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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9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60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42号)精神,依据北京市普查办《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以及非公经济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和维护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以及非公经济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核查和普查登记相结合,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在市、区两级普查办的领导下,按照市普查办统一设计的方案,采用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市普查办的要求,区普查办对外发布数据。

  4.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健全普查区域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全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二)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按照“块为主、条配合”的方法,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登记。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对所有普查对象(军队、武警系统和市直报单位除外)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普查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见附表2)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该部分单位的报表按照原有统计工作流程布置,采用原有渠道工作模式上报。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DA采集基本情况资料,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和北京联网直报单位中限额以下单位填报普查后续表(纸介质),由街道、镇的普查办收审录入。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直报单位普查工作由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统一组织。

  (二)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PDA采集基本情况资料。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配套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法见《海淀区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另行下发)。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工作,由街道、镇普查办收审录入。

四、普查内容

  (一)北京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内容

  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物流情况、信息化情况,中关村示范区单位生产经营、科技、人员等方面内容。

  (二)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内容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生产经营、信息化情况等方面内容。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方面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内容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方面内容。

五、普查基层表(由普查对象填报)

  另行下发。

六、普查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市普查办对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整体要求,区及各街道、镇普查办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普查办工作职责

  1.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海淀区普查方案和普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各街道、镇普查办的指导;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普查办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普查动态报道工作,建立工作简报制度;

  3.负责对各街道、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向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海淀区普查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北京市验收的各项工作;

  6.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区级普查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工作,负责指导街道、镇普查办做好普查资料的归档、备查工作;

  7.负责组织各级普查办加强普查经验交流,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街道、镇普查办工作职责

  在区普查办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单位的全面普查工作,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负责落实普查工作人员,解决普查专用办公场所;

  2.负责本街道、镇的普查宣传工作,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做好普查工作的动态报道;

  3.负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管理,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4.按照市、区两级普查办的具体要求,组织普查员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对辖区内所有单位进行GPS定位、普查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采集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

  5.负责组织普查员使用PDA采集辖区内所有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资料;按照北京市统一安排,被抽中普查区的街道、镇经普办,负责收审、录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6.负责所有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和北京联网直报单位中限额以下单位的普查后续表(纸介质)的布置、收审、录入、验收、归档、备查工作;

  7.负责指导各类普通高校、各类机关大院建立普查机构,做好高校、大院区域内单位的普查工作;

  8.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辖区内市统计局登记的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

七、普查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根据北京市普查办总体部署,海淀区经济普查工作拟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年12月31日以前)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聘用普查人员、制定海淀普查实施方案及其工作细则、进行普查综合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确定单位核查底册及普查底册、进行单位核查、PDA内容加载、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及程序编制、准备普查物资、普查培训、开展宣传动员等。

  (二)普查登记验收阶段(20**年1月-4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人员使用PDA上门定位拍照、核实相关信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

  (三)普查数据汇总与评估阶段(20**年4月-6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全部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汇总与评估等。

  (四)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20**年5月-20**年12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公布主要普查数据、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数据库系统、完成普查工作的总结和普查人员的表彰、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完善地理信息系统等。

八、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普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并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如存在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等行为的,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市、区普查办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各级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对象的指导,督促普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提高普查对象数据填报质量。区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6.区普查办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九、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区统一领导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具体负责普查的方案设计、宣传动员、培训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查找和登记等工作;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垂直管理部门除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外,还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地方分级负责

  各街道、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成立普查小组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市区两级普查办关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1.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流程

  2.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

  3.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表

  附表1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流程

  附表2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

  专业

  单位范围

  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建筑业

  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法人单位

  零售业

  同国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法人单位

  住宿业

  星级饭店,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

  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重点服务业

  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全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全部旅行社,全部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和其他主要旅游区(点)

  金融业

  全部金融业法人单位,需要填报后续表的金融业产业活动单位

  注: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部入区单位均为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

  2.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以12月底前下发的普查底册为准。

  附表3

编辑:www.pmceo.Com

篇2: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1-29

  国卫办疾控发〔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年5月10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3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年1月27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

  (第三版)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28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病毒变异监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根据对该疾病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二、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年版)》(国卫办医发〔20**〕6号)。

