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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公司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9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编号:DHHG-YA-20**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对气象灾害事故的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和化工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化学工业公司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化学工业公司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

  1.4气象灾害定义

  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1.5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化学工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证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属区域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生命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2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化学工业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类气象灾害都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构成威胁。

  气象灾害发生时可能影响安全的危险点有: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办公区域、食堂等主要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厂区露天设备和各种材料等。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3.1化学工业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化学工业公司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化学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化学工业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公司安环部,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1.1化学工业公司应急值班室电话:

  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职务及岗位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安环部部长

  总经理助理

  车间主任

  机修主任

  综合部经理

  总控室

  3.2化学工业公司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由该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工作。

  3.3各部门职责:

  3.3.1化学工业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

  3.3.1.1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演练,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本预案中履行职责情况。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决策,及时组织、调动应急力量,指挥应急工作的进行。

  3.3.1.2安环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变更,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监督应急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培训。事故发生后参与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工作指导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应急工作结束后收集有关原始材料,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工作。

  3.3.1.3综合部: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调配及日常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险情及处理情况,负责应急工作的信息传递与通讯联络。

  3.3.2重特大事故应急现场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3.3.3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3.3.3.1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线以防止与事故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指导群众疏散,物资保卫等。

  3.3.3.2技术咨询组:负责研究确定现场事故抢救、抢险方案,提出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3.3现场抢救小组:负责开展现场事故抢救、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3.4后勤保障小组: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负责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提供应急所需的有关防护用品;负责生活保障,提供休息场所、食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等。

  3.3.3.5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参与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做好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3.3.3.6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组: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牵头,如实、客观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映灾害损失和现场救援情况,接待与应急事件相关的人员。

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与预防

  4.1.1建立健全企业防止气象灾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使每位职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所负的安全责任。

  4.1.2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4.1.3每年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1.4组织开展防气象灾害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防气象灾害准备工作、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气象灾害重点监控部位、防气象灾害物资储备情况等。

  4.1.5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按《安全设施标准》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具有较强的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1.6编制防气象灾害特殊运行方式及反事故预案,并组织学习、演习。

  4.1.7在各类气象灾害季节到来前负责对全公司防汛排水设备、泵房排水系统、潜水泵、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4.1.8在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大风、龙卷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实施如下的预防措施:

  4.1.8.1露天设备应调整位置、锁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移位、撞击甚至倾覆事故。

  4.1.8.2加强对各生产区域管道口、其他和地面相连地点的防洪,防止洪水灌入管道口。

  4.1.8.3主要建筑物的门窗应及时关闭,生产区域的阀门井、污水坑(池)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水位异常升高,引起设备被淹甚至损坏。

  4.1.8.4生产区内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位上升,雨水倒灌至车间、地下设施,造成设备被淹损坏事故。

  4.1.9在雷电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检查电气、控制设备的接地与防雷电的安全措施。

  4.1.10寒潮、低温、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必须检查所有的防冻、加热措施。

  4.1.11高温天气到来前,应布置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大检查。

  4.2预警行动

  4.2.1化学工业公司根据当地季节性特点,结合环境、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按照早预想、早通报、早布置的原则,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相关风险的分析、评估。在得到下列极端气象警报后,启动预警。

  4.2.1.1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1.3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4.2.1.4寒潮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1.5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4.2.1.6大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7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2.1.8冰雹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2.2预警命令由安全部门发布,经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4.2.3进入预警状态后,预警区域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4.2.3.1按照各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用于应急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交通用具、通讯装备、消防设备、生产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检测设备及器材,各种应急材料、设备等,必须配备齐全。

  4.2.3.2检查确认各种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联络方式和信号使用规定,确认各种救援队伍熟悉掌握事件发生后所要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

  4.2.3.3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集合地点安全可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4.2.3.4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召集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抢险队伍进入现场。

  4.3信息报告

  4.3.1即时报告

  4.3.1.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化学工业公司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财产损失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3.1.2即时电话报告程序规定如下:

  1)事故现场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安全部门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2)化学工业公司安全部门向地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3.2事故快报

  4.3.2.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完成即时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书面快报,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统计;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公司因气象灾害导致事故级别,事故的响应分级如下:

