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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z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五)对特殊情况的处分期限,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

  (六)处分期以学校处分决定确定日起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按照再次违纪的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一般包括:

  (一)调查核实

  (二)作出处分建议

  (三)举行听证

  (四)作出处分决定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发文

  (七)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

  (八)处分解除

  第八条 学校师生和各单位、部门都有发现、举报和制止学生违纪行为的义务。如发现学生违纪行为,须及时与相关部门或当事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当事学生或事项只涉及一个学院且违纪情形较为简单清晰的,由所在学院接受材料并进行调查,相关部门配合。当事学生或事项涉及多个学院或违纪情形复杂且较重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材料并牵头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第十条 负责进行调查的部门或学院在调查核实时,如需进行调查询问,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作为调查人共同进行调查询问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也可就有关事项自行提供或按调查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为了查明违纪事实,需要解决违纪行为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相应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违纪处理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参加,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程序一般为:核实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告知听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拟作出处分建议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核对确认听证笔录。因无法联系学生或学生拒绝听证等原因无法组织听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学生因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调查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在学院组织听证后,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当处分决定与上报处分建议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如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须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改正,直至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z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并委托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以适当的联系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接收日期,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原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置在受送达学生住所或学习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或报纸等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和无法告知家长或其亲属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其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使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学校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五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改过态度、现实表现,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生效并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期限未到期前申请解除处分的,由被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报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提前解除的,其处分期限不得少于所受处分规定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处于被公安机关或学校调查处理期间的学生,不得办理退学、转学手续。

  第四章 处分的从轻从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主动揭发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办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提供伪证、串供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违纪或串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曾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视情节,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两级及以上给予处分;

  (六)本办法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可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二条 一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分。

  第二编 分 则

  第五章 学习纪律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8学时计,法定节假日不计),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本条第二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

  3.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3.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4.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3.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4.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实施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包括通过网络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作弊牟取利益;

  4.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后,再次实施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答卷答案雷同等考试违规行为的,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学生违纪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论文(设计)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复制比在50%~60%(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复制比在60%~70%(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复制比在70%~80%(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复制比在80%~90%(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复制比在90%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买卖或代写(做)论文(设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2.出售或为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3.组织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四)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情节认定后,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考生以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考试(考查)成绩无效。

  第六章 安全秩序、日常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纪律责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受到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到治安管理警告、罚款处罚,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喧哗、投掷物品、强行进入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内室外公用场地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投放、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或扬言实施危险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策划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秩序、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布或转发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等受到侵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的,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胁迫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出具伪证或隐藏、销毁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藏匿、携带、持有、制造、买卖弩、刀具、枪支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处置爆炸性和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吸毒、制毒、贩毒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发送信息、写恐吓信或以其它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险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标的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财物标的在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财物标的在7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财物标的在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财物标的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标的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五十九条 非主观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视具体情节,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财物标的价值及对应处分种类,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参与、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破坏他人家庭、婚姻或有其他生活作风问题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违禁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违禁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赌博但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串联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介绍、诱骗他人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骗取学校各类奖励、资助或荣誉的,除退还全部款项和取消荣誉外,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公德、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含酒精饮料)。凡饮酒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饮酒滋事的(如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等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饮酒后参与或组织打架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z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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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日前,*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了《准则》、《条例》,广泛深入学习了报刊、网络等登发的各级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所作的评论、解读等。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思考,有一下一些体会。

  一、《准则》和《条例》为全体党员提供了重要指引和基本遵循

  《准则》开宗明义,高屋建瓴,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强调“三严三实”中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习xxx提出的家风要求。

  《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针砭时弊,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六大纪律。首先是政治纪律,主要是解决妄议中央、培植私人势力分裂党、申请政治避难、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民族分裂等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的行为;其次是组织纪律,主要是解决违反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违规、伪造个人档案、中央政令“中梗阻”等;第三是廉洁纪律,主要是解决办公用房超标、公款旅游、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利、收受下属或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等与三令五申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格格不入的“四风”问题;第四是群众纪律,主要是解决为民服务中出现的优亲后友、吃拿卡要等惠农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第五是工作纪律,主要是解决跑冒漏气、考试违规、干预司法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最后是生活纪律,主要是解决生活腐化堕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问题。

  二、如何学习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

  首先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髓和实质,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结合实际抓执行。把纪律融入到各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然后是要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牢固树立章程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习惯。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章程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gg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章程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章程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章程,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章程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章程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gg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篇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新条例》心得体会

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新条例》有感

按照上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将读后心得体会整理如下:

一、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决心对照《准则》严格要求,廉洁勤勉,提升自身素质,服务信合,推动各项工作。

1、以《准则》为标杆,严于律己。通过认真研读,我觉得只要我们排除私心杂念,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应该心存敬畏,心怀虔诚,认真学习贯彻。要逐条学习,牢记在心;案头常放,警钟常鸣。

2、以廉建为契机,醒己律人。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我党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银行员工,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以思想为动力,勤劳工作。要自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守住廉洁底线的同时,更应该在勤于政事、为人民谋福祉上有所作为,做出成绩。

二、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章程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篇4: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心得体会

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7万余字的《条例》内容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同时也把*党员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xxx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虽然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常听到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败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败力度有可能减弱。此次*中央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面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真正从细节抓起。

《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八项规定”上面打折扣,有的甚至上班时间炒股、聊天、打牌、玩游戏、看低级趣味的录像,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给党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着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有的甚至“心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条例》的制定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处,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的纪律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规定中,把*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当即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没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

3、

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前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殂代刨的现象,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条例》颁布,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承付的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几率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五减轻三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无疑是为“党纪”加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通过这次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对章程规定的具体化,是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制度笼子的重要利器。学习中,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章程、学习其他党内法规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章程党规党纪意识。通过学习,牢记党的纪律底线,决不触碰《条例》划出的行为禁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是学习、工作、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自觉把《条例》转化为做人干事的规矩,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弘扬优良传统作风,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全面把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做到知行止、存敬畏。

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党员要严格执行章程,全面贯彻《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努力在农村纪检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基层公务员。

篇5:学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7万余字的《条例》内容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同时也把*党员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作为一名党员,为了能更好的贯彻党在新时期的精神,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我系统认真的学习了《条例》,有以下体会:

一、要加强重视、提高认识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的法规。它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章程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修订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它的修订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深入学习、坚定理想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新《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认真学习*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政治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廉洁。

三、要牢记宗旨、严于律己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摈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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