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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重立项、更重实效和推广应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高质量、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特制定《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下列科研成果并且是以南湖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一)已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规划教材;

  (三)已公开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和小说等作品;

  (四)合法专利;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获奖者是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兼职教师)或在校学生。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四条 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生的科研成果有通讯作者的,并且通讯作者为我校在岗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其奖励金额由通讯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获奖人可选择最高档次奖励。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七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教学成果奖,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5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按奖金额1:1.5奖励;

  (二)获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3万元;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按奖金额1:1奖励;

  (三)地市级奖按奖金额1:0.5配套给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学校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一等奖3000元;

  (二)二等奖2000元;

  (三)三等奖1000元。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国家专利,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科研论文要求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不足字数按50%计算):

  (一)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不同影响因子(IF)分别给予奖励:

  1.IF ≥ 2每篇奖励2万元;

  2.2 >IF ≥ 1每篇奖励1万元;

  3. IF < 1每篇奖励8000元。

  (三)被SSCI、 EI、A&HCI和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6000元和5000元;

  (四)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新华文摘》详摘的论文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五)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详摘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六)《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七)CSCD源刊与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中国教育报和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CSSCI来源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八)在国家一级学会的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九)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北京图书馆版本)、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CD扩展库来源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985工程大学和211工程大学及重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十)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在职员工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除上述10种奖励外,其它刊物的论文,不再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著作奖励

  (一)教材类奖励

  1.国家级规划教材(须有正式文件,下同)奖励3万元;

  2.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或省级规划教材奖励1.5万元;

  3.其它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使用的教材,奖励5000元。

  (二)著作类奖励

  1.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1.5万元。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及以上奖励1.2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6000元。

  (三)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本院科技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艺术类成果和作品奖励

  (一)艺术类作品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展览获奖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1.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5万元,铜奖奖励2万元,获提名奖奖励7000元,入选参展作品奖励5000元;

  2.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5000元,入选奖励2000元;

  3.参加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的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3000元,银奖奖励2000元,铜奖奖励1000元。

  (二)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创作作品,在相应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作品按刊物级别奖励条款执行;若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另增加50%的奖励。音乐作品的奖励标准指作词和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下同);

  (三)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000元;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元;

  (四)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作品集(30幅以上),奖励6000元/部;

  除本款所列作品奖励外,其它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的: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创造的应用性成果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南湖科技学院科研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执行。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照应用成果奖励相关原则进行奖励。

  第三章 成果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由申报者所在系、部和处统一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有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索引或转载原件或有效查询证明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复印件等。给予奖励的成果获奖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记,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于每年年底集中受理科研成果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报当年成果可于次年开学一周内再申报一次,如申报者外出学习而造成当年度未能及时申报,可在下个年度补报,但是不得跨两个年度。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核申报的科研成果,并登记和建立成果档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奖励成果及奖励情况,半月内无异议即认可,报学校审发;有异议的成果,停发奖励,待本人澄清后再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按其所获奖金金额收取银行同期利息,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报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科研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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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小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中心小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着。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

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篇3: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奖励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SDFD-09Z-07

  1管理目的

  为了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及下属各A、B厂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奖励程序,明确职责权限,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形成,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及下属A、B厂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奖励管理工作。

  3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针对现有的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店塔发电公司下属A、B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恢复和扩展现有功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设备风险。经上报店塔发电公司审核,由公司审批对列入系统内或单位内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的项目根据成果给予奖励。

  3.1

  申报范围和内容

  申报电力科技成果奖的范围和内容:

  3.1.1

  由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强制性实施的项目,由店塔发电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提出或A、B厂上报经店塔发电公司批准后下发执行的科技项目。

  3.1.2

  针对A、B厂生产、建设和经营情况,对涉及安全、经济、环保、健康和劳动生产率等内容,为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并列入A、B厂科技成果计划的项目。

  3.1.3

  在解决电力基建、生产、经营关键性课题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和理论应用、科学研究与试验探索成果。

  3.1.4

  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1.5

  为解决基建、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节约了资金,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方案。

  3.1.6

  上报项目已完成、正式验收并投产一年以上。

  (已经获得国家、部委(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在评奖之列)。

  3.2

  申报材料

  3.2.1

  申报单位A、B厂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3.2.1.1

  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含电子版);

  3.2.1.2

  电力科技查新检索报告。

  3.2.2

  店塔发电公司要求各申报项目应进行科技查新,目的是:

  3.2.2.2

  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

  3.2.2.3

  通过查新,对查新项目分别或者综合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

  3.2.2.4

  由查新机构根据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判断;

  本报告应由网省电力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确定的查新单位或国家电力公司二级及以上查新机构出具。查新检索时,电力科技库为必查库,查新报告中提及的“相关文献”、“密切相关文献”应附文摘,查新报告的有效期是2年。