  5.1.1一级响应:因气象灾害导致特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为省级应急,省市级政府、公司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2二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1人至3人,其中人身死亡1人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为地市级应急、地市级政府、镇政府、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3三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一般人身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为企业级应急,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应急启动

  5.2.1.1公司安全部门在接到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发出预警。在接到事故单位事故即时报告后,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2实施应急救援

  5.2.2.1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职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2.2.2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实际情况,成立必要的应急专业组,展开救援工作。

  5.2.2.3针对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各单位启动有关的应急专项预案。

  5.2.2.4根据研究确定的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5确保通讯畅通。包括事故指挥者与应急队员之间、应急队员之间、应急系统各机构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

  5.2.2.6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确保物资供应、防护用品供后勤供应。

  必要时可充分利用上级部门的资源,及时调配,尽可能降低损失。

  5.2.2.7当事故对人员造成威胁,应注意紧急避险。

  5.2.2.8当事故对公司造成威胁,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紧急撤离危险区,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5.2.2.9当事故有扩大倾向,现场无法消除,必须尽快向上级汇报,扩大应急范围,及时采取补充应急措施。

  5.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人员抢救、设施抢险工作完成后,现场总指挥应尽快了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人员抢救、设施抢险工作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布置好现场警戒,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安全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急结束。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着手准备事故应急工作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情况,人员抢救、设施抢险工作情况,索赔资料,损失报告以及经验教训总结等。

6后期处置

  7.1相关人员研究确定生产恢复方案,上报公司领导小组,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尽快恢复生产。

  7.2事故调查及追究,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7.3及时补充应急物质。

  7.4及时办理保险索赔。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与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7.2应急队伍保障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以及阶段性兼职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公司按照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所需的各类物资和装备,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列入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在每个气象灾害发生周期到来之前,必须准备就绪,应急工作小组应作专项检查。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公司根据当地气象灾害,要订立应急培训计划。根据当地的气象特点,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恶劣气象灾害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8.2演练

  每半年举行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检查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正确评估企业应急工作能力,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9奖惩

  10.1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1.1出色完成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任务的;

  10.1.2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1.3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1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0.2.2对重特大火灾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10.2.3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每三年修订一次,补充完善,经公司组织审批后生效。

  10.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

  10.3应急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7)

  梅市府函〔20**〕19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1月29日

  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市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梅州海事局、梅州供电局、梅县机场公司、梅州火车站、省水文局梅州分局,武警梅州市支队、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气象设施修复等防御气象灾害相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各种灾害恢复重建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按职责分工,承担市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应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地对托幼机构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科研项目。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灾情调查,核定、报告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8)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用人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3)市城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清除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开展园林和绿化设施应急抢险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及时排除险情;协助政府做好违章搭建物清拆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15)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各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7)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指导畜牧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工作。

  (18)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市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修复。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0)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新闻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演练、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等。

  (22)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提示警示工作。

  (23)梅州海事局: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水路转移受灾群众。

  (24)梅州供电局:负责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做好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修复受损电力设施;按职责分工,承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5)梅县机场公司:协调民航部门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及保障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空中紧急运输。

  (26)梅州火车站: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27)省水文局梅州分局:负责做好流域水文监测;负责提供水文相关信息。

  (28)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9)武警梅州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救援受困群众。

  (30)市广播电视台: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播发及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1)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发展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4 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各种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5 专家组

  市气象部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风险评估,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8种灾害天气风险。

  3.1 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给江河、水库及陆地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强破坏性灾害。

  3.2 暴雨灾害风险

  短时强降水或持续强降水过程可能导致城乡积涝、江河泛滥以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3.3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强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供电等方面。

  3.4 干旱灾害风险

  干旱可能造成人及动物饮水困难,农、林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并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3.5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影响人体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

  3.6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等方面。

  3.7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道路结冰影响人员出行及交通运输。

  4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8种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地、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及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游客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农林牧渔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游客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山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山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畜牧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计生:因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牧渔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6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7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5 监测预警

  5.1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市、区)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

  5.2 预警信息发布

  5.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5.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3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6.2 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省指挥部报告,请求上级按照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省指挥部指令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2)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6.3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及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台风

  (1)电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

  (4)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5)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洪涝地质灾害: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市各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7)水上作业:海事部门指导辖区受台风影响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加强船舶监管,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8)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等,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督促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9)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牧渔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林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0)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市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情况。

