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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活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网址:**)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竞价流程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至30000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定制或需实地查看确定安装情况的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三)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四)采购单位网上初选中标供应商;

  (五)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单位的初选结果;

  (六)中标供应商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七)校招投标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竞价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中标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

  (一)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则选次低报价者为本次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期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期后,达到两家的,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直接中标;若无供应商报价,竞价程序终止。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九条 出现废标情况,校招投标中心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等。采购单位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单位需指派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账户和密码,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准确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须包含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如需修改或取消已有供应商参与竞价的申购单,须向校招投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高校竞价网网上会员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具有会员资格,拥有查看各高校竞价采购项目信息及参与网上竞价等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竞价网上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申购单要求的货物,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校招投标中心可提请高校竞价网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一)负责采购单位的培训与指导,监督网上竞价过程,接受并处理投诉。

  (二)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三)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四)审定采购单位提交申购单的截标时间,方便供应商参与完成竞价活动。

  (五)按最低价中标原则审核并发布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年 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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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族大学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办公室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文具用品、电脑系列耗材、生活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其他办公用品。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按照质优价廉、杜绝铺张浪费、提高办公效率的原则,实行多家供应商比价采购。采购前经学校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多家供应商,并报分管领导。

  三、办公用品原则上在学校后勤保障处商贸服务中心和其他校内经营机构采购,校内经营机构采购价格较高或不能提供办公用品的,选择其他供应商比价采购。电脑系列耗材应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确定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

  四、采购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把关。单项办公用品金额超过500元或整单办公用品超过1000元的,采购计划需经学校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使用办公用品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严禁铺张浪费,不得假公济私、随意丢弃。

  六、对属于资产登记范畴的办公用品要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产登记。

  七、办公用品购买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中南民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篇3:采购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采购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归属体系: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采购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国美-采016

  撰写单位:国美电器采购中心

  版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年4月1日

  机密等级:□

  机密

  ■一般

  合计页数:3页

  正文页数:1页

  附件个数:1个

  制度正文目录:

  目录

  页次

  1、目的

  2、范围

  3、名词解释

  1

  4、职责

  5、作业内容

  6、注意事项

  7、附件

  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人

  1目的:方便总部对分部工作情况的了解,使分部的工作更具计划性,使总部的批示更具指导性。

  2范围:

  2.1适用范围: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部采购中心、分部采购部

  2.2发布范围:国美电器总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

  3.1采购系统:是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总部采购中心和分部采购部的统称;

  4职责

  4.1总部采购中心负责对本中心的计划工作制定标准并审核;

  4.2总部和分部采购部门人员按照规定上报计划;

  5作业内容

  5.1工作计划和总结制

  5.1.1须写工作总结和计划的人员:采购系统采购总监(采购经理)、各部门采购主管;

  5.1.2总部各部门部长上报领导:总部采购副总经理。

  5.1.3分部采销总监上报领导:总部采销总经理、副总经理;

  5.1.4分部各部门采购主管上报领导:总部采购中心各部门部长。

  5.1.5上报时间:每周五12:00以前;

  5.1.6每项工作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5.1.7每项工作具体完成时间必须明确。

  5.1.8每周工作总结要对上一周工作计划逐一进行分析总结。

  5.2总部将每月30日对各分部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对因不重视此项工作的分部而不能遵守此项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总部将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6注意事项

  6.1计划制定的目的在于能够更好的完成工作,因此各单位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在期限内完成计划内容;

  7附件

  7.1分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表

  附件7.1

  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日期:年月日

  本周工作总结:

  下周工作计划:(落实到个人)

  总部各部长签字:

  分部采购监或经理:

  分部部门主管:

篇4: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

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

(一)

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

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

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奖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

(暂行)》

2、《设备购置计划》

3、《设备购置申请》

4、《招标邀请通知书》

5、《开标会签到表》

6、《投标文件签收单》

7、《投标样品签收单》

8、《中标通知书》

附件四:

