配备清洁取水口,下设接水池,该位置墙面铺普通瓷片。

6、地下车库集水井配潜水泵,宜设超高水位报警系统,可将报警信号连至指挥中心或其它易发现位置;

7、地下车库出入口设防洪闸。

娱乐设施

安装平稳牢固,符合安全设计规范,并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使用说明。

信息传递

设施

1、设室外宣传栏,具体位置可由物业提供参考方案。

2、多层住宅单元楼道一层,中、高层一楼大堂配置室内信息栏;

3、中、高层建筑高档住宅大堂可考虑电子显示屏或液晶屏显示。

4、配备小区导示系统,物业可提供参考方案。

单车、摩托车棚

1、小区设单车、摩托车停放处。

2、停车架、标识牌配置齐备。

绿化

1、预留室外绿化取水口;

2、绿化用水可单独计量。

空调位

1、预留住宅、商业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2、采取集中排水。

电缆

1、电缆标识清晰,有引至和接出等规范内容;

2、进入设备房、配电柜暂未使用的电缆孔需作临时封堵;

休闲椅

1、建筑围合内(全封闭住宅区域)宜配备木制休闲桌椅;

2、开放区域宜配置款式相对简单且牢固的金属桌椅或石桌椅;

3、绿化带内宜使用石质桌椅。

泳池

1、泳池根据其大小配救生圈,救生杆及至少2个救生员观察椅;

2、泳池照明足够,物业管理圈,满足夜间游泳需要;

3、更衣室、浸脚消毒池配备齐全,浸脚消毒池需保证是进入泳池的唯一通道,并配有淋浴;

4、泳池实行封闭式管理;

5、泳池水质处理系统可正常投入使用以保证水质合格;

6、泳池周边地面为防滑地面;

7、配备人工吸尘工具;

8、泳池设备房通风良好,设集水坑及潜水泵,超高水位报警信号连至监控中心。

4.3 设备部分

名称

标 准

 

 

设备房环境

1、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泳池机房、值班室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找平、抹灰、刷涂料,天花找平;

2、各设备机房配备应急灯及灭火器;

3、电系统设备房配置防鼠板及接地带。

 

 

 

发电机

1、发电机在小区入伙前可正常投入使用。

2、燃油箱的进油口宜设置在装卸位置,方便加油;

3、油箱有油位标识,可以清晰看到油位。

4、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随机配备一套专用维修工具;

6、燃油箱房应设置防爆灯、通风良好。

 

 

 

给水系统

1、各类泵在小区入伙前可投入正常使用、进户水压保证家用热水器能正常点火;

2、生活水箱加盖上锁,设水位指示管,可清晰看到水位;

3、水箱溢流口、通气孔设防虫网;

4、生活水箱设高、低水位报警,集水坑设高水位报警,信号连至小区监控中心;

5、配备灭火器材。

 

高压配电

1、配备高压操作相关工具;

2、配电柜前配绝缘胶垫;

3、配备灭火器材;

4、有供配电系统图。

 

低压配电

1、配备相关的操作工具;

2、配电柜前配绝缘胶垫;

3、配备灭火器材;

4、有供配电系统图。

 

 

电梯

1、电梯机房应设置通风、降温设备;

2、配备应急灯及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3、电梯机房门选用通锁,钥匙通用。

4、入伙前取得电梯准用证。

可视对讲

确保小区业主入伙时可正常投入使用。

背景音乐

确保小区业主入伙时可正常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代替消防广播。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保证小区业主入伙时可正常投入使用;

2、硬盘录像,内存容量可保证影象资料储存半个月以上。

周界红外报警

1、小区业主入伙时可正常投入使用;

2、设灯光联动及监控镜头联动。

电子巡更

确保小区业主入伙时可正常投入使用。

消防系统

1、接管区域的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并可投入正常使用;

2、防火门锁采用通锁。

备注:在移交时或移交后,仍有部分物资、物品不能按照移交标准提供,物业公司在征得地产公司同意后,参照相关配置要求,自行购买,费用由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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