  2.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7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社区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疑似病例,提示可能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在上述条件下,发现2例确诊病例的,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流感样病例,要询问其禽类或活禽市场的暴露史,重点关注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的人群。在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后,应当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中“人感染H7N9禽流感”。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县级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对于单例病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对病例可能暴露的禽类饲养或交易等场所,应当采集禽类粪便、笼具涂拭标本等环境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必要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对于疑似聚集性病例和聚集性病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要立即排查疑似病例,并重点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及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对从病例和环境标本中分离到的病毒进行同源性分析,明确是否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

  (二)标本采集、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当医务人员怀疑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时,应当尽早采集其上、下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与急性期血清采集时间间隔2-4周的血清等。

  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包装、运送等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具备BSL-3级生物安全条件的省级疾控中心应当在2周内完成病毒分离工作,具备序列测定能力的实验室应当在病毒分离后72小时内完成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工作,并将序列提交国家流感中心流感病毒序列数据库。未能进行序列测定的病毒48小时内按要求送国家流感中心;未能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H7核酸检测阳性病例的原始标本48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国家流感中心在2周内完成病毒分离和序列测定工作,并将序列提交流感病毒序列数据库进行反馈。

  各医疗机构采集的血清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由当地网络实验室将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相关抗体检测。

  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活禽市场和家禽养殖场等重点地区环境标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

  具体操作要点参见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四、信息管理

  (一)信息报告。

  对于确诊病例,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病例的病情转归信息,并在其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临床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于死亡病例,要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相关内容,通过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在辖区的县级疾控中心完成初步调查后,要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补充完善调查表信息,每日更新其中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

  如已经网络直报的病例转院治疗,转出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的转出情况。接收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上述系统对该病例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录入病例的收治情况。

  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进行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标本(毒株)报送的省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信息发布与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每月定期公布全国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病数和死亡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个案信息。

  外环境标本检测阳性结果由各地疾控中心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农业部门。

  病毒发生变异、出现人传人疫情等重要信息,要经国家级联防联控机制专家组审核评估后发布。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年版)》(卫发明电〔20**〕6号),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疾控中心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指导涉禽从业人员和染疫禽类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六、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可疑暴露者的管理。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禽类、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人员。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类接触情况。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是指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前,与病人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或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需作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其他人员。对密切接触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追踪、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医疗机构就诊,并采集其咽拭子,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流感样病例强化监测

  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各地要在既往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基础上,提高监测强度,增加标本采集和检测数量,南方省份每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流感样病例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病例标本20份,北方省份4-9月每月采集相关标本20份,10月-次年3月每周采集20份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开展检测。

  在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县(区)内,应当在病例确诊后开展为期2周的强化监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门急诊患者,以及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应当及时采集呼吸道标本,询问暴露史,并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各医疗机构每周汇总并上报流感样病例总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总数、采样人数、本医院检测人数、送疾控中心检测人数、阳性数及阳性结果等。具体上报方式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强化监测信息报告有关技术要求。各地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时间。

八、疫情形势研判建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监测和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牵头部门的作用,根据疫情形势建议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在未发生疫情的地市,建议采取活禽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措施;在发生疫情地市,建议采取休市和彻底消毒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市,鼓励采取季节性休市措施。

九、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并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并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会要切实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强化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基层单位,在城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强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着力解决活禽销售、宰杀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

篇3:化工园区区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

  区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

一、评价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40号)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37号)

  (一)指导思想。以***为指导,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园区内化工企业安全准入,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推动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园区内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七)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园区区域安全评价

  3.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委办〔20**〕41号)

  二、科学合理布局。园区内的布局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的规定,严禁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科学规划园区产业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优先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安全可靠的项目入园建设。以有利于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三、严格园区项目安全审查。今后,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园区,未进入园区的项目,各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出具规划许可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46号)

  第四十三条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区域的安全评价由甲级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二、评价工作流程