  6.3.2 暴雨

  (1)电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滞留旅客,保障应急救灾物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洪涝地质灾害: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市各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6)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措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等,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督促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暴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7)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牧渔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牧水产养殖户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市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3.3寒冷

  (1)电力: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和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要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5)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牧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6)水务:水务部门开展涉水库、山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所辖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7)医疗: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3.4干旱

  (1)供水: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协助水务、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水文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水务部门合理调度水源,指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3)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卫生计生: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5 高温

  (1)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5)农林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6.3.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安全监管。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6.3.7 灰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清风系统,减少室内大气污染。

  (5)农业: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6.3.8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民航部门做好机场、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供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6.4 应急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民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农业、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7 应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7.2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气象灾害,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3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8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2 物资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9.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9.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市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10.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12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2.1 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省。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我省。

  (2)暴雨。

  过去24小时内我省有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5个以上县(市、区)的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受寒潮影响,且广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干旱。

  全省有三分之二县(市、区)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2.2 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省。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省。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影响我省。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省有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②预计未来24小时15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受寒潮影响,且广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高温。

  过去48小时内全省有10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部分县(市、区)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

  全省有半数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6)道路结冰。

  全省有4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12.3 Ⅲ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严重影响我市。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或强台风影响我市。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②预计未来24小时有1个以上县(市、区)的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受强冷空气影响,且梅县区过程最低气温在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高温。

  过去48小时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重旱以上等级或1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旱,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6)道路结冰。

  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7)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灰霾。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日均能见度<2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

  12.4 Ⅳ级预警

  (1)台风。

  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在南海或西太平洋活动,且预计未来72小时内将严重影响我市。

  (2)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将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影响。

  (3)高温。

  过去48小时内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4)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5)灰霾。

  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中度灰霾天气(2公里≤日均能见度<3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或加重。

篇3: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8)

  穗府办函〔20**〕2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19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于我市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3)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加强部门联动。

  (5)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区、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应急办,广州港务局,市气象局,广州供电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州地铁集团,市水投集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舆论客观正面报道;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粮油的储备与管理,负责灾时粮油供应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化应用,为气象应急预警提供数据保障;做好无线电管理,保证气象预警无线电频道畅通、不受干扰。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在校(不含技工院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区对学校师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将气象防灾减灾、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等领域科技攻关纳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前沿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编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7)市民政局:积极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因灾伤病得到及时医治;组织核查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院校落实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工院校停课机制。组织、指导对技工院校师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0)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核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1)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推动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按有关规定通知全市在建工地停工;指导、管理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3)市交委:督促协调公路客运站场、地铁、公交站场等部门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及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地铁、公交站场有关设施,保障相关区域交通通畅;为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人员疏散提供运输保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防御洪水、内涝和保障供水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大水库、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做好水利、供水、排水调度及其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5)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做好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指导、督促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协助做好渔业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核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和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6)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提供林业受灾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帮助、指导灾区林业灾后复产;组织开展园林和绿化设施应急抢险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督促、指导气象灾害期间灾害易发地公园、景区的暂时关闭;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7)市商务委: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做好主副食品等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协调有关商贸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18)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与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核查伤员救治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9)市城管委: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和燃气设施等安全隐患;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灾害防御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等;负责垃圾清扫;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企业规避气象灾害风险;提供工矿贸企业因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信息;参与或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1)市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旅游团队避开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2)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23)广州港务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港口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指挥部启动、调整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分析和评估。

  (25)广州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施抢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6)广州海事局:及时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御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协调开展辖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7)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开展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8)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9)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第一时间向用户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30)广州地铁集团:负责广州市地铁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利用地铁站及列车内广播系统、显示屏等设施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号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信息;组织做好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地铁站内乘客疏导工作;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及时调整地铁运营计划,并提前向公众发布;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1)市水投集团:负责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中心城区供水、污水处理、河涌综合整治、滨水土地及其附属水务工程(设施)等安全隐患;负责排水管网的排水防涝调度;负责统筹、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的供水;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恢复被毁坏空港和有关设施,保障相关区域交通通畅,为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人员疏散提供运输保障;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33)广铁集团: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损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紧急铁路运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及时调整运营计划,并提前向公众发布;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气象部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3 风险评估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风险评估,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干旱、灰霾、雷雨大风等8种灾害天气风险。

