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本市优秀科技人才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加快上海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增强上海的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基金资助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长期或短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期间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本基金资助上海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境外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直接承担费用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本市合作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基金设立、捐助与资助)
本基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接受境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业的捐助。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审批资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本基金秘书处经基金理事长批准,可先行审定、实施。基金资助年限为一年,资助经费根据所开展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一次核定拨款。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来沪合作者的条件)
来沪合作者应具备以下第(一)、第(二)项以及相应的条件:
(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二)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才;
(四)在科技管理、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动中对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人才;
(五)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的人才;
(六)在技术开发与成果孵化和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六条(合作项目的条件)
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加快研究与开发进展,降低研究与开发成本;
(二)有利于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培养;
(三)非国家保密项目;
(四)具有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条件)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主题应与上海市重点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申请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一般应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具有将在国际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至少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向本基金秘书处提交《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评审程序与原则)
本基金秘书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确定资助人员和经费,报基金理事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基金评审的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第十条(合同签订与检查)
本基金秘书处负责与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签订《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合同》,检查基金资助的执行情况。申请单位应认真落实《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申请书》中承诺的各方面支撑条件,支持并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资助经费在申请单位的管理监督下,由有关合作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完成程序)
资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单位应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撰写《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总结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申请单位应填写《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财务决算》,一式二份,一并报送基金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理事会组成)
本基金设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捐助资金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国内外个人、团体企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基金理事会职责)
基金理事会负责筹集资金、审定工作方针和年度计划、审定正副秘书长人选、审定经费资助原则、审定获资助者、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和修改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与顾问)
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基金理事会通过。基金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六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基金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副秘书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提名,基金理事会通过。秘书处负责对外联络、组织评审、信息发布、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年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增值和专项拨款、赞助,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基金行政办公开支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收入的10%。
第十八条(审计监督)
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7号)和《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特制定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以下简称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拟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学科前沿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项目为纽带,组织团队进行联合攻关,真正实现以项目带团队,以团队促进科研创新和突破的科研目标。一般项目主要支持青年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开展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学术研究。
第三条
在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社科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一年在全校范围内集中申报,后两年学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筛选优秀者继续给予资助并小规模限额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资助力度为8-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力度为3-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申请者需填写《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受理。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研究兴趣设计论证课题,但论证应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研究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校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未完成者;
2.已获本项目支持而末结题者。
3.已获省级以上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九条
按照申报情况确立立项数量,鼓励老、中、青学者联合攻关,但需以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带头申报。联合申请项目者可围绕着同一课题分别撰写论文、专着,亦可合作完成相关成果。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如下:
1.社科处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2.社科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行初评,在此基础上学校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专家评议组。专家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独立评审。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到会答辩,专家评议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人。
3.入选名单报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并上网公示,异议期为一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必须在半个月以内到社科处及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校社科处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立项一年后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评议组对项目进行年度筛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筹划、组织、参加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并争取立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经费安排:学校将按照三年预算安排实施项目,第一年按项目总经费(900万)的30%左右下拨,第二年专家评议组对上年度立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研究执行情况良好者学校继续按项目经费30%下拨,第三年专家评议组对在研项目进一步筛选,优秀者继续获得资助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符合《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筹划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经费从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验收结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一般项目结题的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重点项目结题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新的科研项目。
5.产生重大的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并经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负责人调走等原因致使课题组不可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4.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其他校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资助”(英文名称IndependentInnovationFoundationofShandongUniversity,IIFSDU)字样。否则,不视为结题成果。学校将在项目最终成果中进一步遴选优秀成果,列入“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文丛”,由学校统一出版。成果入选者只要符合条件学校将给予持续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
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
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九条
创业项目主要支持学生撰写创业计划书、商业策划书以及优秀创业计划书的实施。
第十条
技能和学科竞赛项目主要支持学生组队参加校外各级竞赛的组织实施和成果奖励。主要项目有:浙江省十大学科竞赛和十大技能竞赛、“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的各类大赛。
第十一条