  收集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基础资料

  重大危险源辨识

  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调查

  产业园区企业安全管理与应急机制调查

  危险化学品调查

  各企业“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

  确定范围、明确任务

  成立项目组

  成立专家组

  收集资料查找资料问卷调查准备技术资料

  现场实地考察

  确定重要评价目标

  区域布局符合性评价及公用工程适用性评价

  重要事故后果及相互影响评价

  区域定量风险评价

  整体安全规划建议

  安全监管与设施的建议

  编制评价报告初稿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报告修改

  报告、预案评审

  划分评价单元

  图1-1区域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三、评价内容

  1选址安全性

  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角度,定性评价化工园区(聚集区)选址的安全性。

  外部安全距离

  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角度,定性评价化工园区(聚集区)与外部安全距离的符合性;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或需进一步论证外部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时,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通过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指标进行论证。

  功能区划分安全性

  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可以提供事故后果、多米诺事故影响以及个人风险的安全评价方法,定量评价化工园区(聚集区)功能区划分的安全性。

  项目布局安全性

  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可以提供事故后果、多米诺事故影响以及个人风险、社会风险的安全评价方法,定量评价化工园区(聚集区)内企业布局的安全性。

  5项目安全风险、区域安全风险

  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通过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指标,对化工园区(聚集区)内的企业风险和区域的累积风险进行定量安全评价。

  风险计算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2.0》(CASST-QRA)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与风险可接受标准进行比较,以判定风险的可接受程度。

  6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

  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通过个人风险指标,对化工园区(聚集区)输入、输出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的风险进行定量安全评价。

  风险计算应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2.0》(CASST-QRA)进行,并应将包含全部计算数据及结果的软件系统提交用户。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应与风险可接受标准进行比较,以判定风险的可接受程度。

  7安全容量合理性

  根据项目安全风险、区域安全风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以及区域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分析,并在化工园区(聚集区)产业规模的分析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化工园区(聚集区)安全容量的合理性。

  8区域安全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方法,对化工园区(聚集区)的消防、供水、排水、供电、工业管廊、疏散场地等进行评价。

  9安全管理

  采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方法,对化工园区(聚集区)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价。

四、评价费用

  依据《河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冀安评协【20**】1号及以往区域评价的参考。

  《***化工园区》占地_____平方公里,评价费:_____万元人民币。

五、提供资料明细

  工业园区安全区域评价收集资料明细表

  序号

  内容

  备注

  1省、市政府关于工业园区的批文

  复印件

  县政府关于工业园区的批文

  复印件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

  复印件

  成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复印件

  5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复印件

  6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发改局、气象局、林业局等各部门关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复印件

  7能源供应量及来源的说明

  复印件

  8环评报告书(纸版和电子版)

  9详细控制单元规划书(纸版和电子版)

  10现有企业情况(概况、原料、产品情况、储存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等)

  11工业园区地理位置图

  12工业园区周边关系图;

  13工业园区建设现状图

  14工业园区用地布局图

  15工业园区功能结构图

  16工业园区控制单元划分图

  17工业园区企业平面布置图

  18其他相关资料

篇4:企业食堂管理方案

  食堂管理方案

  来到新公司,除要熟悉本岗位环境,同时要快速的熟知整个公司所属的部门并记录各部门负责区的电话以便日后好沟通。后勤负责人必须具备综合能力及抗压能力(众口难调)。公司想要加强员工的凝聚力让员工保持一天的工作热情,提供员工一日三餐的食堂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门。我作为千人就餐食堂的负责人暂粗略作出以下计划:

  一、制定详细的岗位劳动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在工作中做好督导。

  二、做好每日的蔬菜购买预算及质量、数量的把关,做好本部门日清月结,每天购买了多少,实际用了多少都要有一个记录,没有用完的菜要恰当的处理。做好每月米、油、调味料的储备,月末对食堂所有物品进行盘点一次并备录,按区域按物品的类型划分到责任人,让每人都参入到管理中,这样作为管理者肩上的担子有人分担,管理者只作好引导工作即可。出了问题小惩大戒,决不姑息。

  三、每周能列出不同口味合理搭配的菜谱张帖到醒目的地方,并杜*物相克而引起用餐人肠胃不适。在食堂出入口处做一个宣传栏,除了帖每周的菜谱及用餐制度要求外还可以贴一些有关饮食及健康的生活小常识,因为员工除了睡觉其它的时间基本上付给了公司,根本没有时间去注意自己的健康,以此来体现企业的人性化。

