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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乡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乡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新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五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教育全院师生员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着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华人华侨、“三胞”眷属等的统战工作。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我院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第三章 院长职责

  第七条 院长作为学院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党委的决议、决定,坚持集体讨论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长的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院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争取社会力量对学院事业的支持,代表学院接受各种捐赠。组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九)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

  (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对下列涉及学院全局的工作,院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院党委会或其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一)提名院长助理、学院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人选,经党委考察、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签署任免决定。

  (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重大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三)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及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五)重要基建项目、院办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

  (六)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重大合作项目。

  (七)学院土地和其它重要办学设施的租售或征用,住房、医疗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要认真处理好党政关系,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党委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院行政则应据以拟订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党委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在议事过程中,都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院日常工作在集体决策之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教授、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教授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问责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班子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

  (一)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共同承担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

  (二)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做到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院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四)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遇有重要问题要主动报告,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可以提请复议,或可以向上级组织(机关)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机关)做出新的决定以前,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决定传达贯彻的会议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其讨论过程不得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八)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院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做到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做出决定后,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员院长(副院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会议成员对所讨论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口头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二)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除特殊情况外,讨论有关议题,分管该议题工作的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其他会议成员如不能与会,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主持人向会议代为转达。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院长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做出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在15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总负责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作为我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努力推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学院的经济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纪委也要就党内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听取他们一次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乡新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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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依法、深入、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优化本科教育,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教兴滇”战略,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重点医科大学。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党委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三)职权责统一、高效原则;

  (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委

  第四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上级组织指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行政工作的完成。凡属院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如无特殊情况,党委不予干预。

  第七条 学院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积极推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学院稳定;

  (二)组织制定学院《章程》、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实行院务公开;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维护全院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关注学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九)加强对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及有关规定,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对学院工作的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作用;

  (十二)其他。

  第三章 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第八条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按程序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并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精神、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传达、通报。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会议决策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保证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会。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学院章程、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宗旨、方针和目标;

  (三)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

  (四)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处级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六)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福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抗洪、救灾、抢险、国家安全等突发事件;

  (十一)其他。

  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党办负责人和监审处负责人;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收集,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确定。原则上不得提出临时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党委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委办公室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决定必须由所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决定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十二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出席党委扩大会议。非党委成员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主要研究学院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务和特别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出席书记办公会议,纪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主要是交流思想、通报情况、研究工作,酝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按分工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对学院重大事项,组织进行调研、论证,形成决议或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长的职责。

  (一)组织对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检查。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和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二)拟订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四)拟订学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撤消方案,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分配计划、进人计划;制定公派出国人员学习进修计划及方案;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工作;

  (七)宏观上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协议;

  (十)其他。

  第五章 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院长必须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实行分工负责和会议决策制度。院长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领导、支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保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院长在处理分管部门有关重要问题时,应事先了解情况后进行处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院长办公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和决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具体事项;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出席院长办公会,监审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收集,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属于院长或副院长职责范围内可以个人决定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院长办公会应按照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未列入议程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院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院长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院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院长办公会上提出复议。院长办公会确定需要实施的工作,由分管院长或会议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办理及落实。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向党委会通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的有关问题,需提交学院党委讨论的,由院长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提出并按会议规则进行。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二十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院领导工作会议。

  院领导工作会议对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贯彻落实上级决定、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安排;对决定的执行、工作的落实进行督查、协调或总结;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

  院领导工作会议按分工情况,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由提出议题的院长或副院长指定,会议形式包括现场办公会等。

  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会议由议题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涉及重要或重大工作的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审部门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将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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