  3.2.3

  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

  对于已组织鉴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对未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如下文件:

  3.2.3.1

  列入国家计划、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公司、店塔发电公司计划的项目,应提供验收证明;

  3.2.3.2

  标准类成果(包括标准、规程、规范)应提交:标准颁发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2.3.3

  委托开发或自行开发项目,应提交符合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或由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创新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项目总结、评价评估结论、完成的技术指标);

  3.2.3.4

  已获发明专利的成果,应提交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

  3.2.4

  成果应用证明。

  3.2.5

  有关的研究报告及资料如:研究(或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或试验)报告。

  研究报告应说明立项背景、重点工作、技术突破、投资回报分析;技术报告应说明技术原理、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测试报告应以数据指标说明成果水平。

  报告及资料应简明扼要,篇幅控制在6000字以内。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加盖本单位公章。

  3.3

  申报程序

  3.3.1

  A、B厂将符合要求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向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技术部,一年上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5-7月15日。

  3.3.2

  申报项目不受数量限制。各厂应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认真进行初评,择优申报。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厂直接申报;单位间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3.3.3

  在申报前,各厂应做好资料审查、项目推荐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3.3.3.1

  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3.3.3.2

  是否符合奖励规定条件;

  3.3.3.3

  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3.3.3.4

  应用证明是否合格、真实;

  3.3.3.5

  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3.3.6

  申报项目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定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3.3.3.7

  单位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3.4

  评审程序和内容

  评审按初评、复评和终评的步骤进行。

  3.4.1

  各厂推荐上报优秀的科技成果项目给店塔发电公司。店塔发电公司初审后进一步上报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由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确定成立神东电力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两年)。其职责为:

  3.4.1.1

  全面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3.4.1.2

  对公司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3.4.1.3

  对所属各发电单位科技成果奖的内部评审工作进行指导;

  3.4.1.4

  负责向神华集团和行业单位推荐本公司科学技术项目成果;

  3.4.1.5

  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公司内部专家组成公司科技成果奖专业评审组。

  3.4.2

  评委会收齐材料整理后,确定入围评审名单。根据入围情况,划分汽机、锅炉、电气、发电集控、热工、信息管理、化学、环保、土建、基建工程、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十三个专业类别小组。成立公司科技成果评审专业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其职责是:

  3.4.2.1

  对科技成果进行初评,择优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二、三等奖项目;

  3.4.2.2向评委会建议申报集团公司和有关行业单位科技成果项目。

  3.4.3

  评委会将各专业类别的申报资料(或电子版)分发给各专业组组长。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公司内部专家(专业组人员不够时由公司安排外聘的专家评委补充)对相关的项目进行初评审。初评审采用填写《初评记分表》的记分评审办法。具体参见附件:《优秀科技成果评审计分办法》。

  3.4.4

  各专业组组长将《初评记分表》反馈至评委会。

  3.4.5

  评委会将初评的结果整理成《初评汇总表》。

  3.4.6

  评委会将《初评汇总表》分发给评委会委员(含外聘的专家评委)进行复评,填写《复评意见表》。

  3.4.7

  评委会汇总《复评意见表》后,根据情况组织评委无记名投票、打分,最后决定科技成果特等、一、二、三等奖。特等奖必须全体委员通过,一等奖和二等奖必须三分之二委员通过,三等奖必须二分之一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3.4.8

  评委会将投票结果汇总成为终评意见,向各评委公示。

  3.4.9

  评委会收集公示意见,形成最终结果报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公司电力科技成果奖每年(9月15日-10月15日)评审一次。

  参加初评、复评的人员当本人参加的成果被评审时应回避。

  评审内容:

  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程度;项目的技术难度、实效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安全性。

  3.5

  评奖标准

  科技成果奖评定标准如下:

  3.5.1

  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特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的领先水平或电力工业的领先水平,文化程度高,取得了特别大的经济效益(创造直接经济价值300万元/年及以上,或投入产出比在1:15及以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特别大作用。奖金5万元。

  3.5.2

  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公司的领先水平或电力工业的先进及以上水平,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创造直接经济价值200--300万元/年及以上,或投入产出比在1:10及以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奖金3万元。

  3.5.3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公司的先进及以上水平,转化程度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创造直接经济价值100-200万元/年,或投入产出比在1:7及以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奖金2万元。

  3.5.4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公司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创造直接经济价值50-100万元/年,或投入产出比在1:3及以上)和社会效益,可以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提高作用。奖金1万元。

  3.5.5

  推广类成果

  对于推广类成果的评审,要求要有新的创新,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标准类成果,在参照本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突出所进行的试验研究及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已经开展应用。

  3.6

  候选人条件和限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公司电力科技成果奖候选人:

  3.6.1

  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3.6.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6.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3.6.4

  项目主要工作的承担者或主要参与者。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该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且与项目创新相对应,无关人员不得挂名。