  四、能领会上级传达指示并执行好。

  五、经常聆听用餐者及属下的意见并不断的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改过,工作要不断的循序渐进。

  六、每月安排一个相对比较闲的日子对食堂进行大清洁消毒一次,设备维修保养一次。

  七、能灵活的安排人员就岗及轮休。每日工作结束后要求每天最后一班人对食堂的气、电等检查清楚方能下班。

  我初步对每日的早餐、中餐、晚餐及夜宵作出如下的计划:

  早餐、夜宵:每周一、三、五、日提供稀饭、馒头、花卷或者腌菜包子,调味菜可配酸豆角或腌萝卜。平日里腌菜泡菜类可以自己购缸回来做,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成本也可以随用随取避免浪费。

  每周二、四、六提供豆浆及凉面或炒面。豆浆可保证每人一天的蛋白质所需,一般人都爱喝。豆浆采取自己做,黄豆可以去市场批发或到农家去收购节约成本,豆浆机可以一次性投资,如果嫌豆浆机太贵或者觉得做豆浆麻烦可以自做成本较底制作简单但营养不错的米酒或者银耳汤。凉面及炒面可以头一天自己用水氽好备足。

  成本预算:2斤面=3人食用,1元=1斤面,1100人÷3=367份,367份×2斤面=734斤面,734斤面×1元=734元,1斤面粉=10个馒头,由此1100人预算早餐+夜宵须花费2000元左右。

  中餐、晚餐是一日中主食,我个人认为并不是花钱少就能控制成本或者是花钱多就可以做出可口的饭菜。饮食的精髓是合理搭配及灵活的安排菜肴。这不仅仅要求管理者具备管理的经验更重要的是在饮食方面要有天份。食物不仅是做出的味道并且能画出食物的味道。

  早、晚餐的品种安排一样的,可安排一肉一鱼一素配清汤一份,也可以一荤两素加一荷包蛋配以清汤,总之每天三菜一汤。遇到高温时做些冰冻绿豆汤给员工降暑。

  成本预算:1斤素菜=4人食用,1100人÷4=275份,275份×1.5元/斤=413元,由此预算一天两个素菜须成本413元×4=1652元。猪肉整头购买回冷冻,1头猪15元/斤×200斤=3000元。整猪买回可以分次烹饪,廋肉可以做肉丝,五花肉可以用来做土豆粉蒸肉等等,排骨可以卸下来储存到过节或者有重大日子时给员工加餐。这些需要在实践中合理灵活安排。暂且预算一天荤菜须3000元。

  把米、油、调味品、燃料等费用除外由上推算预计一天四餐费用=2000元+1652元+3000元=6652元。

  人员安排方面以1100人用餐预算要配12人打理,5个主力,这5人要既能做面点又能炒各种大锅菜,7个打杂工。

  以上是我个人目前初步的方案,行不行得通需要在实践中来确定。当然要相信团队力量。

  熊慧霖

篇5:医疗风险管理方案

  医疗风险管理方案

  生效日期:20**年10月15日

  修订日期:

  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就医及医务人员自身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风险的概念

  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医疗目的之外的危险因素,而这种因素虽然存在,但不一定会造成不良后果;有人称其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笼统称为医疗不良事件,或者称为医疗缺陷。

  二、医疗风险管理的概念

  医疗风险管理是指医疗系统(多指医院)有组织地、系统地消除或减少医疗风险对病人的危害和经济损失的活动。换言之,它是通过医疗风险分析,寻求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

  三、医疗风险管理的程序:医疗风险管理包括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及处置。

第一章医疗风险识别

  医疗风险分类识别

  医疗风险识别是医疗过程中超前防范医患纠纷,确保医疗安全的有效方法,进而达到降低医疗风险,减少医疗差错的目的。

一、诊疗护理过程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3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2.危重患者到达急诊科后,未在3分钟内开始抢救。

  3.门(急)诊医师对危重患者未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病情涉及多科的患者,首诊医师未按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相应科室。

  4.门(急)诊医师未见患者即开具“住院证”或病房医师不查看患者即开医嘱。

  5.对于危重患者,会诊医师和医技科室的医(技)师在接到会诊邀请后,未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6.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诊查患者进行“电话会诊”、“病历会诊”。

