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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休学、复学与退学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条 在校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一)参军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请假学时数达到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第三条 在校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含)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学籍。

  因故不能在休学期满后复学的,应当申请再次休学,次数及年限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休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休学申请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休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七条 学生复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安排复学班级,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复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 户口已迁至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办转户口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 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 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一条 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满足退学条件;

  (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退学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教学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自行离校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四) 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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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小学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辍学生

劝返复学制度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劝返复学工作由县(自治县、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公安派出所、民政都门、村(居)委会和学校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困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学校上报的辍学生名册,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组织实施劝返工作。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赴)组织劝返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

各学校负责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进行家访动员,按规定时限逐级将辍学生花名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劝返动员辍学生复学。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失踪学生进行追踪。

四、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应在本校辍学生台帐中消帐,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有关都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收留流浪儿童为名变相招用。

七、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八、困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颁布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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