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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大学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9

  民族大学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家民委、湖北省委相关精神,加强对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的规范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文明、厉行节约的校园环境,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以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或某一特定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主,不得制作、悬挂、张贴有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背景板、横幅标语或宣传图片。

  第二条 校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物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党委宣传部为校内横幅、张贴物的主管部门;保卫处为校内横幅、张贴物的监督部门;横幅、张贴物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横幅、张贴物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校内悬挂横幅、张贴物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横幅、张贴物仅用于宣传申请单位的工作、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出现欢迎、祝贺等标语和横幅。悬挂横幅、张贴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审批表(在党委宣传部网页“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审批表须电脑打印、手书签名、单位盖章,内容不得手写,涂改无效。

  第四条 申请单位要对横幅、张贴物内容进行审查。不涉及思想文化类活动(包括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下同)的,可由申请单位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等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审核、手书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内容涉及思想文化类活动的,须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手书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批。

  第五条 横幅、张贴物内容涉及活动的,审批时须附活动策划书;涉及竞赛、问卷调查的,审批时须附试卷和题库;申请张贴物须提供最终展出图案(纸质)备案;需重新审批的横幅、张贴物须携带原表格。

  第六条 横幅、张贴物须按规定的尺寸制作。横幅宽为0.5米或0.7米,底色为红色或蓝色,字颜色为白色或黄色,字体为宋体或黑体;张贴物高不超过2.4米,宽不超过2.4米。同一活动校内悬挂横幅、张贴物的数量各不超过3个(含北区),最长悬挂期限为7天。

  第七条 横幅、张贴物须在批准的时间、地点悬挂,内容须与审批内容完全一致。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公开场所悬挂,尤其不允许自行在学术交流中心内外和校大门口悬挂。学校各大门口、行政楼前、图书馆南北书院之间的南湖边、学术交流中心前、“翔”标志前、各楼栋大厅文化墙前,原则上不得悬挂。

  第八条 悬挂横幅、张贴物不能毁损树木和设施,不能影响交通。

  第九条 横幅、张贴物悬挂期满3日内,由申请单位自行收回。逾期未收回的,学校将进行清理。

  第十条 保卫处在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横幅、张贴物,将按本办法责令横幅、张贴物所属单位直接撤除。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z民族大学校内宣传横幅、张贴物管理办法》(民大党发〔20**〕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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