  3.1 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3.2 暴雨灾害风险

  强降水可能造成局地洪涝灾害和城市内涝,也可能引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可给工农业生产及市民的工作、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3.3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热害给工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影响。持续高温少雨更会引发大面积干旱,对城乡供电、供水造成极大压力,威胁能源、水资源和粮食安全等,严重时可危及人的生命。

  3.4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强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电力等。

  3.5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3.6 干旱灾害风险

  气象干旱可导致山塘、水库水位下降,江河断流,农作物减产、失收,咸潮加重,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并带来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3.7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市民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3.8 雷雨大风灾害风险

  雷雨大风突发性强、破坏力大,而且可能伴随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4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干旱、灰霾、雷雨大风等8种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区、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地、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备损毁或传输线路、管道损坏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水上作业:近海海域、珠江口、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只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3)交通:城市道路、轨道、铁路等交通瘫痪,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4)临时安置:人员因受灾影响需临时安置。

  (5)公共安全:大风导致房屋、围墙倒塌,特别是建筑工地、工厂等的厂房、大型设备倒塌等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大风导致道路设施破毁,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花盆等被风吹倒,铁皮、门窗、玻璃等物品被刮飞,大树倒伏,摩托车、汽车被掀翻等灾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洪涝:风暴潮导致沿海水位上升,造成海水倒灌、海堤溃决,冲毁房屋等。强降水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堤坝决堤,水库、池塘冲垮,水闸、护岸、灌溉等设施损坏。

  (7)地质灾害:台风带来的强降水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8)教育:学校停课,影响高考、中考等重要考试。导致校园受淹,设备受损等,甚至危及在校或赴考、上学途中的师生生命安全。

  (9)企业生产:狂风暴雨阻碍交通,上班群众人身安全受威胁。导致商家停业,企业停工。大风导致房屋、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破毁等,导致石油、化工等高危单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及污染物扩散等次生灾害。

  (10)农林业:农作物倒伏绝收,养殖场受损造成家禽、牲畜死亡。果树倒伏或绝收,林木和苗木倒伏或损毁。森林防火通信、视频监控等户外设施设备受损。

  (11)金融、物价:因灾害天气对农业、服装业、电器等各行业的影响导致股市、期货下跌、停市。短期内蔬菜、肉与粮食等物价哄抬。

  (12)旅游:破坏旅游景观、旅游设施,造成游客滞留或伤亡。

  (13)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受影响,灾区居民无法及时收到最新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城市道路、轨道、铁路等交通瘫痪,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临时安置:人员因受灾影响需临时安置。

  (4)公共安全:暴雨伴随的大风导致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花盆等被风吹倒,铁皮、门窗、玻璃等物品被刮飞,大树倒伏,摩托车、汽车被掀翻等灾害,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事故。

  (5)洪涝:强降水造成城乡内涝,居民房屋、街道、商铺等水浸,房屋、围墙倒塌,特殊地形甚至会形成“石崆湖”;造成堤坝决堤,水库、池塘冲垮,水闸、灌溉等设施损坏。

  (6)地质灾害:强降水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7)教育:学校停课,影响高考、中考等重要考试。导致校园受淹,设备受损等,甚至危及在校或赴考、上学途中的师生生命安全。

  (8)企业生产:狂风暴雨阻碍交通,上班群众人身安全受威胁。洪涝导致商家停业,企业停工。

  (9)农林业:农作物倒伏绝收,养殖场受损造成家禽、牲畜死亡。果树倒伏或绝收,苗木损毁。

  (10)金融、物价:因灾害天气对农业、服装业、电器等各行业的影响导致股市、期货下跌、停市。短期内蔬菜、肉与粮食等物价哄抬。

  (11)旅游:破坏旅游景观、旅游设施,造成游客滞留或伤亡。

  (12)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受影响,灾区居民无法及时收到最新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

  4.3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4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铁路、公路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滞留乘客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供电:铁塔、电线等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或出现电力设备掉闸、杆塔折倒断线和拉闸等情况,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塔、通信杆和线路等户外通讯设施受损,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临时安置:人员因受灾影响需临时安置。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内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的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农林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果树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7)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8)家居安全:采暖、洗澡使用煤炭、燃气在不通风情况下易引起一氧化碳中毒、起火爆炸等事故。