  公司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申报: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1人/项;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项;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单位不超过2个。

  公司电力科技成果奖实行限额评审,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个/年;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个/年;二等奖项目不超过3个/年;三等奖项目不超过5个/年。

  3.7

  发布

  对获奖的成果公司将在网上发布并授奖。

  3.8

  异议

  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各方面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奖过程、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三个月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交店塔发电公司,发电公司审定后报公司评委会,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由本单位加盖公章,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对提出异议的所涉项目单位,公司评委会将进行调查、核实,若与事实相符,公司评委会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3.9

  罚则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公司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向公司系统内通报。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公司科技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也将给予行政处分。

  4责任体系

  4.1

  本细则的执行主体为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技术部。

  4.2

  本细则的相关单位为店塔发电公司下属A、B厂。

  4.3

  店塔发电公司分管领导

  4.3.1负责审批本制度在单位的实施细则

  4.3.2担任店塔发电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4.3.3负责批准不影响科技成果奖励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框架的更改。

  4.4

  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

  4.4.1

  负责全面督促、检查、指导所属设备主管推进本细则在所属发电单位的实施;

  4.4.2

  搜集本细则在所属各厂执行中的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

  4.4.3

  组织全面完成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日常事务等工作。

  4.5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技术部主管

  4.5.1

  担任本细则的负责人;

  4.5.2

  管理本细则的文件;

  4.5.3

  督促所属各厂依据本要求的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4.5.4

  收集本细则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评估本细则管理状况,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馈;

  4.5.5

  指导发电公司下属各厂对本细则的培训工作;

  4.5.6

  全面完成部门经理依据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日常事务等工作。

  4.6

  店塔发电公司下属A、B厂分管生产的领导

  4.6.1

  负责对本细则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6.3

  审定向店塔发电公司申报的本厂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4.7

  店塔发电公司下属A、B厂生产技术部经理

  4.7.1

  担任本细则的执行人;

  4.7.2

  依据本细则组织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4.7.3

  收集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检查、分析、评估和反馈于店塔发电公司;

  4.7.4

  组织本细则所需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技能理解和运用这些程序;

  4.7.5

  向店塔发电公司组织申报本厂的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5检查与评价

  5.1

  店塔发电公司下属各厂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对公司细则在单位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

  A、B厂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对本细则在厂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季度一次。

  5.3

  店塔发电公司下属各厂分管领导对本细则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季度一次。

  5.4

  店塔发电公司经理组织对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5

  检查与评价参照下表进行。

  5.6

  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附录:本细则有2个附录

  附录1:优秀科技成果评审计分办法;

  附录2:成果初评计分表。

  附录1:

  优秀科技成果评审计分办法

  1项目成果的技术水平

  1.1

  成果在技术上有特别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的领先水平或电力工业的领先水平(9--10分)。

  1.2

  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神东电力的领先水平或电力工业的先进及以上水平(7—9分)。

  1.3

  成果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神东电力的先进及以上水平(4--7分)。

  1.4

  成果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整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神东电力的先进水平(2—4分)。

  2成果应用的经济效益

  2.1

  创造直接经济价值300万元/年及以上,或投入产出比在1:15及以上(9—10分)。

  2.2

  创造直接经济价值200-300万元/年及以上,或投入产出比在1:10及以上(7—9分)。

  2.3

  创造直接经济价值100-200万元/年,或投入产出比在1:7及以上(4--7分)。

  2.4

  创造直接经济价值50-100万元/年,或投入产出比在1:3及以上(2--4分)。

  注

  :1、计分公式Y=∑*n×Rn

  其中Y:成果项目得分

  *n:对应1、2项,每项得分。

  Rn:加权系数,对应1、2项为4、6。

  2、每项成果至少应有三位评委分别评审打分。

  评审计分表格另附。

  附录2:

  成果初评计分表

  成果项目:

  项目单位:

  序号

  评审分项名称

  评分*n

  加权系数Rn

  分项得分

  Yn=Rn×*n

  成果的技术水平

  成果的经济效益

  得分

  Y=∑Yn=Rn×*n=

  评语

  备注

  评审人签名:*年*月*日

篇4: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 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 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 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篇5: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我院教学创新体系,促进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一条 教学成果内容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构建教学创新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跨院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院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教师必须1年(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2年评选1次,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申报者向所在系(部、处、办)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附成果的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总结。必要时,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由系(部、处、办)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系级还须征求学生的意见,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院教学委员会。

  (三)院教学委员会认真复查申报书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经讨论通过(如意见分歧,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评委成员半数同意者为通过),初议出得奖名单。

  (四)院教学委员会公布初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裁定。

  (五)教学委员会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奖励等级与名额。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共3级,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一等奖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若获得高一级奖金时,扣回已发的奖金)。

  (二)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提职、提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三)学校将从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级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其他单位由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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