招标邀请通知书

公司

物(设)招

年第

根据

施工要求,现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购置以下物资(设备)。按物资(设备)管理程序要求,特向贵厂(公司)发出邀请,如愿参加,请于*年*月*日之前复函物资(设备)招标办公室,届时将通知贵厂(公司)购买标书参加投标。

号:

招标物资(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量:

质量要求:

性能要求:

期:

招标地点:

招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标书受理截止时间:*年*月*日

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

址:

人:

话:

真:

邮政编码: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年*月*日

附件八:

贵厂(公司)在参加的我公司物资(设备)招标

号投标中,经过评定,确定贵单位为第

中标候选人。

请接到此通知后,于*年*月*日

时前到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并与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逾期不到我方将通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贵方全权承担。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年*月*日

附件六:

投标文件签收单

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招标人

贵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共_____份,投标保证金

万元,于200

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分送达。经双方当面检查,该投标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密封,现予以签收。

投标人经办人:

日期:

招标人签收人:

日期:

备注: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此签收单一式三份,投标人一份,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一份,送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备案一份。

附件七:

投标样品签收单

样品名称

采购编号

供应商

贵单位提交的投标样品共_____件,于200

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分送达。经双方当面检查,现予以签收。

投标人经办人:

日期:

招标人签收人:

日期:

备注: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样品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样品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2、招标人收到投标样品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样品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样品,为无效的投标样品,招标人应当拒收。

4、此签收单一式三份,投标人一份,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一份,送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备案一份。

附件五:

开标会签到表

采购编号:

开标时间:

采购项目:

开标地点:

投标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及传真

签到

时间

参投标项

标一

标二

标三

标四

标五

1

5

6

7

8

9

10

招标人主办人员:

监管人:

篇5: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大宗物资采购按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原则,坚持节俭增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或委托招标等采购方式。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使用学院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的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除外:

  1、各类学生用教材、课本、纸张等;

  2、图书馆的各类图书;

  3、院属各部门发放给职工或学生的奖品、福利品、纪念品;

  4、院属各部门购买上级相关部门指定的专业资料或物品;

  5、院附属医院的一切物资采购;

  6、院食堂采购的构成食物的主、辅原料;

  7、经学院批准的某些特定采购;

  第五条 院国资处是学院实施物资采购的专门机构,承担全院的物资采购任务。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物资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总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拟购物资为大宗物资,其余为一般物资。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七条 全院物资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消耗用品等与教学相关的物资计划;后勤一、二处负责院属各处室(系部)及其下属各部门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办公品的采购计划;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领导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交通工具;网络中心设备的采购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按学期申报:每年12月申报下一个学年的上学期计划,每年6月申报当年的下学期计划。使用部门按规定时间向归口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先由归口部门、财务部门和国资处共同审核,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最后交学院专题会议通过。

  第九条 物资采购申报。使用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归口部门提出购物申请(统一到国资处领取购物申报审批表),归口部门根据学期初已批准的购物采购计划审批后,统一报国资处,作为购物依据。学期中临时增加的采购计划也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物资采购申报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一般物资的采购须提前15天申报,急需物资须提前10天申报;大宗物资的采购须提前30天申报。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条 大宗物资的采购严格按照院办发(20**)3号“xt职学院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招标的规定”中的程序进行采购;一般物资的采购由国资处会招标监督小组、使用部门按照议标、竞标、询价、定点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减少零星采购,力争招标采购,每月招标一次。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的到货验收由该批次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国资处、招标监督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技术员联合进行。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样品和购物合同的具体要求,严把数量和质量关。采购的大宗物品,在用过一年后,购物中心会同使用单位需将其使用情况作综合信息反馈报告,以作为今年类似物资采购的参考信息。一般物资的验收由国资处会同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验收。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所有验收单均由国资处开具,并由使用部门、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采购成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维护学院利益。在购物过程中,确有“折、回扣”时,要以不抬高物资价格为前提,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个人和部门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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