  4.5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引发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导致停电、断电。

  (3)医疗:有支气管哮喘、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易诱发或加重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农业:因日照不足,湿度大,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6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因争夺水资源发生人员冲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因超采地下水导致出现地下水位大幅度持续下降,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易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就诊量增加。

  (4)地质灾害:因旱灾导致地下水严重下降,地表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

  4.7 灰霾灾害情景

  (1)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会使人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引起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病、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2)教育:影响在校师生的正常学习、户外运动及相关户外教学活动。

  (3)交通:低能见度引发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交通阻塞,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4)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导致停电、断电。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雷雨大风灾害情景

  (1)临时安置:人员因受灾影响需临时安置。

  (2)供电:因雷雨大风灾害导致铁塔、电线等电力设施设备损坏,或出现电力设备掉闸、杆塔折倒断线和拉闸等情况,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公共安全:大风导致房屋、围墙倒塌,特别是建筑工地、工厂等的厂房、大型设备倒塌等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大风导致道路设施破毁,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花盆等被风吹倒,铁皮、门窗、玻璃等物品被刮飞,大树倒伏,摩托车、汽车被掀翻,冰雹、雷暴等灾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交通:城市道路、轨道、铁路等交通瘫痪,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5)农林业:农作物倒伏绝收,养殖场受损造成家禽、牲畜死亡。果树倒伏或绝收,林木和苗木倒伏或损毁。森林防火通信、视频监控等户外设施设备受损。

  5 监测预警

  5.1 预警级别

  市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四级预警。

  5.1.1 Ⅰ级预警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5个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持续2小时以上;

  (3)8个以上区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高温将持续2天以上;

  (4)8个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寒冷将持续2天以上;

  (5)全部区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6)8个以上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7)全部区发布灰霾黄色预警信号,且8个以上区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并预计将持续3天以上;

  (8)5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5.1.2 Ⅱ级预警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6个以上区发布暴雨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持续2小时以上;

  (3)3个以上区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高温将持续或加重趋势;

  (4)3个以上区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寒冷将持续或加重趋势;

  (5)3个以上区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6)3个以上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7)全部区发布灰霾黄色预警信号,3个以上区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并预计将持续2天以上;

  (8)6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5.1.3 Ⅲ级预警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6个以上区发布暴雨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持续2小时以上;

  (3)8个以上区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并预计高温将持续2天以上;

  (4)8个以上区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寒冷将持续2天以上;

  (5)8个以上区发布大雾橙色或以上级别预警信号,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6)8个以上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7)8个以上区发布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并预计灰霾将持续3天以上,且可能出现重度灰霾;

  (8)8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5.1.4 Ⅳ级预警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或白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未来12小时,8个以上区有暴雨以上降水过程;

  (3)全部区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并预计高温将持续3天以上;

  (4)全部区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寒冷将持续3天以上;

  (5)8个以上区发布大雾黄色或以上级别预警信号,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6)8个以上区达到气象干旱中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7)8个以上区发布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并预计灰霾将持续2天以上;

  (8)6个以上区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5.2 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

  5.2.1 监测和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气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5.2.2 预警信息发布

  5.2.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5.2.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3预警行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 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工作流程先行处置,以减轻灾害的危害。

  6.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6.2 响应启动

  6.2.1响应级别

  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6.2.2 响应机制

  6.2.2.1 I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I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10人以上死亡或10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市人民政府经过对气象灾害的发展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

  6.2.2.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指挥部经过对气象灾害的发展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

  6.2.2.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指挥部经过对气象灾害的发展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

  6.2.2.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对气象灾害的发展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

  6.3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类气象灾害分级响应措施详见附录。

  6.4 应急联动

  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民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农业、医疗卫生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后,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应急处置

  7.1 I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发布市政府紧急动员令,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组织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7.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组织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7.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挥部副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必要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做好灾情统计;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7.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3)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7.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7.6 社会动员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制订规划

  受灾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8.3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损失情况调查。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8.4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5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9 信息发布

  各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区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负责收集、审核、发布本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信息。指挥部统一汇总、审核全市气象灾害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10 能力建设

  10.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10.2 应急支援与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规划应急避护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完善应急避护场所的标识。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公安、市政、卫生、交通、消防、武警部队、广州警备区等部门积极做好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10.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10.4 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10.5 物资保障