立项资助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2000元。立项项目取得资助经费外,取得的创新成果可以再进入成果鉴定,争取“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主要对学生创新成果进行奖励,成果分一般成果和优秀成果。一般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优秀成果每项奖励5000—30000元。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采用项目立项申报制度,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正式在册的学生皆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合同书》后划拨经费。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进展报告》,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完成。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结题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章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复印、耗材、测试分析费等费用;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住宿费用;教师指导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5%)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半年时,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六章成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资助项目和没有立项资助但有创新成果的团队或个人,均可提出“成果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成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成果认定的依据:
1、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2、竞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3、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刊物;
4、各类专利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违反,终止拨款,追回原有资助款额,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或撤消,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需上报浙江省财政厅。并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批准号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申请人:
学号:
班级:
所在系部:
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学科
所在系部
申请
金额元
起止年月
年月至年月
申请
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号
联系
电话
寝室:
手机:
指导
教师
联系
电话
宅电:
手机:
申请人曾经参与科研的情况
指导教师承担科研课题情况
指导教师对本项目的支持情况
项目组主要成员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系部
项目中的分工
二、项目研究的目的和预期成果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四、项目的创新点和特色
五、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六、项目研究进度安排
七、已有基础
1.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
2.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方法
八、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金费(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学院批准经费
九、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日期:
十、所在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十一、学院创新项目专家组意见
专家签名:
日期:
十二、学院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负责人:
日期:
附件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为了确保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进行,增强双方责任感,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本合同。
1.乙方项目基本情况
(注明项目名称、申报人姓名、系部、班级)
2.甲方提供政策支持,组织专家评审、开题报告、中期验收和结题验收。
3.甲方提供经费支持,按期拨款。项目一经启动,先期付资助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付余下的50%;中期检查不合格,终止拨款。
4.乙方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按期交纳项目进展报告,主动配合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达到预期成果。特殊原因,乙方项目可申请延期完成,但延期期限在项目申请人毕业之前。(以当年毕业证签发之日为准)。
5.乙方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所有票据必须为正式发票,票据上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凭票报销。
6.本合同从签发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单位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附件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负责人:
所在系部:
资助总额:_____万元,已拨款额:_____万元
执行年限: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项目进展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请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可根据需要加页,要求层次分明,内容准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进展或研究成果、计划调整情况等,须在报告中如实反映。
2.对不按要求填报《进展报告》,或项目执行不力,或研究内容调整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进展的,中止拨款。
3.所在系部认真审核,按时将资助项目的《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项目主要进展和成果(附已发表论文首页复印件)
二、工作计划
三、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安排计划
四、存在问题、建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主持人签名:*年*月*日
五、审核意见
系部审
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学院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结题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负责人:
所在系部:
执行年限:
电话:
E-mail:
填表日期: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成果形式
立项时间*年*月*日
完成时间*年*月*日
鉴定时间*年*月*日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序号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所在系部
项目中的分工
1
5
6
二、研究成果简介
内容提示:该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成果的创新特色、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的特色和重要建树等。限定在2000字左右。
三、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内容提示:预定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和实践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建议。限定在1000字左右
四、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合计_____元,其中,学院资助_____元,其他经费_____元。
经费支出情况:
五、系部审核意见
内容提示: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对结题的意见,包括对项目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的评价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六、专家结题审核意见
内容提示:专家组对项目研究的任务、目标、方法和研究成果水平等进行评价。
专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篇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8.1 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8.2 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8.3 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8.3.1 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8.4 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8.5 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8.6 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8.7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8 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8.9 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
主的监督、质询。
8.10 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8.11 附表
8.11.1 《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8.11.2 《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8.11.3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8.11.4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8.11.5 《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8.11.6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8.11.7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台帐
篇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须吸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应从严掌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机时费或租用费。
5.印刷补助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二者合称委托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7.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管理费的提取应与年度拨款同步,不得提前。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条规定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领导小组集体审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两个月内将开支计划及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开支计划和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按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的第一次拨款一般在立项当年的第三季度进行,第一次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回执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应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经委托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方能继续按期拨款。项目续拨款一般在前述检查工作结束后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项目协议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研究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从该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余部分可首先用作该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扣除劳务酬金和出版补贴后的结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料、图书的管辖权归所在单位,其中少量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转归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入单位和委托单位同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额。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项目进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归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不同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委托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经常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研究成果及总结报告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委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新的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汇报当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