  7.三级医师查房不及时或记录内容不规范。

  8.科室二线或三线值班人员不明确或联系通讯工具不通畅或不能及时到位。

  9.患者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查看病人或请相关科室人员会诊。

  10.对疑难、危重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病例讨论或科间会诊。

  11.需马上执行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12.对危重患者未做床头双交接班,或未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处理事项写入交班记录,或存在漏交、漏接情况。

  13.高风险、高难度的择期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

  14.麻醉师缺少术前、术后麻醉访视记录,或术后患者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患者。

  15.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患者,或3日内无三级医师查房记录。

  16.对术后患者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17.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手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18.未落实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或检验项目不齐全,或知情同意书签署不规范。

  19.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或违反“三查九对”制度。

  20.错发、漏发药物。

  21.处方中药物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

  22.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23.采取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用错试管、非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要重新采取。

  24.无菌操作观念不强,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或方法欠妥,存在院内患者交叉感染的隐患。

  25.漏报、错报、迟报传染病,或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集体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6.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科室或转入科室无正当理由拖延转入。

  27.输血、输液反应。

  28.其他未引起人身损害后果,但有患者投诉的诊疗行为。

  二、医疗文书书写

  1.门(急)诊医师未按时书写门(急)诊病历,或记载内容不全。

  2.未把患者不配合诊疗、拒绝诊疗或自动强行出院等特殊情况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

  3.未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记录药物过敏史,输血患者未记录输血史。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住院病历、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诊断)、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其它记录。

  5.未及时与患者签订医院规定的各种知情同意文书,或缺项少款,不填时间,不签名。

  6.大、中型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或缺乏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或无术前小结、术中注意事项及术后观察要点。

  7.术中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对术中阳性发现描述不细,或对术中出现的意外和失误未能如实反映,甚至在记录中造假、隐瞒。

  8.对危重患者未及时向其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或缺少与家属谈话并签字的记录,或有记录而无家属签字。

  9.凡决定转出的患者,经治医师未书写转科、转院记录。

  10.对自动要求出院的患者,出院记录过于简单,无出院医嘱和有关注意事项交代,缺少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及上级医师的审核签字。

  11.意外死亡病例未当日及时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

  12.病历涂改严重、书写错误或缺乏病案内涵质量的重要医疗内容,或造成病历等资料缺损、丢失。

  三、医技后勤保障

  1.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账物不符。

  2.供应过期物品、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3.急救设备、器材出现故障。

  4.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修,导致检验结果失真。

  5.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6.漏填、错报检验结果或丢失检查申请单、结果报告单。

  7.血、尿、大便标本遗失。

  8.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保留(存)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9.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未主动报告。

  10.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极量等。

  11.供电、供氧、供水系统未定期检测而影响使用。

  12.停电、停水未及时通知到病人或停电、停水未按应急预案处置。

  四、医德医风缺陷

  1.态度冷漠,语言粗暴。

  2.抬高自己,贬低别人。

  3.搬弄是非,故意挑拨矛盾。

  4.玩忽职守,擅离岗位。

  5.夸大疗效及对不良预后估计不足。

  6.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手术、发药过程中有聊天、打手机等不良行为。

  7.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其家属误解。

  8.出现其他医德医风问题。

  五、医护人员安全

  1.治疗、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务人员身体伤害事件:包括针刺、锐器刺伤、接触化疗药、传染病等导致损害。

  2.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第二章医疗风险评估及管控

  医疗风险评估及管控机构由两级构成。科室由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医疗风险管理由医务科负责。最高管理机构为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发现医疗风险后,要及时向科主任及护士长报告并上报医务科。

一、医疗风险分三级预警:蓝色、黄色、红色。

  1.蓝色预警:虽发生医疗风险,但未产生后果,未引起医疗纠纷。

  2.黄色预警:

  ⑴发生医疗风险,未产生后果或产生的后果较轻,但病人已投诉。

  ⑵一年内,被两次蓝色预警的。

  3.红色预警:

  ⑴发生医疗风险,产生严重后果或患者死亡,酿成严重纠纷。

  ⑵由于各种“不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责任人过失严重,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损毁的。