  根据我市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10.6 避护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指定或建设适度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有关责任人,完善应急避护场所维护管理办法和开放关闭程序,确保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使用应急避护场所。

  10.7 技术保障

  利用“广州市应急指挥决策辅助系统”与各成员单位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通过数据专线充实和完善各自专题数据。同时,可共享调用“广州市应急指挥决策辅助系统”及其他部门的数据用于处置气象灾害。

  11 监督管理

  11.1 预案演练

  指挥部每年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年应组织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11.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气象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防御知识的宣传。指挥部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11.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干旱、灰霾、雷雨大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的灾害。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雷雨大风是指雷暴并伴有降雨和大风的天气现象,期间平均风力达6级或阵风达7级以上。雷雨大风突发性强、破坏力大,而且可能伴随冰雹等灾害,可能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等危害。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3号)同时废止。

  13 附录(略)

篇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冶市)

  大冶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大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大冶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大冶分公司、大冶联通大冶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冶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指导市内新闻媒体、协调中央、省、黄石、大冶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争取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政策支持。

  市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与信息传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因灾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煤、电的调运;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游客和本行业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市防汛排渍工作,组织中心城区防涝排渍抢险应急行动。

  市规划局 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房产局 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直属学校抗灾减灾工作;协调修复因灾被损毁的校舍,协调解决灾区中小学生的就读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协调因灾倒塌农房的修复重建;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下达及使用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划定疏散避让范围,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政府恢复因灾被损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协调落实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以及救灾公路畅通。

  市水务局 负责汛情和旱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和抗旱调度;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生产自救。

  市林业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为灾区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广电局 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市场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因灾受损市场内经营户临时经营场地安置工作;参与灾后市场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市物价局负责检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查处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 负责及时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响应;负责灾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市人武部负责指挥、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消防支队指挥调度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具体修订工作。

  大冶供电公司 负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紧急调运备用电源并组织抢修因灾受损毁的供电设施。

  中国移动大冶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冶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冶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播发气象信息;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讯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3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全市性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大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经信局启动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重大疫情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2.4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无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乡镇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通过有效传播方式对所辖区域和行业对象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提出明确防防范措施。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种(养)大户、山区等地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或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的损失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签发,Ⅲ级、Ⅳ级由副指挥长签发。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水上船舶险情、引发水旱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涉及农业生产灾害事件、引发森林火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重要工业品保障等问题时,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天气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相应应急抢险方案。

  4.4.1暴雨、干旱

  发生暴雨、干旱灾害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大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2暴雪、低温、冰冻

  发生暴雪、低温、冰冻灾害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大冶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建设局、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4.4.4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管辖水域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密切关注管辖水域风浪发生发展动态,负责水上船舶的防护引导,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当有灾情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部门要及时通知建筑施工单位户外作业人员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城管部门要及时巡查,发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依法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风工作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知辖区内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市城投公司、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等有关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4.6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4.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管辖水域营运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损失。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物资,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响应终止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响应。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宣布终止、Ⅲ级、Ⅳ级由副指挥长宣布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现行人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必要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和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责任追究。

  7.3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为: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一个县(市、区)以上出现25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

  (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 县(市)的。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一个县(市、区)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48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

  (4)高温:大部分县市区连续7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5)干旱:大部分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的。

  Ⅲ级预警

  (1)暴雨:大部分县市区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24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3)大风: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6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7-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4)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

  (5)高温:大部分县市区连续5天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6)干旱:大部分县市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未来7天内持续。

  (7)大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区的。

  Ⅳ级预警

  (1)暴雨: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

  (2)暴雪:大部分县市区过去24小时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预计降雪将继续维持。

  (3)寒潮: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4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大风: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6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风力达5-6级,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较大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5)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①全市范围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②全市范围24小时内平均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

  ③全市范围平均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6)高温:大部分县市区出现3天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未来3天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雷电:所辖大部分县市区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有强雷电发生且可能持续。

  (8)冰雹:所辖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出现冰雹,并产生较严重灾害。

  (9)霜冻: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大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浓雾天气。

  (11)霾:所辖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天气。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暴雪、低温、冰冻三种灾害预警标准按《大冶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0毫米或以上、250毫米以下的降雨;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50毫米或以上降雨。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道路上因地面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积雪而产生的路面结冰现象。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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