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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纪委监察室过错追究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0

  医科大纪委监察室过错追究制度

  一、过错责任是指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或其他有关工作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2、违反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4、工作中违背党的纪检政策,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行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对过错行为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和具体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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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服从学校和处的工作大局,以创一流为目 标,确立“服务为核心”的思想,工作主动积极,协力合作,尽心尽责。

  二、我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或我处的声誉、物资、资金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以下情况均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1、纪律松懈,不遵守考勤制度;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3、对待办事学生、教师、考生、用人单位等 ( 以下简称来办事人员 ) 态度冷淡、傲慢;

  4、该办事的不办,或办事拖拉、推读;

  5、不该办的事不给来办事人员说明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6、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和任务;

  7、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来办事人员不满意或工作质量不合格;

  8、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

  9、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办事。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1、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轻微,工作人员做过错记录,限期整改。

  2、造成了明显的影响或损失 ( 如被投诉,经查属实 ), 或者一学期 3 次及以上过错记录,年终考核不能为良好。

  3、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停职检查,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报学校给以行政处分。

  4、以上2、3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当事人过错的性质、情节,当事人还将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违犯 党纪或学校的奖惩条例的,按法律、党员处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3: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Z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县法制办和区住建厅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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