  ⑶严重医德医风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损毁的。

  ⑷一年内,两次被医疗风险黄色警示的。

二、医疗风险管控机制

  (一)科室管控机制

  1.各科室必须建立医疗风险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生的医疗风险要详细登记,根据其情节及时上报。

  2.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随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过程的各环节是否满足质量要求,是否有医疗风险的种种隐患,排查风险发生的原因,防止不良医疗事件的再次发生。

  3.科主任通过查房、病例讨论、检查病历等工作,对全科的医疗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从中发现潜在的医疗风险和安全隐患,及时指出责任人的错误,提出批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医疗风险的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

  4.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在科主任、护士长的领导下,每周检查医疗服务质量一次。如果发现医疗风险或差错,应认真分析讨论,帮助责任人查找原因,确定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纠正措施,指定专人跟踪整改。

  5.对于严重医疗风险或差错,科室必须及时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门诊病人上报门诊部。如果隐瞒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二)医院管控机制

  1.通过对科室的平时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医疗风险或安全隐患。

  2.通过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确定医疗风险的性质、程度与后果。

  3.凡发生患者投诉或通过检查发现医疗风险,24小时内由医疗风险管理办公室立案,并向当事科室和责任人下达《医疗风险(投诉)限期整改通知单》。

  4.调查分析发生医疗风险的原因,判定医疗风险的性质,根据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责任人不同级别的医疗风险警示。

  5.医疗风险责任人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要写出书面报告,制订改进措施,存档。

  6.被医疗风险黄色、红色预警的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警示通知的当天到医疗风险管理办公室接受“警示”谈话,根据谈话后本人的悔改表现,7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7.检查、监督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对医疗风险的整改情况,对于整改情况予以验证并备案。如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则由原有警示级别升级加以处理,并加大督查力度,直至风险整改完毕。

第三章医疗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一、防范预案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4.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5.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6.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7.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8.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⑴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⑵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⑶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⑷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⑸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⑹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⑺有发生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⑻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⑼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⑽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⑾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⑿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⒀经他人介绍者。

  ⒁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⒂艾滋病患者。

  ⒃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⒄特殊身份的患者。

  9.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10.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11.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孕妇、儿童的用药安全。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

  12.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己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3.输血时必须进行肝功、HIV,HCV,乙肝五项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不少于1天。

  14.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

  15.药学部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6.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17.住院病历:

  ⑴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进修医师、住院医师病历质量。

  ⑵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⑶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通知书,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填写整改意见答复表,以书面形式上交质控科。

  ⑷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⑸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人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⑹急诊患者人院2天之内、门诊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⑺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⑻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⑼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⑽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⑾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⑿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⒀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⒁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⒂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⒃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8.门诊病历:

  ⑴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⑵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⑶门诊病历交由患者保管。

  ⑷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

  19.收治病人

  ⑴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患者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⑵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病情和患者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种种借口拒收患者。

  ⑶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患者。

  ⑷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20.三级查房及会诊

  ⑴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⑵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⑶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⑷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⑸收治14岁以下患者术前必须请儿科会诊。

  ⑺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⑻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21.术前讨论:

  ⑴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⑵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22.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⑴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⑵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⑶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⑷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⑸手术、麻醉及其它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⑹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⑺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⑻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⑼输血及特殊检查等。

  ⑽其它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字。

二、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医疗风险,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科,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政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它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5.医政职能部门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纠纷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第四章处罚

  一、处罚类别

  医疗风险责任人警示处罚分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罚款,取消晋升资格,技术职称低聘,离岗待聘,追偿经济责任。

  二、处罚原则

  1.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额度。

  2.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复合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处罚权限与项目

  (一)被医疗风险蓝色警示的责任人,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

  (二)被医疗风险黄色、红色警示的责任人,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

  (三)处罚项目

  1.被蓝色警示的责任人:罚款50元至200元;下发《医疗风险(投诉)限期整改通知单》;

  2.被黄色警示的责任人:罚款200元至500元;下发《医疗风险(投诉)限期整改通知单》;全院通报。

  3.被红色警示的责任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下发《医疗风险(投诉)限期整改通知单》;书面检讨;全院通报;负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处以延期一年晋升资格;高职低聘、离岗待聘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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